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时间: 2023-11-03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780

简要案情:

2023年2月25日,重庆高新区某公司一名管理人员来到派出所报案,称2月23日其公司E生产线盘点时发现丢失一台刚刚组装好的全新惠普笔记本电脑,价值4000余元。公司内部通过调看视频监控两天后,发现一名员工熊某形迹非常可疑,公司管理人员询问熊某有无盗窃电脑时,熊某拒不承认,在管理人员将记录有熊某异常行为的监控视频播放给熊某看后,熊某才承认了盗窃笔记本电脑的犯罪事实,并带公司安保人员到负一楼物料区取回了藏匿在那里的笔记本电脑。

争议:

行为人熊某的日常工作性质无法接触到组装完毕的全新电脑,其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电脑转移到自己控制范围以内,该行为应当定性为盗窃毋庸置疑。但本案从《刑法》上认定盗窃罪未遂与既遂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熊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既遂,考虑到该公司对笔记本电脑的控制权范围在监控区域内,公司已经发现电脑丢失,熊某将笔记本电脑非法占有后,秘密带入生产线所在大楼的负一楼少有人去的物料区角落处藏匿,该区域物料摆放杂乱,轻易不能发现被盗电脑,且该公司工作人员只从监控上看到熊某存在疑似盗窃电脑的行为,未能发现电脑被转移到何处,没有熊某的指认很难找回这台电脑,认为该电脑已被熊某实际控制,构成犯罪既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熊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未遂。熊某虽将笔记本电脑转移到暂时只有自己才能找到的地方,但该公司有严格的安检程序,公司员工上下班必然要通过公司设立的安检门,员工揣有金属制品在身上一定会触发报警器,因慑于该公司严格的安检程序,熊某一直未能找到合适机会将该电脑带出生产线所在的大楼。即是说该电脑并未脱离该公司的实际控制,熊某亦未能实际控制占有该电脑,因此其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未遂。

案件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熊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未遂,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盗窃既遂、未遂的认定标准有很多,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失控说和控制说。控制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控制所窃财物为标准判断盗窃既遂与未遂。失控说认为应当以财物是否脱离权利人的实际控制为标准判断盗窃是否既遂。目前控制说为通说。辨析本案的两种观点,不难发现二者的理论基础都是控制说,之所以会出现分歧,是因为对“控制”的理解出现了偏差。控制说的“控制”指的是事实上的控制,是财物受到实际支配,处于被现实利用的动态控制中。这种动态控制是改变权利人对财物的原有支配关系、建立一种新的行为人与财物之间的支配关系。第二种意见认为,熊某某盗窃的电脑始终存放于生产线所在的该公司大楼内未能带出,由于公司安检制度的存在,其盗窃行为即使实行终了,也不可能取得对该电脑的实际控制权,因电脑一直未出生产线大楼,该公司也未对该电脑失去实际控制和占有,因此属于盗窃未遂。

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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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简要案情:

2023年2月25日,重庆高新区某公司一名管理人员来到派出所报案,称2月23日其公司E生产线盘点时发现丢失一台刚刚组装好的全新惠普笔记本电脑,价值4000余元。公司内部通过调看视频监控两天后,发现一名员工熊某形迹非常可疑,公司管理人员询问熊某有无盗窃电脑时,熊某拒不承认,在管理人员将记录有熊某异常行为的监控视频播放给熊某看后,熊某才承认了盗窃笔记本电脑的犯罪事实,并带公司安保人员到负一楼物料区取回了藏匿在那里的笔记本电脑。

争议:

行为人熊某的日常工作性质无法接触到组装完毕的全新电脑,其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电脑转移到自己控制范围以内,该行为应当定性为盗窃毋庸置疑。但本案从《刑法》上认定盗窃罪未遂与既遂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熊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既遂,考虑到该公司对笔记本电脑的控制权范围在监控区域内,公司已经发现电脑丢失,熊某将笔记本电脑非法占有后,秘密带入生产线所在大楼的负一楼少有人去的物料区角落处藏匿,该区域物料摆放杂乱,轻易不能发现被盗电脑,且该公司工作人员只从监控上看到熊某存在疑似盗窃电脑的行为,未能发现电脑被转移到何处,没有熊某的指认很难找回这台电脑,认为该电脑已被熊某实际控制,构成犯罪既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熊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未遂。熊某虽将笔记本电脑转移到暂时只有自己才能找到的地方,但该公司有严格的安检程序,公司员工上下班必然要通过公司设立的安检门,员工揣有金属制品在身上一定会触发报警器,因慑于该公司严格的安检程序,熊某一直未能找到合适机会将该电脑带出生产线所在的大楼。即是说该电脑并未脱离该公司的实际控制,熊某亦未能实际控制占有该电脑,因此其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未遂。

案件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熊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未遂,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盗窃既遂、未遂的认定标准有很多,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失控说和控制说。控制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控制所窃财物为标准判断盗窃既遂与未遂。失控说认为应当以财物是否脱离权利人的实际控制为标准判断盗窃是否既遂。目前控制说为通说。辨析本案的两种观点,不难发现二者的理论基础都是控制说,之所以会出现分歧,是因为对“控制”的理解出现了偏差。控制说的“控制”指的是事实上的控制,是财物受到实际支配,处于被现实利用的动态控制中。这种动态控制是改变权利人对财物的原有支配关系、建立一种新的行为人与财物之间的支配关系。第二种意见认为,熊某某盗窃的电脑始终存放于生产线所在的该公司大楼内未能带出,由于公司安检制度的存在,其盗窃行为即使实行终了,也不可能取得对该电脑的实际控制权,因电脑一直未出生产线大楼,该公司也未对该电脑失去实际控制和占有,因此属于盗窃未遂。

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