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联合出台《意见》 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时间: 2022-09-12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014

  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近日,重庆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协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总体要求、前端化解、多元化解、源头预防、组织保障等方面明确25条具体举措,着力构建实施衔接顺畅、协调有序的行政争议跨部门协同化解机制,推动行政案件诉源治理、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助推全面依法治市。

  《意见》强调,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注重行政争议源头预防,突出行政争议全程协同化解,促进行政案件诉源治理、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下,积极争取政府支持,更好发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在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中的职能作用,依法调动各类纠纷解决资源,建成衔接顺畅、协调有序的行政争议协同实质性化解工作机制。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当事人意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断强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意见》指出,要突出行政争议的前端化解工作,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非诉讼方式解决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之前的争议。深化行政复议化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依法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加强复调对接工作,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对接联动机制。强化诉讼化解,在甄别具有行政争议化解可能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可以在宣判前主导开展案涉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对于达成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可采取判决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制作调解书以及允许撤诉等方式结案。加强行政检察化解,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商请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参与配合相关工作。加强行政争议源头预防工作,从加强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建设、支持评估重大决策风险、建立行政争议分析研判机制、融入社会治理体系和加强行政法治宣传等方面参与诉源治理,推动行政争议的源头化解。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工作的组织保障,充实人员配备,完善工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监督评价体系。推进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建设,建立行政争议化解中心或者常态化行政争议化解工作机制。加强行政争议化解力量,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派员常驻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开展化解工作。完善数据信息共享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工作常态沟通交流机制,推动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强化行政争议化解业绩考评,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建设及实质性化解工作情况纳入三机关的业绩评价和评估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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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联合出台《意见》 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近日,重庆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协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总体要求、前端化解、多元化解、源头预防、组织保障等方面明确25条具体举措,着力构建实施衔接顺畅、协调有序的行政争议跨部门协同化解机制,推动行政案件诉源治理、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助推全面依法治市。

  《意见》强调,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注重行政争议源头预防,突出行政争议全程协同化解,促进行政案件诉源治理、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下,积极争取政府支持,更好发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在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中的职能作用,依法调动各类纠纷解决资源,建成衔接顺畅、协调有序的行政争议协同实质性化解工作机制。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当事人意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断强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意见》指出,要突出行政争议的前端化解工作,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非诉讼方式解决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之前的争议。深化行政复议化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依法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加强复调对接工作,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对接联动机制。强化诉讼化解,在甄别具有行政争议化解可能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可以在宣判前主导开展案涉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对于达成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可采取判决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制作调解书以及允许撤诉等方式结案。加强行政检察化解,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商请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参与配合相关工作。加强行政争议源头预防工作,从加强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建设、支持评估重大决策风险、建立行政争议分析研判机制、融入社会治理体系和加强行政法治宣传等方面参与诉源治理,推动行政争议的源头化解。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工作的组织保障,充实人员配备,完善工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监督评价体系。推进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建设,建立行政争议化解中心或者常态化行政争议化解工作机制。加强行政争议化解力量,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派员常驻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开展化解工作。完善数据信息共享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工作常态沟通交流机制,推动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强化行政争议化解业绩考评,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建设及实质性化解工作情况纳入三机关的业绩评价和评估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