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城口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检查了该县贯彻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情况,近日,城口县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了相关报告。 “为何此案未罚款,但处罚决定书载明了罚款缴纳期限?”“这个案件是否定为投毒更适合,为何你们认定为损坏财物?”城口人大执法检查组此次执法有个重大突破,那就是检查已结案件的卷宗。执法检查组成员查阅已结个案卷宗,并不时询问办案民警,了解公安机关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过程中立案、调查、定性、处罚、执行全过程是否合法合理,这对于已结案件的定性、处罚结果不会产生影响,但能促进民警今后规范执法行为。 在走访了6个基层派出所,查阅了100余份卷宗后,检查组将收集到的法律适用有争议的问题汇总起来,邀请实务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共同探讨。特别是就为了毒死他人饲养的猪而投放农药到其菜地的行为,是投毒还是损坏财物的行为等进行了激烈讨论,也对治安管理处罚行为和刑事处罚行为存在相互吸收情况如何认定衔接进行了深入探讨。检查组成员还电话联系、实地走访了解当事人对被处罚事实是否认可、对处罚结果是否服气。既深化了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理解,也增强了执法检查工作的实效。 在为期2个月的执法检查过程中,检查组一边检查一边总结发现的问题,一边反馈给城口县公安局及有关派出所,相关单位也在工作中进行纠正。目前,检查组提出的“处罚决定书仅仅描述查明案件事实,对处罚相对人的行为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均未予以确认”问题,城口县公安局已经组织培训,进行了整改;检查组提出的“每份处罚决定书都有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问题,由于文书是通过办案系统制作,城口县公安局无法更改,已经与市级部门主动衔接沟通调整。 城口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报告时纷纷提出,《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每个人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是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工具,一定要执行好这部法律。同时,作为执法者,公安民警也要不断提高法学素养,提高适用法律的能力,树立谦抑性执法理念,合情合理合法处理各类治安管理案件。 记者 唐孝忠 通讯员 姚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