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性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监督办法(试行)》下月施行 地方配套规范性文件须1年内出台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地方性法规要求制定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如果未能及时出台该怎么办?日前,《重庆市地方性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监督办法(试行)》(下称《试行办法》)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一次主任会议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据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邹钢介绍,《试行办法》所称配套规范性文件,是指为保证法律法规实施,法规规定由有关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针对专门事项制定的与法规配套的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试行办法》规定,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应制定该法规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并向社会公开。如果制定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的,一般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先听取专项说明。 《试行办法》设置了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部门,在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工作中的职责。要求市人大法制委和常委会法制工委、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委分别建立法规配套制度工作台账,督促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 《试行办法》要求,法规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委应建立健全配套规范性文件报备机制和管理台账,依法开展备案审查工作。 在实施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监督工作中,《试行办法》规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建议市政府有关方面报告上一年度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以及相关清理工作情况。 据了解,今年3月至10月,市人大常委会对我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域法规配套规定开展专项审查时,发现“配套不及时”等3类问题。为此,市人大常委会转化工作成果,探索加强备案审查与立法工作协同发力,将“问题整改、规范管理、制度建设”有机融合,出台《试行办法》。此举通过立法和监督“双管齐下”,建立起配套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审查、督办全过程监督机制,也加强和改进了立法、监督工作的运行制度和长效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