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墓碑不刻两姐姐名字被诉 弟弟行为侵犯了姐姐人格权

时间: 2022-04-11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586

  因姐弟3人关系不和,母亲过世时,弟弟不向两位姐姐报丧,墓碑碑文也不刻上姐姐姓名,弟弟应当承担何种责任?近日,潼南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一般人格权纠纷案,该院认定,杨某丁的行为侵犯了其两位姐姐的一般人格权,判决杨某丁向胞姐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为父母重立墓碑、另撰碑文。

  案件

  父母墓碑不刻两姐姐名字被诉

  杨某甲、成某系夫妻关系,生育有长女杨某乙、二女杨某丙、三子杨某丁。杨某乙、杨某丙常年在安徽滁州生活,杨某丁在重庆潼南生活。

  1993年起,杨某甲、成某随杨某乙、杨某丙生活;2017年11月起,两位老人随杨某丁生活。2018年1月,父亲杨某甲去世。在料理丧事过程中,姐弟3人产生纠纷,以致关系不和。2020年1月,母亲成某去世,杨某丁未通知杨某乙、杨某丙奔丧。2020年3月,杨某乙、杨某丙返回潼南,发现母亲已经安葬。由此,姐弟双方矛盾加剧,难以调和。

  杨某甲、成某的墓葬系合葬,墓碑由杨某丁敬立,碑文上有杨某丁及其家庭成员姓名,无杨某乙、杨某丙及相应家庭成员姓名。为此,杨某乙、杨某丙诉至潼南区法院,请求该院判决杨某丁赔礼道歉、重立墓碑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人过世,奉告远方亲朋悼念追思,系传统丧葬习俗,也是树立良好家风、家庭文明建设的具体要求。杨某丁作为直接赡养母亲的子女,应及时向胞姐报丧。料理丧事,送别老人,系子女的应尽之责。杨某乙、杨某丙未能参与丧事,实是人生憾事,难以补救,应当归咎于杨某丁一方。关于墓碑碑文,杨某丁未征求杨某乙、杨某丙的意见,仅有杨某丁家庭成员的姓名,不符合本地丧葬习俗,也对杨某乙、杨某丙造成心理伤害。

  因此,该院认定,杨某丁的行为侵犯了杨某乙、杨某丙的一般人格权,判决杨某丁就报丧、碑文事宜向杨某乙、杨某丙赔礼道歉,为其父母重立墓碑、另撰碑文(碑文应当符合本地风俗习惯),赔偿杨某乙、杨某丙精神损害抚慰金各3000元。

  法官说法

  弟弟侵害姐姐一般人格权

  潼南区法院法官周致余认为,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人格自由与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公民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和基础。该案所涉及报丧、碑文落名等权利并非生命权、身体权等具体人格权,但杨某丁的行为造成其胞姐不能参加亲人的丧葬、祭奠,未给予她们最基本的尊重,严重侵害了她们人格尊严,故法院认定,杨某丁的行为侵犯了其胞姐一般人格权。

  在家庭生活中,子女的和睦亲密是父母的期望与心愿。兄弟姐妹互帮互助、互谅互让,才能让手足之情永久长存,让优良家风代代相传,从而促进家庭和谐幸福,兴旺发达。

  律师说法

  祭奠权受法律保护

  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陈鹏炜认为,我国是礼仪之邦,对生养死葬很讲究,虽然立法并未确立祭奠权,但对逝去的亲人进行祭奠已成为我国的传统习俗。所以,祭奠权的实质是基于传统习俗而产生,是亲属对逝者寄托哀思的一种权利,不仅如此,对逝者的祭奠行为有助于逝者近亲属人格的圆满。这不仅关系到逝者近亲属的人格利益,还会影响其社会评价。所以,祭奠权其实是属于人格权的一种。

  从法理上来讲,祭奠权属于精神性人格权,包括接收死讯、最后见面权、丧葬事项决定权、参加死者葬礼、保持墓碑完整性、祭扫墓地、参与吊唁等权利,任何人无权自作主张予以剥夺。

  记者 唐孝忠 实习生 王文思

  知道多一点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利益。”

