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金额达1.45亿元 洗钱团伙18人均获刑

时间: 2023-02-10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976

  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近日,江津区法院宣判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以许某、裴某为首的犯罪团伙为牟取不法利益,帮助上游犯罪分子“跑分”洗钱,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1.45亿元。

  2019年,福建安溪籍被告人许某在柬埔寨从事厨师工作,期间结识了一名代号为“蛇”的犯罪分子。2021年2月,“蛇”与回国的许某联系,希望许某收一些银行卡帮他“跑分”洗钱,他会按照金额的千分之四给许某提成。

  2021年3月,许某伙同老乡裴某在重庆市江津区设立“窝点”。许某招聘同乡黄某等6人负责转账工作;裴某则招募管理李某等10名卖卡人员(俗称“卡娃”),前往江西南昌、贵州遵义等地,每人办理了五六张银行卡,为“跑分”活动提供作案工具。

  一切准备就绪后,许某建立了一个工作群,然后通过工作群对接上家,将银行卡账号发到群里,然后根据上家的指示安排人员进行转账、统计结算利润等等。工作期间,该团伙分为白班、夜班“两班倒”24小时不间断为境外犯罪团伙“跑分”。

  经调查,2021年3月至4月,该团伙为国外犯罪团伙“跑分”洗钱总流水达人民币1.45亿余元,团伙成员共计获利人民币49.8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等8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中被告人许某、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退赃情况等,分别判处许某、裴某四年六个月和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分别判处黄某等6名转账人员两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卡娃”李某等10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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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达1.45亿元 洗钱团伙18人均获刑

  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近日,江津区法院宣判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以许某、裴某为首的犯罪团伙为牟取不法利益,帮助上游犯罪分子“跑分”洗钱,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1.45亿元。

  2019年,福建安溪籍被告人许某在柬埔寨从事厨师工作,期间结识了一名代号为“蛇”的犯罪分子。2021年2月,“蛇”与回国的许某联系,希望许某收一些银行卡帮他“跑分”洗钱,他会按照金额的千分之四给许某提成。

  2021年3月,许某伙同老乡裴某在重庆市江津区设立“窝点”。许某招聘同乡黄某等6人负责转账工作;裴某则招募管理李某等10名卖卡人员(俗称“卡娃”),前往江西南昌、贵州遵义等地,每人办理了五六张银行卡,为“跑分”活动提供作案工具。

  一切准备就绪后,许某建立了一个工作群,然后通过工作群对接上家,将银行卡账号发到群里,然后根据上家的指示安排人员进行转账、统计结算利润等等。工作期间,该团伙分为白班、夜班“两班倒”24小时不间断为境外犯罪团伙“跑分”。

  经调查,2021年3月至4月,该团伙为国外犯罪团伙“跑分”洗钱总流水达人民币1.45亿余元,团伙成员共计获利人民币49.8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等8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中被告人许某、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退赃情况等,分别判处许某、裴某四年六个月和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分别判处黄某等6名转账人员两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卡娃”李某等10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