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吴 婕)为加大对酒驾醉驾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近期,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结合辖区实际,加大酒驾醉驾违法行为整治力度,全力遏制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整治行动中,江津交巡警支队认真研判酒驾高发时段、路段,以摩托车、小型车辆为重点整治对象,利用午间时段针对性地在鼎山大道南桥头路段开展酒驾整治行动,做到逢车必查,仅一个午间就查获饮酒驾驶3起,醉酒驾驶1起,对酒驾醉驾交通违法行为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为心存侥幸的驾驶人敲响了警钟。 2月17日12时55分,李某酒后驾驶渝D3***9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鼎山大道南桥头路段,民警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式检测,结果为40mg/100ml,其达到饮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民警在录入信息时发现李某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李某将面临吊销驾驶证,罚款1000元的处罚。 2月17日13时44分,刘某驾驶渝D2***L普通二轮摩托车经过鼎山大桥南桥头路段,现场执勤民警对其进行酒精筛查后发现刘某饮酒,后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显示酒精含量为53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录入信息时民警又发现刘某并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刘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和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将被罚款1500元。 2月17日13时55分,一辆号牌为渝A7***6小型客车驶来,执勤民警对驾驶人高某进行酒精呼气式检测,其结果为8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李某将面临吊销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处罚。 2月17日14时41分,驾驶人陈某酒后驾驶渝D0***E普通二轮摩托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式检测结果为62mg/100ml,其达到饮酒驾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陈某将面临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