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兼职”沦为诈骗帮凶 检警协作追回百万元

时间: 2023-05-22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472

  涉世未深的在校大学生,为了蝇头小利,冒充他人身份添加微信好友,不料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致使被害人被骗取105万元。近日,在重庆市北碚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共同努力下,成功追回被骗款102万元,最大程度为被害人挽回损失,而参与诈骗的人员也受到了相应处罚。

  2022年4月24日,19岁的辽宁省在校大学生刘佳为了赚取零花钱,在同校学生冬久的介绍下,做起了“加微信推客户”的“兼职”,即冒充他人微信添加好友,并向对方推荐指定微信账号。每成功添加一个微信好友,便可获利20元,即使添加失败也可获得3元报酬。

  同年4月26日,二人接到业务,冒充王波上级单位领导添加其为好友,并以“工作号不方便交流,请加私号××”为由,向其推荐指定账号。令他俩没想到的是,远在重庆北碚的王波,因为他俩的“领导身份”,被之后添加的诈骗分子成功骗走105万元。

  2022年8月,公安机关以刘佳、冬久涉嫌诈骗罪,移送至重庆市北碚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王黎快速引导侦查机关调查诈骗资金流向,及时冻结相关资金流入持卡人银行卡,成功为被害人挽回损失102万元,而相关接受赃款的持卡人也被公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立案调查。

  “刘佳、冬久的行为虽最终导致被害人被骗105万元,但二人实际获利仅为86元和126元,以诈骗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是否罪刑责相适应?”到底该以诈骗罪的从犯认定,还是以帮信罪认定二人的行为,成为摆在王黎面前的难题。

  “二人利用自有微信冒充被害人领导或熟人身份,推广介绍被害人添加客服微信,从整个电信网络诈骗环节来看,二人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提供了‘广告推广’作用,属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前端环节,且二人没有诈骗的犯罪故意,并未与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形成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获利的来源也是通过冒充身份加他人为好友从而获取少量的劳务报酬,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在检察官联席会议上,检察官们达成共识,认为二人构成帮信罪,属于共同犯罪。

  随后,王黎又积极对刘佳、冬久释法说理,向其说明主动退赃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政策,鼓励其积极退赃、真心悔过。“我真的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这么严重的后果,现在很后悔。”二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分别向被害人王波主动退赔16000余元,并取得王波谅解。

  考虑到刘佳、冬久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退赔并自愿认罪认罚,且二人在整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参与时间短、参与度不高、获利极低等因素,5月11日,北碚区检察院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办案民警和辩护律师到场参加公开听证。3名人民监督员经过热烈讨论,一致同意对刘佳、冬久以帮信罪微罪不起诉。

  5月19日,北碚区检察院依法对二人微罪不起诉,并适用非刑罚措施对二人进行训诫。经过检察官王黎的现场法治教育,刘佳、冬久现场提交悔过书,保证不会再犯。上述构成帮信罪的持卡人也被其他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文中除检察官以外均为化名)

  记者 杨雪 通讯员 张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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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兼职”沦为诈骗帮凶 检警协作追回百万元

  涉世未深的在校大学生,为了蝇头小利,冒充他人身份添加微信好友,不料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致使被害人被骗取105万元。近日,在重庆市北碚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共同努力下,成功追回被骗款102万元,最大程度为被害人挽回损失,而参与诈骗的人员也受到了相应处罚。

  2022年4月24日,19岁的辽宁省在校大学生刘佳为了赚取零花钱,在同校学生冬久的介绍下,做起了“加微信推客户”的“兼职”,即冒充他人微信添加好友,并向对方推荐指定微信账号。每成功添加一个微信好友,便可获利20元,即使添加失败也可获得3元报酬。

  同年4月26日,二人接到业务,冒充王波上级单位领导添加其为好友,并以“工作号不方便交流,请加私号××”为由,向其推荐指定账号。令他俩没想到的是,远在重庆北碚的王波,因为他俩的“领导身份”,被之后添加的诈骗分子成功骗走105万元。

  2022年8月,公安机关以刘佳、冬久涉嫌诈骗罪,移送至重庆市北碚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王黎快速引导侦查机关调查诈骗资金流向,及时冻结相关资金流入持卡人银行卡,成功为被害人挽回损失102万元,而相关接受赃款的持卡人也被公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立案调查。

  “刘佳、冬久的行为虽最终导致被害人被骗105万元,但二人实际获利仅为86元和126元,以诈骗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是否罪刑责相适应?”到底该以诈骗罪的从犯认定,还是以帮信罪认定二人的行为,成为摆在王黎面前的难题。

  “二人利用自有微信冒充被害人领导或熟人身份,推广介绍被害人添加客服微信,从整个电信网络诈骗环节来看,二人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提供了‘广告推广’作用,属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前端环节,且二人没有诈骗的犯罪故意,并未与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形成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获利的来源也是通过冒充身份加他人为好友从而获取少量的劳务报酬,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在检察官联席会议上,检察官们达成共识,认为二人构成帮信罪,属于共同犯罪。

  随后,王黎又积极对刘佳、冬久释法说理,向其说明主动退赃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政策,鼓励其积极退赃、真心悔过。“我真的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这么严重的后果,现在很后悔。”二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分别向被害人王波主动退赔16000余元,并取得王波谅解。

  考虑到刘佳、冬久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退赔并自愿认罪认罚,且二人在整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参与时间短、参与度不高、获利极低等因素,5月11日,北碚区检察院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办案民警和辩护律师到场参加公开听证。3名人民监督员经过热烈讨论,一致同意对刘佳、冬久以帮信罪微罪不起诉。

  5月19日,北碚区检察院依法对二人微罪不起诉,并适用非刑罚措施对二人进行训诫。经过检察官王黎的现场法治教育,刘佳、冬久现场提交悔过书,保证不会再犯。上述构成帮信罪的持卡人也被其他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文中除检察官以外均为化名)

  记者 杨雪 通讯员 张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