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典型案 法官释法这样判(二)

时间: 2022-03-16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027

  案例⑥

  非法采集人脸信息 被罚款50000元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4日,市场监管局永川区局对重庆市永川区重庆骏汇共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骏·珑景台项目销售中心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购买人脸识别设备并安装在销售中心,采集购房者人脸信息,并上传至公司云端平台,通过比对客户的人脸面部识别特征,确定客户的到访途径,暗中了解客户真实需求,为后期客户购房提供精准服务,促成交易的完成。

  经查证,截至2021年8月16日,有759条已成交客户人脸抓拍数据被当事人使用,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

  当事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市场监管局永川区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的成功查处对广大消费者具有十分重要的警示意义。绝大部分消费者对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不强,当事人采集、使用人脸信息,目的虽然是方便企业内部管理,但采集、使用人脸信息需要明确告知,需要消费者同意。身处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信息安全威胁性不断提高,广大消费者需提升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意识。在生活、工作中,应尽量避免向他人提供非必要的个人信息。如果发现个人隐私受到侵犯,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提供)

  案例⑦

  旅行社甩客给“黑社” 被罚款10000元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日,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重庆纵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将游客尹某等10人委托给“全球通渝北分公司”接待。该公司工作人员不能提供“全球通渝北分公司”相关经营资质,重庆纵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存在组织旅游活动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经查,重庆纵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受黑龙江省全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接待尹某某一行10人参加的2020年12月8日至13日“【渝山秀水】重庆网红、天生三硚、龙水峡地缝、九黎城5日游”旅游活动。该公司又将尹某某等10人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全球通渝北分公司”履行。“全球通渝北分公司”实际由李某某经营,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另案处理)。

  【处理结果】

  2021年4月5日,重庆市文化旅游委依法对重庆纵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组织旅游活动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重庆市文化旅游委责令该公司改正,并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对该公司直接责任人王某某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法官释法】

  通过该案的查处,提醒广大旅游者从签订旅游合同到旅游行程结束的全过程都要提高维权意识,详细阅读合同条款,要像超市购物查看商品的生产厂家和日期一样,弄清楚组团社(与游客签订合同的旅行社)和出团社(实际履行旅游合同的旅行社)的信息,对游览项目、乘坐的车辆、提供服务的导游以及购物和自费项目等做到心中有数,如遇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时,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提供)

  案例⑧

  销售假冒日化品 罚3倍消费“补过”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公安机关陆续在南川区互邦日化经营部、武隆区志文日化经营部、江津区军媛商贸有限公司、北碚区祉杞日用品经营部、合川区富民商贸经营部(以下简称五被告)的仓库中查获大量疑似假冒注册商标的洗发水及沐浴露。经商标所有权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经调查,自2018年起,五被告通过其长期经营的日化用品店将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洗护产品销售到南川、武隆、江津、北碚、合川等地乡镇的副食店、百货店,销售金额共计1185289.71元。

  【裁判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支持起诉人参与下,五被告与原告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并经法院确认制作调解书:一、由五被告在《中国消费者报》等省级以上媒体就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侵犯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刊登书面道歉信,进行公开赔礼道歉。二、五被告以行为赔偿损失,即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年内购买销售金额三倍共计3555869.13元的惠农产品,每年购买农产品的情况需经原告确认。如被告不履行以行为赔偿损失,则应支付相应赔偿金到原告的专门账户,用于原告开展消费宣传、消费教育、消费体察、消费调查、商品比较实验等公益活动。

  【典型意义】

  五起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创新性地把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与乡村振兴战略相结合。重庆市消保委联合重庆市检察机关创新性地提出要求五被告在其销售假冒商品辖区购买该区域出产的惠农产品、帮助众多不特定农村消费者增收致富的诉讼请求,既避免了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争议,又在全国率先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与乡村振兴战略紧密结合起来,是消费者组织、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乡村战略、积极参与消费帮扶的探索创新和有益尝试。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供)

  案例⑨

  培训机构跑路

  家长集体诉讼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0日,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市消保委)陆续接到多起关于重庆市沄晗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沄晗公司)涉嫌“卷款跑路”的投诉。同日,沄晗公司实际控制人石某某到重庆市黔江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黔江区消保委)反映:沄晗公司拟申请破产,但公司前期共收取了近1000人次的培训费,还有约价值150万元的课程产品不能兑现,可能会引起群体性事件。2021年5月21日上午,沄晗公司门口开始聚集200多名学生家长,存在重大不稳定因素。

  【处理过程及裁判结果】

  2021年8月19日,重庆市消保委联合黔江区消保委受理了151名未成年消费者的申请,支持消费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集体诉讼,案涉金额406377元。

