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结各类环资案件4678件

时间: 2023-06-05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4941

  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今(5)日,记者在渝北区法院召开的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该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自2011年12月6日成立至今年4月,共受理各类环资案件4743件,审结4678件。其中,2020年以来共受理各类环资案件1633件,审结1610件。

  据渝北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该院充分发挥环资审判职能作用,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制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量刑意见》《非法狩猎犯罪量刑意见》,保障“十年禁渔”实施,强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审结环资民事案件113件、环资行政案件216件,审结涉土地、野生动物、森林资源保护等环境公益诉讼案件54件,判决、调解被告赔偿生态环境损失340余万元,依法审查确认10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生态损失量化数额1600余万元。

  据了解,该院依法建议设置“人工鱼巢”,提升渔业资源修复效果,常态化种植树木700余株,增殖放流鱼苗62.4万尾,并深入开展巡回审判,组织相关人员到法院、法庭、街镇、村社、案发地开展巡回庭审33余场,审理案件85件。同时构建“庭、站、点”便民诉讼网络,在大足区法院、长寿区法院长寿湖法庭、重庆自然博物馆设立3个巡回审判站(点),开展审判活动8场17件,并新创行政公益诉讼审理“五步法”,以“诉前指导、诉中沟通、促进整改、评审验收、撤回起诉”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切实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此外,该院与重庆自然博物馆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机制,联合渝北区林长办建立“林长+森林法官”协作机制,加强生态保护修复,保护生物多样性,出台《关于推进大足石刻文化遗产生态司法保护的实施方案(试行)》,旨在筑起生态司法守护世界文化遗产的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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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暗管偷排废水 主管人被判刑

  被告单位长寿某化工公司主要从事双氧水生产,生产废水含有重芳烃等物质,按规定须经公司预处理达标后排入园区管网,再由水务公司深度处理后排放。

  被告人张某系该单位副总经理,分管生产和环保工作。由于该公司试生产期间废水预处理不达标,无法深度处理,造成废水大量囤积,违规存放在事故池内,对此,公司主管人员进行商量后,安排工人用潜水泵连接消防带,将事故池内的废水抽排至厂区内绿化带,以降低事故池液位。该公司在2020年6月排放废水约2小时、7月排放废水约1小时、8月排放废水约9小时后,废水溢流进入长江一级支流晏家河。经检测,废水中含有1.2.4-三甲基苯,经鉴定属于有毒物质。

  渝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化工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张某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该化工公司在案发后配合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并开展合规建设,通过第三方审查,予以酌定从轻处罚,遂判决该化工公司罚金70万元,张某有期徒刑1年,罚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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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结各类环资案件4678件

  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今(5)日,记者在渝北区法院召开的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该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自2011年12月6日成立至今年4月,共受理各类环资案件4743件,审结4678件。其中,2020年以来共受理各类环资案件1633件,审结1610件。

  据渝北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该院充分发挥环资审判职能作用,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制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量刑意见》《非法狩猎犯罪量刑意见》,保障“十年禁渔”实施,强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审结环资民事案件113件、环资行政案件216件,审结涉土地、野生动物、森林资源保护等环境公益诉讼案件54件,判决、调解被告赔偿生态环境损失340余万元,依法审查确认10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生态损失量化数额1600余万元。

  据了解,该院依法建议设置“人工鱼巢”,提升渔业资源修复效果,常态化种植树木700余株,增殖放流鱼苗62.4万尾,并深入开展巡回审判,组织相关人员到法院、法庭、街镇、村社、案发地开展巡回庭审33余场,审理案件85件。同时构建“庭、站、点”便民诉讼网络,在大足区法院、长寿区法院长寿湖法庭、重庆自然博物馆设立3个巡回审判站(点),开展审判活动8场17件,并新创行政公益诉讼审理“五步法”,以“诉前指导、诉中沟通、促进整改、评审验收、撤回起诉”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切实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此外,该院与重庆自然博物馆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机制,联合渝北区林长办建立“林长+森林法官”协作机制,加强生态保护修复,保护生物多样性,出台《关于推进大足石刻文化遗产生态司法保护的实施方案(试行)》,旨在筑起生态司法守护世界文化遗产的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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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单位长寿某化工公司主要从事双氧水生产,生产废水含有重芳烃等物质,按规定须经公司预处理达标后排入园区管网,再由水务公司深度处理后排放。

  被告人张某系该单位副总经理,分管生产和环保工作。由于该公司试生产期间废水预处理不达标,无法深度处理,造成废水大量囤积,违规存放在事故池内,对此,公司主管人员进行商量后,安排工人用潜水泵连接消防带,将事故池内的废水抽排至厂区内绿化带,以降低事故池液位。该公司在2020年6月排放废水约2小时、7月排放废水约1小时、8月排放废水约9小时后,废水溢流进入长江一级支流晏家河。经检测,废水中含有1.2.4-三甲基苯,经鉴定属于有毒物质。

  渝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化工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张某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该化工公司在案发后配合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并开展合规建设,通过第三方审查,予以酌定从轻处罚,遂判决该化工公司罚金70万元,张某有期徒刑1年,罚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