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区法院:善意执行促双赢 司法温度护民企

时间: 2021-12-22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4951

  本网讯 近日,在一起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在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大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变更保全措施,将冻结被执行人的基本账户资金变更为查封由第三人提供的等值房产,降低诉讼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为民营企业良性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大足区法院执行局保全组的法官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根据某劳务公司的申请,依法冻结某建设公司的银行账户中限额1600万元的资金。

  冻结后的第二天,建设公司的工作人员打来电话,声称该银行账户为其公司的基本账户,法院冻结账户后,严重影响公司发放工资和缴纳税款等正常经营行为,容易导致公司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公司愿意用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提供担保,请求法院解除对账户内的资金冻结。

  接到该公司的请求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了申请执行的劳务公司告知了变更保全情况,却遭到劳务公司的拒绝。

  在此情况下,承办法官立即组成合议庭,经过合议庭合议,决定依法变更保全措施,根据建设公司提供的关于该房产的书面证明材料,变更保全查封了案外人提供担保的房产,解除了对建设公司基本账户的资金冻结。

  在维护财产保全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大足区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变更保全措施,最大力度保障被保全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最终获得双方的一致好评。

  据悉,大足区法院始终秉承“善意执行”的理念,办理涉企案件时,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被保全人提供其他财产保全时,选择对被保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影响相对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彰显法院司法为民的“温度”,为构建良好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记者 舒楚寒 通讯员 刁三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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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区法院:善意执行促双赢 司法温度护民企

  本网讯 近日,在一起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在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大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变更保全措施,将冻结被执行人的基本账户资金变更为查封由第三人提供的等值房产,降低诉讼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为民营企业良性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大足区法院执行局保全组的法官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根据某劳务公司的申请,依法冻结某建设公司的银行账户中限额1600万元的资金。

  冻结后的第二天,建设公司的工作人员打来电话,声称该银行账户为其公司的基本账户,法院冻结账户后,严重影响公司发放工资和缴纳税款等正常经营行为,容易导致公司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公司愿意用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提供担保,请求法院解除对账户内的资金冻结。

  接到该公司的请求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了申请执行的劳务公司告知了变更保全情况,却遭到劳务公司的拒绝。

  在此情况下,承办法官立即组成合议庭,经过合议庭合议,决定依法变更保全措施,根据建设公司提供的关于该房产的书面证明材料,变更保全查封了案外人提供担保的房产,解除了对建设公司基本账户的资金冻结。

  在维护财产保全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大足区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变更保全措施,最大力度保障被保全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最终获得双方的一致好评。

  据悉,大足区法院始终秉承“善意执行”的理念,办理涉企案件时,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被保全人提供其他财产保全时,选择对被保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影响相对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彰显法院司法为民的“温度”,为构建良好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记者 舒楚寒 通讯员 刁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