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区法院:新车被撞判定全损 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时间: 2022-10-31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6595

  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近日,江津区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新车在事故中被撞损严重,车主不仅要求保险公司按全损赔偿车辆损失,还要求赔偿车辆购置税。经审理,江津区法院认为重新购置新车仍需缴纳车辆购置税,应认定为车辆重置的必要费用,属于车辆价值的组成部分,应纳入赔偿范围,故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崔某28.3万余元。

  2021年7月21日,家住江津区的崔某购买了一款轿车,车辆价格为26万元,车辆购置税2.3万余元。然而,喜提新车才2个多月,崔某的车辆就因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被撞得惨不忍睹。

  经交警部门认定,这起事故崔某无责,对方车主负全部责任。沮丧的崔某找到肇事者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由于双方对赔偿项目、金额有巨大争议,崔某只得将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审理中,江津区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事故车辆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该车维修费用为23.7万余元。崔某认为,自己购买的新车才使用两个月就遭遇事故,并且受损严重,维修成本过高,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全损赔偿车辆损失,并赔偿车辆购置税。保险公司则表示不必定为全损,赔偿修理费即可,且拒绝赔偿购置税。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车辆损失,事故车辆购置价格为26万元,经鉴定所需维修费23.7万余元,车辆修复费用已超过其事故前价值的80%,修复成本过高,已无修复必要,推定为全损。考虑到崔某车辆购置使用不久就因交通事故无法继续使用,故对车辆损失认定为26万元。

  车辆购置税2.3万元崔某无法申请报退,其重新购置新车仍需缴纳车辆购置税,应认定为车辆重置的必要费用,属于车辆价值的组成部分,故应纳入赔偿范围。

  最终,江津区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崔某28.3万余元。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Copyright 2020 © 重庆长安网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重庆法治报社 承办

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0163号 渝ICP备15010797号 电话 023-88196826

重庆法治报社打击"新闻敲诈"举报电话:023 - 88196822 本网及网群刊发稿件,版权归重庆长安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在线投稿 请使用系统指派指定账号密码登录进行投稿。
江津区法院:新车被撞判定全损 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近日,江津区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新车在事故中被撞损严重,车主不仅要求保险公司按全损赔偿车辆损失,还要求赔偿车辆购置税。经审理,江津区法院认为重新购置新车仍需缴纳车辆购置税,应认定为车辆重置的必要费用,属于车辆价值的组成部分,应纳入赔偿范围,故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崔某28.3万余元。

  2021年7月21日,家住江津区的崔某购买了一款轿车,车辆价格为26万元,车辆购置税2.3万余元。然而,喜提新车才2个多月,崔某的车辆就因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被撞得惨不忍睹。

  经交警部门认定,这起事故崔某无责,对方车主负全部责任。沮丧的崔某找到肇事者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由于双方对赔偿项目、金额有巨大争议,崔某只得将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审理中,江津区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事故车辆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该车维修费用为23.7万余元。崔某认为,自己购买的新车才使用两个月就遭遇事故,并且受损严重,维修成本过高,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全损赔偿车辆损失,并赔偿车辆购置税。保险公司则表示不必定为全损,赔偿修理费即可,且拒绝赔偿购置税。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车辆损失,事故车辆购置价格为26万元,经鉴定所需维修费23.7万余元,车辆修复费用已超过其事故前价值的80%,修复成本过高,已无修复必要,推定为全损。考虑到崔某车辆购置使用不久就因交通事故无法继续使用,故对车辆损失认定为26万元。

  车辆购置税2.3万元崔某无法申请报退,其重新购置新车仍需缴纳车辆购置税,应认定为车辆重置的必要费用,属于车辆价值的组成部分,故应纳入赔偿范围。

  最终,江津区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崔某28.3万余元。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