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出租银行卡获刑 涉案金额达2.49亿元

时间: 2023-02-22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4963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 通讯员 周 鹏)近日,铜梁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出租银行卡帮助实施网络诈骗犯罪的案件,涉案资金高达2.49亿元。

  据悉,2019年6月左右,戴某某为获利,通过网络联系他人,约定以每张银行卡每月800元的价格,将本人的10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收转账。2020年5月至11月,戴某某为获取更多利益,先后介绍阮某、张某某出租多张银行卡,供他人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收转账。经查,戴某某本人及介绍的阮某、张某某出租的上述银行卡,流入涉嫌网络诈骗的资金共计2.49亿元。

  铜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戴某某、阮某、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却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戴某某介绍阮某、张某某出租银行卡并从中牟利,与阮某、张某某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对阮某、张某某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结合三人的情节,依法对戴某某、阮某、张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该案中,戴某某为获取微小利益,在前期做“卡农”尝到甜头后,索性做起“卡商”,从“卡农”处收集银行卡卖给上家,从而牟取更多利益。戴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阮某和张某某,虽然也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但应比阮某、张某判处更重的刑罚。宣判后,戴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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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出租银行卡获刑 涉案金额达2.49亿元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 通讯员 周 鹏)近日,铜梁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出租银行卡帮助实施网络诈骗犯罪的案件,涉案资金高达2.49亿元。

  据悉,2019年6月左右,戴某某为获利,通过网络联系他人,约定以每张银行卡每月800元的价格,将本人的10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收转账。2020年5月至11月,戴某某为获取更多利益,先后介绍阮某、张某某出租多张银行卡,供他人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收转账。经查,戴某某本人及介绍的阮某、张某某出租的上述银行卡,流入涉嫌网络诈骗的资金共计2.49亿元。

  铜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戴某某、阮某、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却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戴某某介绍阮某、张某某出租银行卡并从中牟利,与阮某、张某某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对阮某、张某某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结合三人的情节,依法对戴某某、阮某、张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该案中,戴某某为获取微小利益,在前期做“卡农”尝到甜头后,索性做起“卡商”,从“卡农”处收集银行卡卖给上家,从而牟取更多利益。戴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阮某和张某某,虽然也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但应比阮某、张某判处更重的刑罚。宣判后,戴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