丈夫为妻子“闺蜜”买车,昔日姐妹闹上法庭…

时间: 2021-09-18 来源: 重庆长安网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189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账4万元给妻子的闺蜜买车付首付。为此,妻子将丈夫和曾经的好姐妹告上法庭。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赠与纠纷案件……

  2020年初,芳芳与兰兰在江津区双福街道合伙经营一家母婴店。2020年9月,芳芳在不经意间翻看丈夫小袁手机时,竟在里面发现了小袁和兰兰的亲密视频,这才得知两人在合伙经营母婴店期间发展成了情人关系。

  发现此事后,愤怒的芳芳决定退出母婴店经营,将股份转让。然而就在查账目时,芳芳发现小袁两个月前竟然还瞒着自己在某贷款公司借款4万元为兰兰买车付首付。

  为了讨回这笔钱,芳芳将昔日姐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赠与无效,返还购车款。庭审中,兰兰辩称其中2万是小袁偿还借款,另外2万是其在经营母婴店期间守店的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兰兰提交证据证明其确实向小袁借款2万元,但另外的2万元却无证据证明,在长达近一年的时间里也未催收,与常理不符,遂认定其中2万元系小袁为维系情人关系而赠与的款项。小袁对兰兰的赠与行为,其目的在于维系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侵害了原告家庭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道德约束,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赠与行为应属于无效,遂判令兰兰退还芳芳2万元。

  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另一方面,《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公序良俗原则即为重要体现。

  因此,夫妻一方为维系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不仅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亦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法律小课堂:《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两个方面。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民法典》进一步确认和强化“公序良俗”,共多次提及:

  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条将公序良俗确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依据】: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将公序良俗作为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一百五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原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可见,当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不适当无因管理】: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一千零九条【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科研活动义务】: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姓氏选取】: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第四项【名誉权严重失实内容合理核实义务认定因素】规定,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因素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行为规范】: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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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为妻子“闺蜜”买车,昔日姐妹闹上法庭…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账4万元给妻子的闺蜜买车付首付。为此,妻子将丈夫和曾经的好姐妹告上法庭。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赠与纠纷案件……

  2020年初,芳芳与兰兰在江津区双福街道合伙经营一家母婴店。2020年9月,芳芳在不经意间翻看丈夫小袁手机时,竟在里面发现了小袁和兰兰的亲密视频,这才得知两人在合伙经营母婴店期间发展成了情人关系。

  发现此事后,愤怒的芳芳决定退出母婴店经营,将股份转让。然而就在查账目时,芳芳发现小袁两个月前竟然还瞒着自己在某贷款公司借款4万元为兰兰买车付首付。

  为了讨回这笔钱,芳芳将昔日姐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赠与无效,返还购车款。庭审中,兰兰辩称其中2万是小袁偿还借款,另外2万是其在经营母婴店期间守店的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兰兰提交证据证明其确实向小袁借款2万元,但另外的2万元却无证据证明,在长达近一年的时间里也未催收,与常理不符,遂认定其中2万元系小袁为维系情人关系而赠与的款项。小袁对兰兰的赠与行为,其目的在于维系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侵害了原告家庭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道德约束,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赠与行为应属于无效,遂判令兰兰退还芳芳2万元。

  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另一方面,《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公序良俗原则即为重要体现。

  因此,夫妻一方为维系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不仅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亦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法律小课堂:《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两个方面。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民法典》进一步确认和强化“公序良俗”,共多次提及:

  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条将公序良俗确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依据】: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将公序良俗作为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一百五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原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可见,当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不适当无因管理】: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一千零九条【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科研活动义务】: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姓氏选取】: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第四项【名誉权严重失实内容合理核实义务认定因素】规定,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因素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行为规范】: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