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觉得太冤!能年检、处理违章、购买保险的车辆被认定是“被盗车”

时间: 2023-09-26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叶桂君 阅读量:9221

一直正常使用的车辆,在转卖给他人近两年后竟惹上官司,今年还被法院民事判定为被盗车辆,自己也成了买卖被盗车辆的涉案人员……昨日,面对这份出乎意料的判决书,一头雾水的当事人舒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他的困惑。

正常车辆交易 不料收到法院传票

2019年9月21日,舒先生从一廖姓车主处购入车牌号为云KG0428的本田歌诗图二手轿车,并获取该车的质押债权。购买车辆前,舒先生在车辆管理所对该车有无抵押、涉案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得知除有一些违章处罚没有完结外,该车是正常的。“在车辆转让交付前,我不仅在云南省公安机关处理过违章,还在重庆公安机关办理过年审业务,也能正常购买交强险。”2020年1月16日,舒先生以6万元的价格将该车转卖于张某龙。

2019年9月26日,舒先生在重庆渝北区蜀都汽车检测站办理了年审业务

  本以为车辆转卖是正常的交易行为,不料,今年2月8日,舒先生接到了张某龙起诉他的传票。原来,张某龙购买了这辆轿车后,又将车辆的质押债权转让给了闫某鹏。闫某鹏在使用该车过程中,于2021年8月9日被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局扣押。9天后,该涉案车辆被返还给原始车主刀某某。

为维护自身权益,2022年3月7日,闫某鹏向法院起诉张某龙,要求解除与张某龙的质押债权转让协议,后闫、张二人在法院达成调解。“随后,张某龙起诉我,称我出售的这车辆是被盗车。”说起这事,舒先生很茫然。

2019年10月30日,舒先生在平安保险为该车购买的保险

  一审法院:双方车辆买卖合同成立

今年3月,张某龙在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了舒先生。

庭审中,张某龙以车辆被扣押、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其与舒先生的车辆买卖合同。对此,经双方举证、质证,最终法院认为,原告张某龙购买涉案汽车后转卖给案外人闫某鹏,闫某鹏购买车辆后被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局扣押,但该局向闫某鹏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未写明扣押原因,也未写明该车是盗抢车辆,更没有写明该车要被罚没或追缴,仅载明涉案车辆“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原告也并没有证据证明案涉车辆被有关机关罚没、追缴或其他处理结果致使其购买该车的目的不能实现。

同时,原告张某龙与被告舒先生通过微信联系购买车牌号为云KG0428本田歌诗图二手汽车事宜,并向其微信转账支付定金2000元,尾款亦按照被告的指示转账,被告在收取购车款后向原告交付了前述汽车。最终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的车辆买卖合同成立。

涉案车辆返还现场

  二审:当庭变更诉讼请求 民事判决认定被盗车辆

一审判决后,张某龙不服该院判决结果,补充了新的证据材料上诉至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期间,张某龙提供的主要新证据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4日出具的调查令,拟证明张某龙的代理律师向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局民警李某邮寄了律师调查令的事实;微信聊天记录截屏4张,拟证明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局民警李某收到调查令后,向张某龙的代理律师发送被扣押车辆(车牌号云KG0428)最后处置结果相关档案资料的事实;提供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发还清单、领条、车辆领取照片、机动车登记证书,拟证明该车辆为被盗窃车辆。对张某龙举示的新证据,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认定该涉案车辆为被盗车辆,并于当日判决张某龙与舒先生的车辆买卖合同无效。

车主刀某某在“领条”中自称,返还车辆为被盗车辆

  对于二审法院的判决,被告舒先生认为,如果涉案车辆确为被盗车辆,公安机关在发还盗抢车时,应有车辆失主报案、公安机关立案、法院判决等资料,但这些有力证据悉数全无;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局提供的《扣押决定书》没注明具体案件,也未说明该车涉盗抢,更未阐明属行政扣押还是刑事扣押;同时,该大队提供的4张发还证据均无该单位负责人和制作材料人的签章,违背证据规则。此外,舒先生还认为,如确是被盗车辆,法院应遵循“先刑后民”原则,依法中止审理,等刑事案件办结后,以刑案结果为准,再对案涉民事部分进行审理。

张某龙随后在二审二次庭审中,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确认车辆买卖无效”,二审法院对上诉人该项请求进行审理,未遵循“双方先调解,调解不成再另案起诉”的原则。对此,舒先生认为极大损害了其利益。

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局的《扣押决定书》中并未填写侦办的案件情况

  二审法院:本案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对此,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涉案车辆被认定为被盗抢车辆,并非本案当事人对该车实施了“盗抢”,无需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进行案件处理。而上诉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加盖有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局公章,证据合法有效。另外,该车所有人为刀某某,舒先生与张某龙签订的《质押债权转让协议》对该车进行交易,其实质是车辆买卖合同,进行交易时,车辆登记所有人并不是舒先生,且车辆已设置质押,结合车辆被扣押及发还失主的事实,该车确为被盗车辆。同时,该院还认为,按照相关规定,原告当庭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有义务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的,因此,本案判决“合同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违反审判原则。

对此,记者向重庆市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车牌号为云KG0428的本田歌诗图轿车存在盗抢记录。车管所民警认为,涉案车辆很可能是在相关案件处理完结后撤案,因此该车即查不到被盗抢记录,还能正常办理年审等业务。

对于此事最终结果,重庆法治报将持续关注。

  记者 黄娟 周喜冬

Copyright 2020 © 重庆长安网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重庆法治报社 承办

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0163号 渝ICP备15010797号 电话 023-88196826

