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养犬管理立法征求公众意见 重点管理区拟禁止饲养烈性犬

时间: 2022-10-20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175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今(20)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下称草案)经第二次审议,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公众意见,请在10月30日前提交意见和建议。

  二次审议稿规定,市级农业和公安部门分别制定不同的禁养犬只种类目录。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种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公安机关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通过养犬管理系统实现犬只登记、免疫等信息共享,推行养犬免疫和登记一站式服务。要求养犬人和管理人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未征得驾驶员同意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养犬人和管理人不得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草案规定,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之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结合重庆城乡分区管理实际,规定“重点管理区个人养犬的,每户不超过两只”。否则,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督促养犬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同时,二次审议稿设置了例外情况的规定,如所在社区或者住宅区相关公约约定可饲养超过两只犬的,经居委会或业委会证明,可超过两只。

  市人大常委会已在其官网公布了草案二次审议稿全文,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10月30日前寄送至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法规二处,或者发送邮件至rdfzgwec@163.com。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0号,邮编40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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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今(20)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下称草案)经第二次审议,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公众意见,请在10月30日前提交意见和建议。

  二次审议稿规定,市级农业和公安部门分别制定不同的禁养犬只种类目录。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种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公安机关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通过养犬管理系统实现犬只登记、免疫等信息共享,推行养犬免疫和登记一站式服务。要求养犬人和管理人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未征得驾驶员同意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养犬人和管理人不得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草案规定,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之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结合重庆城乡分区管理实际,规定“重点管理区个人养犬的,每户不超过两只”。否则,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督促养犬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同时,二次审议稿设置了例外情况的规定,如所在社区或者住宅区相关公约约定可饲养超过两只犬的,经居委会或业委会证明,可超过两只。

  市人大常委会已在其官网公布了草案二次审议稿全文,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10月30日前寄送至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法规二处,或者发送邮件至rdfzgwec@163.com。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0号,邮编401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