  2021年11月17日,黔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由于原告人数众多,案件分10次,连续5天公开审理。2021年12月23日,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沄晗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消费者培训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重庆市消保委、黔江区消保委首次作为支持起诉人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并在庭审过程中发表了支持起诉意见。

  截至2022年1月,全市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已有10起典型案例,涉及消费者325人,诉讼标的金额347.92万元。其中7起、涉及270名消费者的案件均以消费者胜诉结案,帮助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83.28万元。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供)

  案例⑩

  售“三无”产品

  承担三倍赔偿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5日,李某、张某约定:李某为张某提供祛斑服务,并承诺所提供的产品是合格产品,不会对皮肤造成伤害。后张某向李某支付了4500元的美容服务费,李某安排张某在其经营的美容店治疗,并提供美肤液、保养液给张某拿回家中擦,美容液、护肤液没有注明来源、成分、是否过期等重要信息。2020年9月18日至10月18日期间,张某多次通过微信向李某反馈使用美肤液、保养液后面部出现红、紧绷、刺痛等不良反应,李某均指导张某继续使用。2020年10月27日,因双方对调肤效果有争执,李某不再指导张某调肤。

  2020年10月30日,张某被医院诊断为瘢痕和皮炎。经鉴定,张某双下眼睑处疤痕需行激光修复治疗,约需人民币18000元。张某认为李某销售三无产品构成欺诈,请求退款、并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和损失。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李某承诺提供经检测合格的产品,但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时未向张某告知案涉产品的生产主体、生产基本信息等内容,无任何证据证明案涉产品的基本生产信息,故认定李某销售给张某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其行为构成欺诈。张某在使用的第二天即发现脸部紧绷、发红、发烫,上述症状一直持续至其就医并被诊断为瘢痕、皮炎等症状,足以初步证明张某使用涉案产品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据此,依法判决李某向张某退款4500元,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13500元,各项损失24340元,共计42340元。

  【法官释法】

  经营者在提供产品和服务过程中,有义务提供合格产品,并如实告知影响消费选择和消费决策的产品信息,就产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如经营者因有意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构成欺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记者 叶惠娟 整理

Copyright 2020 © 重庆长安网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重庆法治报社 承办

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0163号 渝ICP备15010797号 电话 023-88196826

重庆法治报社打击"新闻敲诈"举报电话:023 - 88196822 本网及网群刊发稿件,版权归重庆长安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在线投稿 请使用系统指派指定账号密码登录进行投稿。
消费维权典型案 法官释法这样判(二)

  案例⑥

  非法采集人脸信息 被罚款50000元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4日,市场监管局永川区局对重庆市永川区重庆骏汇共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骏·珑景台项目销售中心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购买人脸识别设备并安装在销售中心,采集购房者人脸信息,并上传至公司云端平台,通过比对客户的人脸面部识别特征,确定客户的到访途径,暗中了解客户真实需求,为后期客户购房提供精准服务,促成交易的完成。

  经查证,截至2021年8月16日,有759条已成交客户人脸抓拍数据被当事人使用,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

  当事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市场监管局永川区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的成功查处对广大消费者具有十分重要的警示意义。绝大部分消费者对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不强,当事人采集、使用人脸信息,目的虽然是方便企业内部管理,但采集、使用人脸信息需要明确告知,需要消费者同意。身处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信息安全威胁性不断提高,广大消费者需提升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意识。在生活、工作中,应尽量避免向他人提供非必要的个人信息。如果发现个人隐私受到侵犯,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提供)

  案例⑦

  旅行社甩客给“黑社” 被罚款10000元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日,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重庆纵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将游客尹某等10人委托给“全球通渝北分公司”接待。该公司工作人员不能提供“全球通渝北分公司”相关经营资质,重庆纵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存在组织旅游活动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经查,重庆纵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受黑龙江省全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接待尹某某一行10人参加的2020年12月8日至13日“【渝山秀水】重庆网红、天生三硚、龙水峡地缝、九黎城5日游”旅游活动。该公司又将尹某某等10人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全球通渝北分公司”履行。“全球通渝北分公司”实际由李某某经营,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另案处理)。

  【处理结果】

  2021年4月5日,重庆市文化旅游委依法对重庆纵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组织旅游活动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重庆市文化旅游委责令该公司改正,并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对该公司直接责任人王某某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法官释法】

  通过该案的查处,提醒广大旅游者从签订旅游合同到旅游行程结束的全过程都要提高维权意识,详细阅读合同条款,要像超市购物查看商品的生产厂家和日期一样,弄清楚组团社(与游客签订合同的旅行社)和出团社(实际履行旅游合同的旅行社)的信息,对游览项目、乘坐的车辆、提供服务的导游以及购物和自费项目等做到心中有数,如遇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时,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提供)

