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内停水应提前24小时告知

时间: 2022-07-27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4954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 实习生 徐云渝)《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7月22日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如擅自停止供水或未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我市现行的《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制定于1999年,最后一次修改至今已有10年,难以适应新形势,因此,市人大常委会重新制定《条例》。

  《条例》保障用水人的知情权,要求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协议、项目建设运营、公共服务标准等信息。并逐一细化完善了用水人的权利,比如获得连续、稳定的供水,使用的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便捷地查询用水量、水质等信息,以及对供水服务有异议的可以进行投诉等。

  设置城市供水企业义务,比如供水要安全、稳定、不间断,水质、水压要符合有关标准,建立经营服务信息公开制度等;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定期开展清洗消毒和检测;计划内停止供水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人,计划外停止供水应及时抢修,停水超过24小时,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应组织应急供水,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及时处理用水人的投诉和咨询,一般在两小时内作出答复,5个工作日处理完毕。

  如城市供水企业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处分:未对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检修、清洗和消毒,确保其正常、安全运行的;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人的;发生灾难、紧急事故等造成停水时未立即抢修,抢修的同时未通知用水人或未报告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的;未根据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应急物资的,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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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内停水应提前24小时告知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 实习生 徐云渝)《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7月22日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如擅自停止供水或未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我市现行的《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制定于1999年,最后一次修改至今已有10年,难以适应新形势,因此,市人大常委会重新制定《条例》。

  《条例》保障用水人的知情权,要求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协议、项目建设运营、公共服务标准等信息。并逐一细化完善了用水人的权利,比如获得连续、稳定的供水,使用的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便捷地查询用水量、水质等信息,以及对供水服务有异议的可以进行投诉等。

  设置城市供水企业义务,比如供水要安全、稳定、不间断,水质、水压要符合有关标准,建立经营服务信息公开制度等;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定期开展清洗消毒和检测;计划内停止供水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人,计划外停止供水应及时抢修,停水超过24小时,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应组织应急供水,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及时处理用水人的投诉和咨询,一般在两小时内作出答复,5个工作日处理完毕。

  如城市供水企业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处分:未对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检修、清洗和消毒,确保其正常、安全运行的;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人的;发生灾难、紧急事故等造成停水时未立即抢修,抢修的同时未通知用水人或未报告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的;未根据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应急物资的,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