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规定编制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 交通执法部门:立案调查

时间: 2022-05-16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033

  本网讯 (记者 舒楚寒)近日,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港航海事支队三大队对涪江水域某船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船闸运行单位重庆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编制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于是立即立案调查。

  根据《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通航建筑物投入运行前,承担运行操作、船舶调度、设备设施养护等职责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编制运行方案。运行单位应当向具有管辖权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申请运行方案审批,并提交运行方案申请及运行方案编制说明申请材料,运行方案未通过审查的,运行单位应当及时修改并重新报送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进行审查。

  该大队执法人员称,因该公司涉嫌未按规定编制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违反了《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对重庆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并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运行单位在三十日内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据悉,此案件是该大队成立以来,履行市管航道行政执法查处第一起涉及船闸运行单位的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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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编制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 交通执法部门:立案调查

  本网讯 (记者 舒楚寒)近日,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港航海事支队三大队对涪江水域某船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船闸运行单位重庆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编制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于是立即立案调查。

  根据《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通航建筑物投入运行前,承担运行操作、船舶调度、设备设施养护等职责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编制运行方案。运行单位应当向具有管辖权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申请运行方案审批,并提交运行方案申请及运行方案编制说明申请材料,运行方案未通过审查的,运行单位应当及时修改并重新报送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进行审查。

  该大队执法人员称,因该公司涉嫌未按规定编制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违反了《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对重庆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并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运行单位在三十日内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据悉,此案件是该大队成立以来,履行市管航道行政执法查处第一起涉及船闸运行单位的违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