  案例⑧

  销售假冒日化品 罚3倍消费“补过”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公安机关陆续在南川区互邦日化经营部、武隆区志文日化经营部、江津区军媛商贸有限公司、北碚区祉杞日用品经营部、合川区富民商贸经营部(以下简称五被告)的仓库中查获大量疑似假冒注册商标的洗发水及沐浴露。经商标所有权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经调查,自2018年起,五被告通过其长期经营的日化用品店将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洗护产品销售到南川、武隆、江津、北碚、合川等地乡镇的副食店、百货店,销售金额共计1185289.71元。

  【裁判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支持起诉人参与下,五被告与原告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并经法院确认制作调解书:一、由五被告在《中国消费者报》等省级以上媒体就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侵犯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刊登书面道歉信,进行公开赔礼道歉。二、五被告以行为赔偿损失,即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年内购买销售金额三倍共计3555869.13元的惠农产品,每年购买农产品的情况需经原告确认。如被告不履行以行为赔偿损失,则应支付相应赔偿金到原告的专门账户,用于原告开展消费宣传、消费教育、消费体察、消费调查、商品比较实验等公益活动。

  【典型意义】

  五起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创新性地把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与乡村振兴战略相结合。重庆市消保委联合重庆市检察机关创新性地提出要求五被告在其销售假冒商品辖区购买该区域出产的惠农产品、帮助众多不特定农村消费者增收致富的诉讼请求,既避免了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争议,又在全国率先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与乡村振兴战略紧密结合起来,是消费者组织、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乡村战略、积极参与消费帮扶的探索创新和有益尝试。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供)

  案例⑨

  培训机构跑路

  家长集体诉讼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0日,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市消保委)陆续接到多起关于重庆市沄晗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沄晗公司)涉嫌“卷款跑路”的投诉。同日,沄晗公司实际控制人石某某到重庆市黔江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黔江区消保委)反映:沄晗公司拟申请破产,但公司前期共收取了近1000人次的培训费,还有约价值150万元的课程产品不能兑现,可能会引起群体性事件。2021年5月21日上午,沄晗公司门口开始聚集200多名学生家长,存在重大不稳定因素。

  【处理过程及裁判结果】

  2021年8月19日,重庆市消保委联合黔江区消保委受理了151名未成年消费者的申请,支持消费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集体诉讼,案涉金额406377元。

  2021年11月17日,黔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由于原告人数众多,案件分10次,连续5天公开审理。2021年12月23日,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沄晗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消费者培训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重庆市消保委、黔江区消保委首次作为支持起诉人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并在庭审过程中发表了支持起诉意见。

  截至2022年1月,全市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已有10起典型案例,涉及消费者325人,诉讼标的金额347.92万元。其中7起、涉及270名消费者的案件均以消费者胜诉结案,帮助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83.28万元。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供)

  案例⑩

  售“三无”产品

  承担三倍赔偿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5日,李某、张某约定:李某为张某提供祛斑服务,并承诺所提供的产品是合格产品,不会对皮肤造成伤害。后张某向李某支付了4500元的美容服务费,李某安排张某在其经营的美容店治疗,并提供美肤液、保养液给张某拿回家中擦,美容液、护肤液没有注明来源、成分、是否过期等重要信息。2020年9月18日至10月18日期间,张某多次通过微信向李某反馈使用美肤液、保养液后面部出现红、紧绷、刺痛等不良反应,李某均指导张某继续使用。2020年10月27日,因双方对调肤效果有争执,李某不再指导张某调肤。

  2020年10月30日,张某被医院诊断为瘢痕和皮炎。经鉴定,张某双下眼睑处疤痕需行激光修复治疗,约需人民币18000元。张某认为李某销售三无产品构成欺诈,请求退款、并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和损失。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李某承诺提供经检测合格的产品,但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时未向张某告知案涉产品的生产主体、生产基本信息等内容,无任何证据证明案涉产品的基本生产信息,故认定李某销售给张某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其行为构成欺诈。张某在使用的第二天即发现脸部紧绷、发红、发烫,上述症状一直持续至其就医并被诊断为瘢痕、皮炎等症状,足以初步证明张某使用涉案产品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据此,依法判决李某向张某退款4500元,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13500元,各项损失24340元,共计42340元。

  【法官释法】

  经营者在提供产品和服务过程中,有义务提供合格产品,并如实告知影响消费选择和消费决策的产品信息,就产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如经营者因有意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构成欺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记者 叶惠娟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