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同时适用行拘与刑拘时如何执行

时间: 2023-11-24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9247

□ 孙夫

公安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人民民主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的专门机关。其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公安机关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处于特殊的位置,其特殊性表现在,它既有行政执法职能,又有刑事侦查职能,正是两种职能的重合,导致在执行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时容易出现问题。

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种类的一种,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行政类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拘留期限不超过十五日,合并执行不超过二十日。刑事拘留不是一种处罚种类,而是一种规定在《刑事诉讼法》里面的刑事强制措施,是对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羁押于特定场所或设施中,以防止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时常出现一个犯罪嫌疑人既涉嫌犯罪而被刑事拘留,又因违反了行政法律被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比如一个人既吸食毒品又贩卖毒品,公安机关对于涉嫌贩卖毒品罪往往会作出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同时对其吸毒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一个人不可能同时被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公安机关通常的做法是先适用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将行政拘留处罚放一放,等到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再执行行政拘留,这样做的原因是:

首先,犯罪和行政违法在性质上不同。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对于法益的损害程度明显大于违法行为。而违法行为的法益损害程度较轻,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就规定了多种违法行为可以通过调解结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还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可以不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多部行政类法律也对多种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

其次,场所管控的严格程度不同。看守所对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比在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的违法行为人的管控要更加严格,这也是先执行刑事拘留而延缓执行行政拘留的主要原因。一些拘留所每天会将被行政拘留的违法行为人集中起来进行法制教育或者让他们自学法律,甚至允许关押在拘留所的违法行为人与外界通话,如果先执行行政拘留的话,将会给后续的刑事侦查带来不利的影响。

再次,办案程序上存在冲突。《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因此,当刑事拘留证向犯罪嫌疑人宣读以后,要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犯罪嫌疑人送达看守所羁押。如果先执行了行政拘留,那么就会导致送达看守所进行刑事拘留的期限超期。

最后,打击犯罪的社会效果强于处理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明显高于违法行为,因此对社会法益带来的损害也远高于违法行为,对于一般违法行为,人民群众的内心抵制程度要低于犯罪行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也往往建立在打击犯罪的基础上。

目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涉及到该情况的执行问题,如前所述,按照通常的做法是先执行完刑罚后,再执行行政拘留。但是许多情况下又会导致行政拘留无法执行,主要原因在于:许多被决定行政拘留的违法行为人,同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刑期长,办案民警因为遗忘或者是调离时没有交接等原因,导致行政拘留未能执行;监狱释放服刑人员时不会提前通知作出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违法行为人出狱以后不知去向,事后查找较困难;一些跨区域判决的案件,不同地方的公安机关之间、监狱与公安机关之间在执行方面没有相互配合执行的工作机制,导致执行困难。

笔者建议,对同一人既涉嫌犯罪又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的,应当先执行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在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应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协助执行行政拘留的函附刑事诉讼案卷一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的,公安机关收到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拘留所执行。检察机关决定起诉后,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缓刑或监外执行的,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应立即将被拘留人送拘留所执行。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法院在将服刑人员送监狱执行刑罚时应一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协助执行行政拘留的函送监狱合并执行。这样既可以防止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被遗漏执行,也可以降低行政管理成本。为防止公、检、法各部门之间推诿扯皮,衔接不畅,公检法对以上操作流程应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以便各部门有章可循。

(作者单位 丰都县公安局法制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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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同时适用行拘与刑拘时如何执行

□ 孙夫

公安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人民民主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的专门机关。其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公安机关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处于特殊的位置,其特殊性表现在,它既有行政执法职能,又有刑事侦查职能,正是两种职能的重合,导致在执行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时容易出现问题。

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种类的一种,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行政类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拘留期限不超过十五日,合并执行不超过二十日。刑事拘留不是一种处罚种类,而是一种规定在《刑事诉讼法》里面的刑事强制措施,是对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羁押于特定场所或设施中,以防止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时常出现一个犯罪嫌疑人既涉嫌犯罪而被刑事拘留,又因违反了行政法律被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比如一个人既吸食毒品又贩卖毒品,公安机关对于涉嫌贩卖毒品罪往往会作出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同时对其吸毒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一个人不可能同时被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公安机关通常的做法是先适用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将行政拘留处罚放一放,等到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再执行行政拘留,这样做的原因是:

首先,犯罪和行政违法在性质上不同。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对于法益的损害程度明显大于违法行为。而违法行为的法益损害程度较轻,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就规定了多种违法行为可以通过调解结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还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可以不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多部行政类法律也对多种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

其次,场所管控的严格程度不同。看守所对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比在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的违法行为人的管控要更加严格,这也是先执行刑事拘留而延缓执行行政拘留的主要原因。一些拘留所每天会将被行政拘留的违法行为人集中起来进行法制教育或者让他们自学法律,甚至允许关押在拘留所的违法行为人与外界通话,如果先执行行政拘留的话,将会给后续的刑事侦查带来不利的影响。

再次,办案程序上存在冲突。《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因此,当刑事拘留证向犯罪嫌疑人宣读以后,要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犯罪嫌疑人送达看守所羁押。如果先执行了行政拘留,那么就会导致送达看守所进行刑事拘留的期限超期。

最后,打击犯罪的社会效果强于处理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明显高于违法行为,因此对社会法益带来的损害也远高于违法行为,对于一般违法行为,人民群众的内心抵制程度要低于犯罪行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也往往建立在打击犯罪的基础上。

目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涉及到该情况的执行问题,如前所述,按照通常的做法是先执行完刑罚后,再执行行政拘留。但是许多情况下又会导致行政拘留无法执行,主要原因在于:许多被决定行政拘留的违法行为人,同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刑期长,办案民警因为遗忘或者是调离时没有交接等原因,导致行政拘留未能执行;监狱释放服刑人员时不会提前通知作出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违法行为人出狱以后不知去向,事后查找较困难;一些跨区域判决的案件,不同地方的公安机关之间、监狱与公安机关之间在执行方面没有相互配合执行的工作机制,导致执行困难。

笔者建议,对同一人既涉嫌犯罪又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的,应当先执行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在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应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协助执行行政拘留的函附刑事诉讼案卷一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的,公安机关收到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拘留所执行。检察机关决定起诉后,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缓刑或监外执行的,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应立即将被拘留人送拘留所执行。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法院在将服刑人员送监狱执行刑罚时应一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协助执行行政拘留的函送监狱合并执行。这样既可以防止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被遗漏执行,也可以降低行政管理成本。为防止公、检、法各部门之间推诿扯皮,衔接不畅,公检法对以上操作流程应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以便各部门有章可循。

(作者单位 丰都县公安局法制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