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同居后分了手 彩礼酌情减少返还

时间: 2023-08-16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714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 实习生 李乐琪)一对男女恋爱、订婚近两年,结果因发生矛盾而分手,男方要求女方退还彩礼未果,起诉到铜梁区法院,该院最终支持了男方的请求,不过,鉴于女方在同居期间怀孕并人工流产等因素,该院仅支持退还少部分彩礼。

2017年5月,男子刘晓与周莎(均为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同年6月订婚,刘晓为周莎购买了翡翠手镯、戒指和项链。2019年11月,两人开始筹备结婚事宜,刘晓母亲向周莎转账68000元。同年12月,双方按当地风俗办了婚礼,后同居生活,但因周莎不同意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在同居生活期间,周莎怀孕,并因故施行了人工流产。其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矛盾,并于2020年11月分手。分手后,周莎向刘晓归还了订婚时赠送的戒指和项链,其他财物返还事宜协商未果。2022年底,刘晓起诉至法院要求周莎返还彩礼68000元及翡翠手镯。

铜梁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所谓彩礼是指按照风俗习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或贵重物品,若最终没有形成婚姻关系,退还彩礼更符合公平原则。但要根据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双方是否为筹办婚礼支出了必要费用,或在实际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消耗等,在此基础上予以适当返还。刘晓在订婚时为周莎购买的贵重首饰,以及双方举办婚礼前由刘晓之母给付周莎的68000元,系刘晓及其亲属为实现结婚目的而给付,且符合当地传统风俗习惯,应属彩礼性质。鉴于彩礼中的戒指、项链已经返还,结合双方同居期间确有生活开支需求,以及周莎在同居生活期间怀孕并终止妊娠等情况,酌情由周莎返还刘某彩礼25000元和翡翠手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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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同居后分了手 彩礼酌情减少返还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 实习生 李乐琪)一对男女恋爱、订婚近两年,结果因发生矛盾而分手,男方要求女方退还彩礼未果,起诉到铜梁区法院,该院最终支持了男方的请求,不过,鉴于女方在同居期间怀孕并人工流产等因素,该院仅支持退还少部分彩礼。

2017年5月,男子刘晓与周莎(均为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同年6月订婚,刘晓为周莎购买了翡翠手镯、戒指和项链。2019年11月,两人开始筹备结婚事宜,刘晓母亲向周莎转账68000元。同年12月,双方按当地风俗办了婚礼,后同居生活,但因周莎不同意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在同居生活期间,周莎怀孕,并因故施行了人工流产。其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矛盾,并于2020年11月分手。分手后,周莎向刘晓归还了订婚时赠送的戒指和项链,其他财物返还事宜协商未果。2022年底,刘晓起诉至法院要求周莎返还彩礼68000元及翡翠手镯。

铜梁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所谓彩礼是指按照风俗习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或贵重物品,若最终没有形成婚姻关系,退还彩礼更符合公平原则。但要根据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双方是否为筹办婚礼支出了必要费用,或在实际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消耗等,在此基础上予以适当返还。刘晓在订婚时为周莎购买的贵重首饰,以及双方举办婚礼前由刘晓之母给付周莎的68000元,系刘晓及其亲属为实现结婚目的而给付,且符合当地传统风俗习惯,应属彩礼性质。鉴于彩礼中的戒指、项链已经返还,结合双方同居期间确有生活开支需求,以及周莎在同居生活期间怀孕并终止妊娠等情况,酌情由周莎返还刘某彩礼25000元和翡翠手镯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