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在境外网站发布他人不雅视频构成强制侮辱罪

时间: 2023-10-13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9795

□ 贺红波

一男子与其女友分手后,为了报复前女友,在未经前女友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偷拍的前女友私密不雅视频发布于境外网站,引起大量转发围观评论,给该受害人学习生活带来极大困扰。对于该行为该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男子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该男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该男子的行为构成强制侮辱罪。笔者认为该男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强制侮辱罪。具体理由如下:

该行为不应当定性为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罪名,该罪主要侵犯的是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风俗,一般不侵犯特定对象性的羞耻感和人格尊严。以传播淫秽视频为例,行为人往往是为了传播淫秽视频,而有意安排他人进行淫秽表演从而进行拍摄,淫秽视频中的表演者往往是自愿为之,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并不侵犯传播淫秽物品中特定对象性的羞耻感和人格尊严。然而,本案中受害人并不知晓自己被拍摄了不雅视频,也没有同意将自己的不雅视频发布于网上,该行为主要是严重侵犯受害人的性的羞耻感和人格尊严,而不在于侵犯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风俗。

从量刑来看,传播淫秽物品罪属于轻罪,侵犯的是社会的良好秩序和社会风俗,没有侵犯特定对象的人身权利,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此,最高刑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制侮辱罪,是对被害人性的羞耻感及人格尊严的严重冒犯,社会危害性较大,一般情节,最高刑期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行为不应当定性为侮辱罪

侮辱罪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中的罪名,诚然,擅自将他人不雅视频发布于互联网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但是侮辱罪主要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而不是性的羞耻感。而强制侮辱罪,是专门针对妇女性的自主权、性的羞耻感及人格尊严进行保护设立的罪名,如果侮辱行为涉及到侵犯女性的性羞耻感,则应当适用该罪名。在本案中,将被害人的私密不雅视频,擅自发布于互联网,遭到大量转发、评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性羞耻感,给被害人的学习生活带来了严重困扰,已经超出一般侮辱的范畴,应当以强制侮辱罪进行定罪。

从量刑来看,侮辱罪最高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轻罪。强制侮辱罪一般情节,最高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为一般的侮辱行为对被害人的伤害性较小,而对于女性性羞耻感的侵犯,显然伤害性更大,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应当处以更重的行为。因此,本罪定强制侮辱罪更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强制侮辱罪中“强制性”认定

在强制侮辱罪中,行为人通常采用暴力、胁迫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侮辱,此时认定为“强制性”一般没有异议。而在本案中,行为人没有当面对被害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方式对其进行侮辱,认定强制性可能会存在疑问,笔者认为本案中的行为仍然应当认定为强制侮辱,具体理由如下:

虽然罪名称作“强制侮辱罪”,并非所有手段都需要采用暴力、强迫手段进行强制。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表述:“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可以看出该罪除了暴力、胁迫还包含“其他方法”。该罪之所以以强制侮辱罪命名,一方面罪名命名要考虑概括性,还要考虑简洁性。暴力、胁迫手段最为常见、典型,所以名为强制侮辱,但是并不排除其他手段。行为人将他人的不雅视频,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发布于境外网站,引起不特定多数人围观评论,给被害人正常学习生活带来极大困扰。该发布不雅视频的行为,未经被害人同意,也不受被害人控制,由于视频发布于境外网站,被害人知道后也无力阻止,视频能否删除被害人也无力把控。而作为个体被害人,面对如汪洋大海般的吃瓜网友围观、羞辱、评论,除了被迫承受,根本无力应对,尤其是视频被发送到境外网站,更让人感到绝望窒息。不雅视频发布后来自巨量网友聚合性、持续性的侮辱,被害人不能反抗,不能拒绝,无法控制,具有显而易见的强制性。只有将该行为定性为强制侮辱才能准确评价该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才能不枉不纵,罚当其罪。

(作者系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法制支队一级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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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境外网站发布他人不雅视频构成强制侮辱罪

□ 贺红波

一男子与其女友分手后,为了报复前女友,在未经前女友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偷拍的前女友私密不雅视频发布于境外网站,引起大量转发围观评论,给该受害人学习生活带来极大困扰。对于该行为该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男子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该男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该男子的行为构成强制侮辱罪。笔者认为该男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强制侮辱罪。具体理由如下:

该行为不应当定性为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罪名,该罪主要侵犯的是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风俗,一般不侵犯特定对象性的羞耻感和人格尊严。以传播淫秽视频为例,行为人往往是为了传播淫秽视频,而有意安排他人进行淫秽表演从而进行拍摄,淫秽视频中的表演者往往是自愿为之,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并不侵犯传播淫秽物品中特定对象性的羞耻感和人格尊严。然而,本案中受害人并不知晓自己被拍摄了不雅视频,也没有同意将自己的不雅视频发布于网上,该行为主要是严重侵犯受害人的性的羞耻感和人格尊严,而不在于侵犯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风俗。

从量刑来看,传播淫秽物品罪属于轻罪,侵犯的是社会的良好秩序和社会风俗,没有侵犯特定对象的人身权利,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此,最高刑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制侮辱罪,是对被害人性的羞耻感及人格尊严的严重冒犯,社会危害性较大,一般情节,最高刑期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行为不应当定性为侮辱罪

侮辱罪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中的罪名,诚然,擅自将他人不雅视频发布于互联网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但是侮辱罪主要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而不是性的羞耻感。而强制侮辱罪,是专门针对妇女性的自主权、性的羞耻感及人格尊严进行保护设立的罪名,如果侮辱行为涉及到侵犯女性的性羞耻感,则应当适用该罪名。在本案中,将被害人的私密不雅视频,擅自发布于互联网,遭到大量转发、评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性羞耻感,给被害人的学习生活带来了严重困扰,已经超出一般侮辱的范畴,应当以强制侮辱罪进行定罪。

从量刑来看,侮辱罪最高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轻罪。强制侮辱罪一般情节,最高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为一般的侮辱行为对被害人的伤害性较小,而对于女性性羞耻感的侵犯,显然伤害性更大,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应当处以更重的行为。因此,本罪定强制侮辱罪更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强制侮辱罪中“强制性”认定

在强制侮辱罪中,行为人通常采用暴力、胁迫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侮辱,此时认定为“强制性”一般没有异议。而在本案中,行为人没有当面对被害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方式对其进行侮辱,认定强制性可能会存在疑问,笔者认为本案中的行为仍然应当认定为强制侮辱,具体理由如下:

虽然罪名称作“强制侮辱罪”,并非所有手段都需要采用暴力、强迫手段进行强制。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表述:“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可以看出该罪除了暴力、胁迫还包含“其他方法”。该罪之所以以强制侮辱罪命名,一方面罪名命名要考虑概括性,还要考虑简洁性。暴力、胁迫手段最为常见、典型,所以名为强制侮辱,但是并不排除其他手段。行为人将他人的不雅视频,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发布于境外网站,引起不特定多数人围观评论,给被害人正常学习生活带来极大困扰。该发布不雅视频的行为,未经被害人同意,也不受被害人控制,由于视频发布于境外网站,被害人知道后也无力阻止,视频能否删除被害人也无力把控。而作为个体被害人,面对如汪洋大海般的吃瓜网友围观、羞辱、评论,除了被迫承受,根本无力应对,尤其是视频被发送到境外网站,更让人感到绝望窒息。不雅视频发布后来自巨量网友聚合性、持续性的侮辱,被害人不能反抗,不能拒绝,无法控制,具有显而易见的强制性。只有将该行为定性为强制侮辱才能准确评价该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才能不枉不纵,罚当其罪。

(作者系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法制支队一级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