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安执法风险的数字化规制

时间: 2023-10-16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894

□ 贺东强

在2023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坚持改革创新,发扬斗争精神,奋力推进政法工作现代化。在数字文明方兴未艾的时代背景下,公安机关作为政法力量的主力军,运用数字化技术、数字化思维和数字化认知规制化解执法风险,成为公安机关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公安机关执法风险的主要类型

在当前情况下,经济下行压力大,新兴业态频出,新老矛盾交织,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面临诸多风险,可以说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稍有不慎,极易引起舆论炒作,甚至遭受境外敌对势力攻击。从执法主体角度观察,分为群体风险和个体风险。群体风险往往以合法面孔出现,执法个体往往难以分辨或抗阻,一旦出现,受侵害群众多,对法治破坏程度大,此类风险规制起来难度也较大。包括:

逐利型执法。主要是个别公安机关受不当利益驱使,偏离正常轨道,违背法治精神,对某一类执法活动产生扭曲偏好,倾注警力进行查处。

运动式执法。主要是某些公安机关为解决特定种类问题或者达到特定考核标准,短期内突击式执法。为突出立竿见影,运动式执法往往会违背法律本意,超越权限,不区分执法对象进行广泛查处。

个人意志执法。主要是指个别领导干部,违背法律程序和科学规律,指定目标下达执法指令。

个体风险分布点多面广,不同种执法风险有时交织出现,出现频率较高,容易得到纠正,但根治起来较难。主要包括:

情绪执法。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因情绪爆发或者受到执法对象挑衅,丧失客观公正立场,非理性执法。

机械执法。不考虑法律本意,不考虑执法对象、执法环境的特殊情况执法过程中一刀切。

过度执法。主要是违背比例原则和裁量基准,违规使用警械,违规采用强制措施,处罚过重等。

怠于履行职责。主要包括不作为和慢作为,未依照法律规定的时限、步骤、内容履行职责。

程序违法。包括违反法定程序和违反正当程序,本质上是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限缩或剥夺。表现为缺少步骤、顺序颠倒、违反时限、履行形式不当、增设前提等。

公安执法风险的数字化规制探究

数字化规制是指利用数据可复用、可追溯、可分析的优势,对执法大数据进行汇聚、清洗、提炼、分析,实现对识别、判断(决策)、执行、评估(善后)等执法全过程的智能辅助和智能监督,达成对公安执法风险的有效管控。

执法大数据汇聚融合。实现公安机关内部信息的汇聚融合,同级公安机关打破不同警种部门信息壁垒,上级公安机关完成对下级公安机关信息数据的汇聚融合;建立公检法司一体化办案系统,打通政法机关之间信息交换共享的大通道,实现政法各单位现有执法办案系统进行交互,完成数据采集和反馈;实现公安机关对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最大程度地实时汇聚人员流动、财产异动、社会关系、舆论倾向、矛盾风险等社会信息。

建立基于云计算的大模型分析能力。采用计算的方式,即用户“可用不可见”地获得其他部门、领域共享的信息结果,达到信息共享与职责权限、隐私保护的平衡。建立案件办理、信访投诉、安全稳定、情报指挥等若干数据仓,动态调整存储计算空间,通过海量鲜活数据资源提升计算机自主分析学习能力,提升大模型自主推送、实时反馈的精准度和时效性,更好服务领导决策和一线实战。

扩展智能辅助手段的应用场景。充分发挥人工智能的辅助作用,做到风险可预测、行为有指引、后果能评估。发挥智能辅助手段对执法风险的捕捉、预判、示警作用,真正做到“春江水暖鸭先知”,如对报警情况包括报警人情况、现场冲突烈度、关联风险进行分析,便于民警感知风险、充分准备;发挥人工智能在决策(决定)中的辅助作用,如辅助判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对违法嫌疑人处以何种行政处罚;发挥人工智能在执法行为复盘评估方面的辅助作用,在执法行为出现疏漏追究执法责任时,运用大数据进行复盘评估,按照一般尽职民警在此种情景下的大概率执法选择及当事民警有无减损举动等原则,对当事民警的行为进行客观精准评价,真正使容错纠错机制落到实处,激励民警勇于担当、敢于作为。

构建一体化智能化的监督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对执法权力进行全方位全天候监督是规制执法风险的有效方式。运用“V模型”将“执法监督”自上而下拆解至最小单元,如执法监督——案件办理监督——受立案监督——接处警监督——警情录入监督,发现最小单元之间的联系,再将各个最小单元拼接成系统整体;按照“一件事”思维进行业务拆解、流程再造,如“报警一件事”,实现报警、接警、处警(办案)、评价(表扬投诉)、反馈,构建完整闭环;通过业务拆解重组、“一件事”流程再造,发现业务堵点、监督盲点以及实现“三融五跨”的障碍点,以改革的方式实现系统重构,建立公安机关统一的执法监督平台,构建数字化执法监督模型,提高大数据利用成效,对内整合政工、纪检、情指、法制、刑侦等相关业务警种资源,对外与党委政法委、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机关等有权监督部门及信访、舆论监督部门,实现问题线索实时共享、突出执法问题协同整治,实现执法风险实时预警、执法过程全程监督、执法问题及时复盘。

