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区检察院:私自砍树给自家修房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起诉

时间: 2020-03-11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4934

本网讯  “本院认为,蒋某实施了盗伐林木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决定对蒋某不起诉。”3月6日,在铜梁区公安局石鱼派出所讯问室内,渝北区检察院检察官廖飞亚对被不起诉人蒋某当场宣布不起诉决定书。

据介绍,2019年6月,铜梁区居民蒋某、盛某夫妇商量到集体林地上砍伐杉树,用于维修自家老房子屋顶。次月,两人准备好手锯、砍刀、卷尺等工具,在未经村民小组同意,且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盗伐集体所有的杉树47颗,活立木蓄积面积共计5.128立方米。

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对蒋某、盛某盗伐林木案进行了立案侦查。1月20日,公安机关按照司法管辖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渝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周济考虑到春节临近,为了能够让蒋某、盛某过一个好年,决定开年之后进行讯问。

但是,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突然在全国爆发,对很多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办好案件,检察官周济、廖飞亚多次和铜梁区公安局民警沟通联系,跟踪了解情况,并按照最高检的相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蒋某、盛某进行了两次电话讯问。

3月4日晚,渝北区检察院又通过网络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了蒋某盗伐林木案。经过充分讨论,鉴于蒋某身患疾病且盗伐林木较少,参会检察官一致认为应对其“作微罪不起诉处理”。

“感谢渝北区检察院人性执法,对我作出不起诉决定。也感谢铜梁区公安局石鱼派出所全程对我们的照顾和关心。我会将这件事情铭记于心,在以后的生活中做到遵纪守法,不会再犯!”3月6日,蒋某在渝北区检察院对其宣告不起诉决定后作出上述表示。

记者 张柳妞 通讯员 谭小兵 张磊

Copyright 2020 © 重庆长安网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重庆法治报社 承办

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0163号 渝ICP备15010797号 电话 023-88196826

重庆法治报社打击"新闻敲诈"举报电话:023 - 88196822 本网及网群刊发稿件,版权归重庆长安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在线投稿 请使用系统指派指定账号密码登录进行投稿。
渝北区检察院:私自砍树给自家修房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起诉

本网讯  “本院认为,蒋某实施了盗伐林木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决定对蒋某不起诉。”3月6日,在铜梁区公安局石鱼派出所讯问室内,渝北区检察院检察官廖飞亚对被不起诉人蒋某当场宣布不起诉决定书。

据介绍,2019年6月,铜梁区居民蒋某、盛某夫妇商量到集体林地上砍伐杉树,用于维修自家老房子屋顶。次月,两人准备好手锯、砍刀、卷尺等工具,在未经村民小组同意,且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盗伐集体所有的杉树47颗,活立木蓄积面积共计5.128立方米。

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对蒋某、盛某盗伐林木案进行了立案侦查。1月20日,公安机关按照司法管辖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渝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周济考虑到春节临近,为了能够让蒋某、盛某过一个好年,决定开年之后进行讯问。

但是,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突然在全国爆发,对很多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办好案件,检察官周济、廖飞亚多次和铜梁区公安局民警沟通联系,跟踪了解情况,并按照最高检的相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蒋某、盛某进行了两次电话讯问。

3月4日晚,渝北区检察院又通过网络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了蒋某盗伐林木案。经过充分讨论,鉴于蒋某身患疾病且盗伐林木较少,参会检察官一致认为应对其“作微罪不起诉处理”。

“感谢渝北区检察院人性执法,对我作出不起诉决定。也感谢铜梁区公安局石鱼派出所全程对我们的照顾和关心。我会将这件事情铭记于心,在以后的生活中做到遵纪守法,不会再犯!”3月6日,蒋某在渝北区检察院对其宣告不起诉决定后作出上述表示。

记者 张柳妞 通讯员 谭小兵 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