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向自家公司索赔160万元 法院为何驳回其全部诉请?

时间: 2023-09-20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9561

妻子起诉离婚,丈夫一怒之下竟向自家开办的公司主张工资、加班工资等劳动待遇160万元。近日,潼南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认定丈夫刘某与妻子黄某名下的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请。

案情:

丈夫起诉妻子名下公司

索赔160万元

刘某与黄某于2003年结婚。2022年8月,黄某以刘某缺乏信任、动手打人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刘某则另行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刘某称,黄某婚后开办了一家广告公司,该公司成立6年来,自己是该公司的“全能员工”,该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保,但从未支付报酬,生活来源全靠自己借钱和卖废品。刘某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6年来的各项劳动待遇合计160万元,具体诉请涉及12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拖欠工资加付赔偿金、加班工资、拖欠加班工资加付赔偿金、失业保险待遇、未休年假工资、补交五险、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证人出庭费用。

潼南区法院审理发现,该广告公司系黄某作为唯一股东的一人公司,刘某系该公司监事,该公司未经财务审计。除该广告公司外,夫妻二人还开办了一家装饰公司,该装饰公司由刘某担任股东,黄某担任监事。这两家公司的办公场所、设备、人员全部共用。

潼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提出的请求需以劳动关系成立作为前提条件,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重点是,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有工作任务的支配权。黄某是该广告公司的唯一股东,而刘某、黄某系夫妻关系,刘某在该广告公司“工作”,并不符合前述关于接受单位用工管理和任务支配等用工特征,社保关系也仅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参考因素,不能仅因存在社保而当然认定劳动关系。

潼南区法院一审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刘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公司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存在混同

潼南区法院法官周致余认为,该广告公司系一人公司,未经财务审计,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应认定一人公司的财产和股东财产混同。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刘某、黄某系夫妻,黄某因其股东身份的出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一人公司的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存在混同。在此情形下,刘某在上述公司提供“劳动”的行为,实际系刘某为实现夫妻共同利益的经营行为,并非《劳动法》范畴的用工行为,不能以刘某“劳动”的表象而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该案还涉及社会保险关系与劳动关系是否对应的问题。依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保,并不能当然得出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结论。实际上,社保记录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劳动关系成立的证据,仅属于认定劳动关系的参照因素,并非决定性因素。

记者 唐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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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向自家公司索赔160万元 法院为何驳回其全部诉请?

妻子起诉离婚,丈夫一怒之下竟向自家开办的公司主张工资、加班工资等劳动待遇160万元。近日,潼南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认定丈夫刘某与妻子黄某名下的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请。

案情:

丈夫起诉妻子名下公司

索赔160万元

刘某与黄某于2003年结婚。2022年8月,黄某以刘某缺乏信任、动手打人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刘某则另行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刘某称,黄某婚后开办了一家广告公司,该公司成立6年来,自己是该公司的“全能员工”,该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保,但从未支付报酬,生活来源全靠自己借钱和卖废品。刘某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6年来的各项劳动待遇合计160万元,具体诉请涉及12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拖欠工资加付赔偿金、加班工资、拖欠加班工资加付赔偿金、失业保险待遇、未休年假工资、补交五险、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证人出庭费用。

潼南区法院审理发现,该广告公司系黄某作为唯一股东的一人公司,刘某系该公司监事,该公司未经财务审计。除该广告公司外,夫妻二人还开办了一家装饰公司,该装饰公司由刘某担任股东,黄某担任监事。这两家公司的办公场所、设备、人员全部共用。

潼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提出的请求需以劳动关系成立作为前提条件,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重点是,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有工作任务的支配权。黄某是该广告公司的唯一股东,而刘某、黄某系夫妻关系,刘某在该广告公司“工作”,并不符合前述关于接受单位用工管理和任务支配等用工特征,社保关系也仅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参考因素,不能仅因存在社保而当然认定劳动关系。

潼南区法院一审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刘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公司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存在混同

潼南区法院法官周致余认为,该广告公司系一人公司,未经财务审计,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应认定一人公司的财产和股东财产混同。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刘某、黄某系夫妻,黄某因其股东身份的出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一人公司的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存在混同。在此情形下,刘某在上述公司提供“劳动”的行为,实际系刘某为实现夫妻共同利益的经营行为,并非《劳动法》范畴的用工行为,不能以刘某“劳动”的表象而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该案还涉及社会保险关系与劳动关系是否对应的问题。依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保,并不能当然得出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结论。实际上,社保记录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劳动关系成立的证据,仅属于认定劳动关系的参照因素,并非决定性因素。

记者 唐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