(作者单位: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法制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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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安执法风险的数字化规制

□ 贺东强

在2023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坚持改革创新,发扬斗争精神,奋力推进政法工作现代化。在数字文明方兴未艾的时代背景下,公安机关作为政法力量的主力军,运用数字化技术、数字化思维和数字化认知规制化解执法风险,成为公安机关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公安机关执法风险的主要类型

在当前情况下,经济下行压力大,新兴业态频出,新老矛盾交织,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面临诸多风险,可以说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稍有不慎,极易引起舆论炒作,甚至遭受境外敌对势力攻击。从执法主体角度观察,分为群体风险和个体风险。群体风险往往以合法面孔出现,执法个体往往难以分辨或抗阻,一旦出现,受侵害群众多,对法治破坏程度大,此类风险规制起来难度也较大。包括:

逐利型执法。主要是个别公安机关受不当利益驱使,偏离正常轨道,违背法治精神,对某一类执法活动产生扭曲偏好,倾注警力进行查处。

运动式执法。主要是某些公安机关为解决特定种类问题或者达到特定考核标准,短期内突击式执法。为突出立竿见影,运动式执法往往会违背法律本意,超越权限,不区分执法对象进行广泛查处。

个人意志执法。主要是指个别领导干部,违背法律程序和科学规律,指定目标下达执法指令。

个体风险分布点多面广,不同种执法风险有时交织出现,出现频率较高,容易得到纠正,但根治起来较难。主要包括:

情绪执法。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因情绪爆发或者受到执法对象挑衅,丧失客观公正立场,非理性执法。

机械执法。不考虑法律本意,不考虑执法对象、执法环境的特殊情况执法过程中一刀切。

过度执法。主要是违背比例原则和裁量基准,违规使用警械,违规采用强制措施,处罚过重等。

怠于履行职责。主要包括不作为和慢作为,未依照法律规定的时限、步骤、内容履行职责。

程序违法。包括违反法定程序和违反正当程序,本质上是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限缩或剥夺。表现为缺少步骤、顺序颠倒、违反时限、履行形式不当、增设前提等。

公安执法风险的数字化规制探究

数字化规制是指利用数据可复用、可追溯、可分析的优势,对执法大数据进行汇聚、清洗、提炼、分析,实现对识别、判断(决策)、执行、评估(善后)等执法全过程的智能辅助和智能监督,达成对公安执法风险的有效管控。

执法大数据汇聚融合。实现公安机关内部信息的汇聚融合,同级公安机关打破不同警种部门信息壁垒,上级公安机关完成对下级公安机关信息数据的汇聚融合;建立公检法司一体化办案系统,打通政法机关之间信息交换共享的大通道,实现政法各单位现有执法办案系统进行交互,完成数据采集和反馈;实现公安机关对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最大程度地实时汇聚人员流动、财产异动、社会关系、舆论倾向、矛盾风险等社会信息。

建立基于云计算的大模型分析能力。采用计算的方式,即用户“可用不可见”地获得其他部门、领域共享的信息结果,达到信息共享与职责权限、隐私保护的平衡。建立案件办理、信访投诉、安全稳定、情报指挥等若干数据仓,动态调整存储计算空间,通过海量鲜活数据资源提升计算机自主分析学习能力,提升大模型自主推送、实时反馈的精准度和时效性,更好服务领导决策和一线实战。

扩展智能辅助手段的应用场景。充分发挥人工智能的辅助作用,做到风险可预测、行为有指引、后果能评估。发挥智能辅助手段对执法风险的捕捉、预判、示警作用,真正做到“春江水暖鸭先知”,如对报警情况包括报警人情况、现场冲突烈度、关联风险进行分析,便于民警感知风险、充分准备;发挥人工智能在决策(决定)中的辅助作用,如辅助判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对违法嫌疑人处以何种行政处罚;发挥人工智能在执法行为复盘评估方面的辅助作用,在执法行为出现疏漏追究执法责任时,运用大数据进行复盘评估,按照一般尽职民警在此种情景下的大概率执法选择及当事民警有无减损举动等原则,对当事民警的行为进行客观精准评价,真正使容错纠错机制落到实处,激励民警勇于担当、敢于作为。

构建一体化智能化的监督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对执法权力进行全方位全天候监督是规制执法风险的有效方式。运用“V模型”将“执法监督”自上而下拆解至最小单元,如执法监督——案件办理监督——受立案监督——接处警监督——警情录入监督,发现最小单元之间的联系,再将各个最小单元拼接成系统整体;按照“一件事”思维进行业务拆解、流程再造,如“报警一件事”,实现报警、接警、处警(办案)、评价(表扬投诉)、反馈,构建完整闭环;通过业务拆解重组、“一件事”流程再造,发现业务堵点、监督盲点以及实现“三融五跨”的障碍点,以改革的方式实现系统重构,建立公安机关统一的执法监督平台,构建数字化执法监督模型,提高大数据利用成效,对内整合政工、纪检、情指、法制、刑侦等相关业务警种资源,对外与党委政法委、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机关等有权监督部门及信访、舆论监督部门,实现问题线索实时共享、突出执法问题协同整治,实现执法风险实时预警、执法过程全程监督、执法问题及时复盘。

(作者单位: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法制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