  逝者的亲属都拥有祭奠权,包括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当然,有时也可以包括三代以外的其他具有亲属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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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墓碑不刻两姐姐名字被诉 弟弟行为侵犯了姐姐人格权

  因姐弟3人关系不和,母亲过世时,弟弟不向两位姐姐报丧,墓碑碑文也不刻上姐姐姓名,弟弟应当承担何种责任?近日,潼南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一般人格权纠纷案,该院认定,杨某丁的行为侵犯了其两位姐姐的一般人格权,判决杨某丁向胞姐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为父母重立墓碑、另撰碑文。

  案件

  父母墓碑不刻两姐姐名字被诉

  杨某甲、成某系夫妻关系,生育有长女杨某乙、二女杨某丙、三子杨某丁。杨某乙、杨某丙常年在安徽滁州生活,杨某丁在重庆潼南生活。

  1993年起,杨某甲、成某随杨某乙、杨某丙生活;2017年11月起,两位老人随杨某丁生活。2018年1月,父亲杨某甲去世。在料理丧事过程中,姐弟3人产生纠纷,以致关系不和。2020年1月,母亲成某去世,杨某丁未通知杨某乙、杨某丙奔丧。2020年3月,杨某乙、杨某丙返回潼南,发现母亲已经安葬。由此,姐弟双方矛盾加剧,难以调和。

  杨某甲、成某的墓葬系合葬,墓碑由杨某丁敬立,碑文上有杨某丁及其家庭成员姓名,无杨某乙、杨某丙及相应家庭成员姓名。为此,杨某乙、杨某丙诉至潼南区法院,请求该院判决杨某丁赔礼道歉、重立墓碑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人过世,奉告远方亲朋悼念追思,系传统丧葬习俗,也是树立良好家风、家庭文明建设的具体要求。杨某丁作为直接赡养母亲的子女,应及时向胞姐报丧。料理丧事,送别老人,系子女的应尽之责。杨某乙、杨某丙未能参与丧事,实是人生憾事,难以补救,应当归咎于杨某丁一方。关于墓碑碑文,杨某丁未征求杨某乙、杨某丙的意见,仅有杨某丁家庭成员的姓名,不符合本地丧葬习俗,也对杨某乙、杨某丙造成心理伤害。

  因此,该院认定,杨某丁的行为侵犯了杨某乙、杨某丙的一般人格权,判决杨某丁就报丧、碑文事宜向杨某乙、杨某丙赔礼道歉,为其父母重立墓碑、另撰碑文(碑文应当符合本地风俗习惯),赔偿杨某乙、杨某丙精神损害抚慰金各3000元。

  法官说法

  弟弟侵害姐姐一般人格权

  潼南区法院法官周致余认为,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人格自由与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公民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和基础。该案所涉及报丧、碑文落名等权利并非生命权、身体权等具体人格权,但杨某丁的行为造成其胞姐不能参加亲人的丧葬、祭奠,未给予她们最基本的尊重,严重侵害了她们人格尊严,故法院认定,杨某丁的行为侵犯了其胞姐一般人格权。

  在家庭生活中,子女的和睦亲密是父母的期望与心愿。兄弟姐妹互帮互助、互谅互让,才能让手足之情永久长存,让优良家风代代相传,从而促进家庭和谐幸福,兴旺发达。

  律师说法

  祭奠权受法律保护

  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陈鹏炜认为,我国是礼仪之邦,对生养死葬很讲究,虽然立法并未确立祭奠权,但对逝去的亲人进行祭奠已成为我国的传统习俗。所以,祭奠权的实质是基于传统习俗而产生,是亲属对逝者寄托哀思的一种权利,不仅如此,对逝者的祭奠行为有助于逝者近亲属人格的圆满。这不仅关系到逝者近亲属的人格利益,还会影响其社会评价。所以,祭奠权其实是属于人格权的一种。

  从法理上来讲,祭奠权属于精神性人格权,包括接收死讯、最后见面权、丧葬事项决定权、参加死者葬礼、保持墓碑完整性、祭扫墓地、参与吊唁等权利,任何人无权自作主张予以剥夺。

  记者 唐孝忠 实习生 王文思

  知道多一点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利益。”

  逝者的亲属都拥有祭奠权,包括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当然,有时也可以包括三代以外的其他具有亲属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