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院不起诉与公安行政处罚的衔接

时间: 2022-10-28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7933

  □ 秦向东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否则,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中,不起诉决定又可分为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下面分别就各种不起诉情形能否进行公安行政处罚分析如下:

  一、对于微罪不诉的,如果属于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行为,一般应当予以公安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几档处罚幅度的,一般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予以处罚。如行为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检察院微罪不诉,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如果不属于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行为,则不能予以公安行政处罚。如行为人因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被检察院微罪不诉的,则不能予以公安行政处罚,只能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于法定不起诉的,如果是属于没有犯罪事实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应当予以公安行政处罚。如果是属于已过追诉时效、犯罪嫌疑人已死亡的,则不能予以公安行政处罚。

  三、对存疑不起诉的,不是一概不能处罚,也不是一概都能处罚,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因为案件的主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般不能予以行政处罚,因为公安行政处罚也需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如果不是因为主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的,有些情形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公安行政处罚。如,在盗窃案件中,被盗财物的价值是否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事实不清,检察院存疑不起诉的,完全可以盗窃对其进行治安处罚。又如,有些犯罪主观上要求存在故意,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而存疑不诉的,如果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即当事人没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也可以予以公安行政处罚。

  四、对于因法律、司法解释发生修改,导致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未达刑事追诉标准,公安机关从检察院撤回移送审查起诉的,属于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也应当予以公安行政处罚。

  在实施公安行政处罚时,要严格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如因同一事实被刑事拘留的,如果被处以行政拘留,之前的刑事拘留应当予以折抵,一日折抵一日;又如,在实施公安行政处罚时,要遵循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的要求;再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作者单位:丰都县公安局法制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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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院不起诉与公安行政处罚的衔接

  □ 秦向东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否则,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中,不起诉决定又可分为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下面分别就各种不起诉情形能否进行公安行政处罚分析如下:

  一、对于微罪不诉的,如果属于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行为,一般应当予以公安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几档处罚幅度的,一般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予以处罚。如行为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检察院微罪不诉,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如果不属于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行为,则不能予以公安行政处罚。如行为人因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被检察院微罪不诉的,则不能予以公安行政处罚,只能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于法定不起诉的,如果是属于没有犯罪事实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应当予以公安行政处罚。如果是属于已过追诉时效、犯罪嫌疑人已死亡的,则不能予以公安行政处罚。

  三、对存疑不起诉的,不是一概不能处罚,也不是一概都能处罚,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因为案件的主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般不能予以行政处罚,因为公安行政处罚也需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如果不是因为主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的,有些情形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公安行政处罚。如,在盗窃案件中,被盗财物的价值是否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事实不清,检察院存疑不起诉的,完全可以盗窃对其进行治安处罚。又如,有些犯罪主观上要求存在故意,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而存疑不诉的,如果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即当事人没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也可以予以公安行政处罚。

  四、对于因法律、司法解释发生修改,导致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未达刑事追诉标准,公安机关从检察院撤回移送审查起诉的,属于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也应当予以公安行政处罚。

  在实施公安行政处罚时,要严格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如因同一事实被刑事拘留的,如果被处以行政拘留,之前的刑事拘留应当予以折抵,一日折抵一日;又如,在实施公安行政处罚时,要遵循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的要求;再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作者单位:丰都县公安局法制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