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通讯员 向竹筠)4月9日,黔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在开展酒驾整治行动时,依法对涉嫌两项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王某某合并处以罚款11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当事人驾驶证记13分。 据悉,当日下午,黔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公巡二大队民警在黑溪镇黑溪中学路段开展酒驾整治行动,18时48分许,一男子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民警旁边经过,其一身酒气引起了民警的注意。民警拦下该男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经检测,该男子酒精含量为56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进一步检查中,民警发现驾驶人驾驶的摩托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涉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执勤民警对驾驶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 驾驶人王某某交代,当天在家吃晚饭时,喝了一两药酒后,打算去给母亲购买感冒药,想着药店离家不远,又是在村镇,这时应该不会有交巡警检查,饭后便骑摩托车前往,没想到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驾驶人王某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黔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依法对驾驶人王某某合并处以罚款11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当事人驾驶证记13分。 交巡警提醒: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切勿抱着侥幸心理酒后驾驶机动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