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知识产权法律治理现代化

时间: 2021-12-20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017

  以人民权利宣言书《民法典》实施为契机:

  推进知识产权法律治理现代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中国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事件,彰显了中国特色、中国经验和中国智慧。《民法典》共1260条10万余字,内容涵盖了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生产经营、婚姻家庭等各方面,是“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人们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遵循。另一方面,《民法典》将“人格权”单独成编,并对社会热议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性骚扰、人体胚胎等话题作出制度回应,是“人民权利宣言书”。

  《民法典》是新时代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客观需要。《民法典》中“知识产权”一词也出现了12次,涉及相关规定52条,既顺应了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现实需要,又是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推进良法善治的必然结果。《民法典》从“获权”“用权”“维权”三个维度,对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及权利归属、知识产权质押及融资担保、具有知识产权标的物的买卖、知识产权合同的效力认定及履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等问题作出了概括性规定。

  《民法典》为明确知识产权客体范围及权利归属奠定了基础。长期以来,理论界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未达成共识。《民法典》第123条采用了TRIPS协议的立法例,以“概括+列举”方式规定了知识产权具体类型,包括“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该条款回归了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定位,更有利于规范公权、保障私权。《民法典》还继承了《民法总则》规定,直接将商业秘密并列于知识产权诸客体之中,将商业秘密明确为一种权利类型,有利于推动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民法典》为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强力保障。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等痼疾。《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一大亮点就是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民法典》第1185条明确了权利人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享有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增强了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适用性,这对于威慑和阻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为促进知识产权有效运用提供了规范条件。知识产权一头连着创新,一头连着市场。要让知识产权从“静态的权利”变成“动态的资源资本”,需要在《民法典》的保护伞下,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综合运用效益,释放知识产权价值。

  一是知识产权资本化。资本化是知识产权与金融联姻的结果。《民法典》第440条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纳入权利质押的范围。

  二是知识产权产业化。《民法典》在技术合同章节首次明确了技术合同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产业化”,订立技术合同时应当首先着眼于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三是知识产权商品化。《民法典》第20章技术合同详细规定了合同领域的技术实施许可和技术转让问题,对知识产权合同的效力认定及其履行具有统领作用。

  《民法典》时代的知识产权法律治理现代化。中国已正式进入《民法典》时代。《民法典》是“知识产权的法律母体”,是“知识产权的精神家园”。在《民法典》的基础框架下,如何统筹知识产权国内治理与全球治理,完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制度体系,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和抢占数字经济发展制高点,是“十四五”期间知识产权界宣传、推进、保障《民法典》实施的重要工作。

  □ 郭 亮 张脐方(作者单位 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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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知识产权法律治理现代化

  以人民权利宣言书《民法典》实施为契机:

  推进知识产权法律治理现代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中国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事件,彰显了中国特色、中国经验和中国智慧。《民法典》共1260条10万余字,内容涵盖了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生产经营、婚姻家庭等各方面,是“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人们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遵循。另一方面,《民法典》将“人格权”单独成编,并对社会热议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性骚扰、人体胚胎等话题作出制度回应,是“人民权利宣言书”。

  《民法典》是新时代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客观需要。《民法典》中“知识产权”一词也出现了12次,涉及相关规定52条,既顺应了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现实需要,又是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推进良法善治的必然结果。《民法典》从“获权”“用权”“维权”三个维度,对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及权利归属、知识产权质押及融资担保、具有知识产权标的物的买卖、知识产权合同的效力认定及履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等问题作出了概括性规定。

  《民法典》为明确知识产权客体范围及权利归属奠定了基础。长期以来,理论界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未达成共识。《民法典》第123条采用了TRIPS协议的立法例,以“概括+列举”方式规定了知识产权具体类型,包括“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该条款回归了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定位,更有利于规范公权、保障私权。《民法典》还继承了《民法总则》规定,直接将商业秘密并列于知识产权诸客体之中,将商业秘密明确为一种权利类型,有利于推动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民法典》为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强力保障。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等痼疾。《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一大亮点就是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民法典》第1185条明确了权利人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享有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增强了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适用性,这对于威慑和阻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为促进知识产权有效运用提供了规范条件。知识产权一头连着创新,一头连着市场。要让知识产权从“静态的权利”变成“动态的资源资本”,需要在《民法典》的保护伞下,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综合运用效益,释放知识产权价值。

  一是知识产权资本化。资本化是知识产权与金融联姻的结果。《民法典》第440条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纳入权利质押的范围。

  二是知识产权产业化。《民法典》在技术合同章节首次明确了技术合同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产业化”,订立技术合同时应当首先着眼于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三是知识产权商品化。《民法典》第20章技术合同详细规定了合同领域的技术实施许可和技术转让问题,对知识产权合同的效力认定及其履行具有统领作用。

  《民法典》时代的知识产权法律治理现代化。中国已正式进入《民法典》时代。《民法典》是“知识产权的法律母体”,是“知识产权的精神家园”。在《民法典》的基础框架下,如何统筹知识产权国内治理与全球治理,完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制度体系,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和抢占数字经济发展制高点,是“十四五”期间知识产权界宣传、推进、保障《民法典》实施的重要工作。

  □ 郭 亮 张脐方(作者单位 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