重庆法治报社打击"新闻敲诈"举报电话:023 - 88196822 本网及网群刊发稿件,版权归重庆长安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在线投稿 请使用系统指派指定账号密码登录进行投稿。
当事人觉得太冤!能年检、处理违章、购买保险的车辆被认定是“被盗车”

一直正常使用的车辆,在转卖给他人近两年后竟惹上官司,今年还被法院民事判定为被盗车辆,自己也成了买卖被盗车辆的涉案人员……昨日,面对这份出乎意料的判决书,一头雾水的当事人舒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他的困惑。

正常车辆交易 不料收到法院传票

2019年9月21日,舒先生从一廖姓车主处购入车牌号为云KG0428的本田歌诗图二手轿车,并获取该车的质押债权。购买车辆前,舒先生在车辆管理所对该车有无抵押、涉案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得知除有一些违章处罚没有完结外,该车是正常的。“在车辆转让交付前,我不仅在云南省公安机关处理过违章,还在重庆公安机关办理过年审业务,也能正常购买交强险。”2020年1月16日,舒先生以6万元的价格将该车转卖于张某龙。

2019年9月26日,舒先生在重庆渝北区蜀都汽车检测站办理了年审业务

  本以为车辆转卖是正常的交易行为,不料,今年2月8日,舒先生接到了张某龙起诉他的传票。原来,张某龙购买了这辆轿车后,又将车辆的质押债权转让给了闫某鹏。闫某鹏在使用该车过程中,于2021年8月9日被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局扣押。9天后,该涉案车辆被返还给原始车主刀某某。

为维护自身权益,2022年3月7日,闫某鹏向法院起诉张某龙,要求解除与张某龙的质押债权转让协议,后闫、张二人在法院达成调解。“随后,张某龙起诉我,称我出售的这车辆是被盗车。”说起这事,舒先生很茫然。

2019年10月30日,舒先生在平安保险为该车购买的保险

  一审法院:双方车辆买卖合同成立

今年3月,张某龙在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了舒先生。

庭审中,张某龙以车辆被扣押、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其与舒先生的车辆买卖合同。对此,经双方举证、质证,最终法院认为,原告张某龙购买涉案汽车后转卖给案外人闫某鹏,闫某鹏购买车辆后被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局扣押,但该局向闫某鹏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未写明扣押原因,也未写明该车是盗抢车辆,更没有写明该车要被罚没或追缴,仅载明涉案车辆“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原告也并没有证据证明案涉车辆被有关机关罚没、追缴或其他处理结果致使其购买该车的目的不能实现。

同时,原告张某龙与被告舒先生通过微信联系购买车牌号为云KG0428本田歌诗图二手汽车事宜,并向其微信转账支付定金2000元,尾款亦按照被告的指示转账,被告在收取购车款后向原告交付了前述汽车。最终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的车辆买卖合同成立。

涉案车辆返还现场

  二审:当庭变更诉讼请求 民事判决认定被盗车辆

一审判决后,张某龙不服该院判决结果,补充了新的证据材料上诉至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期间,张某龙提供的主要新证据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4日出具的调查令,拟证明张某龙的代理律师向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局民警李某邮寄了律师调查令的事实;微信聊天记录截屏4张,拟证明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局民警李某收到调查令后,向张某龙的代理律师发送被扣押车辆(车牌号云KG0428)最后处置结果相关档案资料的事实;提供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发还清单、领条、车辆领取照片、机动车登记证书,拟证明该车辆为被盗窃车辆。对张某龙举示的新证据,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认定该涉案车辆为被盗车辆,并于当日判决张某龙与舒先生的车辆买卖合同无效。

车主刀某某在“领条”中自称,返还车辆为被盗车辆

  对于二审法院的判决,被告舒先生认为,如果涉案车辆确为被盗车辆,公安机关在发还盗抢车时,应有车辆失主报案、公安机关立案、法院判决等资料,但这些有力证据悉数全无;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局提供的《扣押决定书》没注明具体案件,也未说明该车涉盗抢,更未阐明属行政扣押还是刑事扣押;同时,该大队提供的4张发还证据均无该单位负责人和制作材料人的签章,违背证据规则。此外,舒先生还认为,如确是被盗车辆,法院应遵循“先刑后民”原则,依法中止审理,等刑事案件办结后,以刑案结果为准,再对案涉民事部分进行审理。

张某龙随后在二审二次庭审中,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确认车辆买卖无效”,二审法院对上诉人该项请求进行审理,未遵循“双方先调解,调解不成再另案起诉”的原则。对此,舒先生认为极大损害了其利益。

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局的《扣押决定书》中并未填写侦办的案件情况

  二审法院:本案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对此,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涉案车辆被认定为被盗抢车辆,并非本案当事人对该车实施了“盗抢”,无需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进行案件处理。而上诉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加盖有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局公章,证据合法有效。另外,该车所有人为刀某某,舒先生与张某龙签订的《质押债权转让协议》对该车进行交易,其实质是车辆买卖合同,进行交易时,车辆登记所有人并不是舒先生,且车辆已设置质押,结合车辆被扣押及发还失主的事实,该车确为被盗车辆。同时,该院还认为,按照相关规定,原告当庭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有义务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的,因此,本案判决“合同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违反审判原则。

对此,记者向重庆市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车牌号为云KG0428的本田歌诗图轿车存在盗抢记录。车管所民警认为,涉案车辆很可能是在相关案件处理完结后撤案,因此该车即查不到被盗抢记录,还能正常办理年审等业务。

对于此事最终结果,重庆法治报将持续关注。

  记者 黄娟 周喜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