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治现代化对刑事司法的新要求

时间: 2022-11-21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4965

  □ 卢正己

  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法治建设作为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由之路,法治现代化和高质量发展则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刑事司法作为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代必然对其提出新要求。

  扩大律师辩护覆盖面

  “刑法既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尤其在积极的刑法观被确立的背景下,以辩护律师的积极有效参与来限制控方恣意、强化辩方力量、突出被追诉人主体地位就显得至关重要。因此,在实现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背景下,可进一步推动实现律师辩护在侦查阶段的全覆盖,同时通过确立律师在场权等权利以及相关救济渠道,及时发现并纠正办案机关的违法行为,使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由消极的不侵犯转向积极的保障实现。

  转变传统办案理念

  我国传统刑事司法活动的职权主义色彩浓厚,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办理以发现实体真实为目标,“重实体,轻程序”以及“重治罪,轻治理”的办案理念在一些司法机关内部根深蒂固。随着轻罪时代的到来,“入罪有余,出罪不足”的司法现状必然导致大量刑事案件的办理需要与有限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愈发突出。因此,办案机关应在刑事诉讼各环节进一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这一刑事司法政策和理念:第一,将无罪推定精神体现在羁押措施适用上,从“以逮捕为中心”转向“以拘留为中心”,将权力主导型强制措施转向权利保障型强制措施;第二,在审查起诉阶段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相对不起诉制度,由“以治罪为导向”转为“以治理为导向”;第三,在实体出罪方面大胆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树立“程序本身就是一种惩罚”的理念。

  提高刑事辩护质量

  刑事辩护的高质量发展不仅符合现代法治要求,也是市场发展的必然选择。一方面,从辩护律师角度出发,高质量辩护并非取决于量,关键在于质。部分律师因受公权力影响选择采取合作性辩护,而非对抗性辩护的辩护模式,尤其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中,出现了个别辩护律师“走过场”“见证人化”等现象,难以有效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辩护同样应当以人为本,树立“办的不是案件,而是被追诉人的人生”这一理念,在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的同时,做到至专至诚,不负所托。另一方面,就刑事立法和司法层面而言,大量新型犯罪的涌现对辩护律师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传统的一人或两人辩护也难以满足有效辩护的要求,在此背景下,团队化辩护则更具合理性;在刑事辩护“旧三难”与“新三难”问题并存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根据现实情况统一工作标准和要求,及时完善司法设施、调整工作方法和办案理念,为实现有效辩护做好基础性保障工作。

  (作者单位:澳门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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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治现代化对刑事司法的新要求

  □ 卢正己

  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法治建设作为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由之路,法治现代化和高质量发展则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刑事司法作为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代必然对其提出新要求。

  扩大律师辩护覆盖面

  “刑法既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尤其在积极的刑法观被确立的背景下,以辩护律师的积极有效参与来限制控方恣意、强化辩方力量、突出被追诉人主体地位就显得至关重要。因此,在实现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背景下,可进一步推动实现律师辩护在侦查阶段的全覆盖,同时通过确立律师在场权等权利以及相关救济渠道,及时发现并纠正办案机关的违法行为,使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由消极的不侵犯转向积极的保障实现。

  转变传统办案理念

  我国传统刑事司法活动的职权主义色彩浓厚,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办理以发现实体真实为目标,“重实体,轻程序”以及“重治罪,轻治理”的办案理念在一些司法机关内部根深蒂固。随着轻罪时代的到来,“入罪有余,出罪不足”的司法现状必然导致大量刑事案件的办理需要与有限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愈发突出。因此,办案机关应在刑事诉讼各环节进一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这一刑事司法政策和理念:第一,将无罪推定精神体现在羁押措施适用上,从“以逮捕为中心”转向“以拘留为中心”,将权力主导型强制措施转向权利保障型强制措施;第二,在审查起诉阶段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相对不起诉制度,由“以治罪为导向”转为“以治理为导向”;第三,在实体出罪方面大胆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树立“程序本身就是一种惩罚”的理念。

  提高刑事辩护质量

  刑事辩护的高质量发展不仅符合现代法治要求,也是市场发展的必然选择。一方面,从辩护律师角度出发,高质量辩护并非取决于量,关键在于质。部分律师因受公权力影响选择采取合作性辩护,而非对抗性辩护的辩护模式,尤其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中,出现了个别辩护律师“走过场”“见证人化”等现象,难以有效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辩护同样应当以人为本,树立“办的不是案件,而是被追诉人的人生”这一理念,在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的同时,做到至专至诚,不负所托。另一方面,就刑事立法和司法层面而言,大量新型犯罪的涌现对辩护律师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传统的一人或两人辩护也难以满足有效辩护的要求,在此背景下,团队化辩护则更具合理性;在刑事辩护“旧三难”与“新三难”问题并存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根据现实情况统一工作标准和要求,及时完善司法设施、调整工作方法和办案理念,为实现有效辩护做好基础性保障工作。

  (作者单位:澳门科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