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万州区G211国道大垭口加油站出入口路段一辆摩托车与一辆小轿车相撞,事故导致摩托车驾驶员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查,事故当天,史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AOG***的小型客车沿G211国道由天城往大垭口方向行驶,当行至大垭口加油站路口时,史某某准备左转越过对向车道进入加油站加油。此时,对向车道上桂某某骑着摩托车直行而来,史某某观察不足,未及时让行,直接左转进入加油站,摩托车避让不及,两车相撞,摩托车驾驶人桂某某受伤。 史某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交巡警依法认定史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对其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 面对交巡警的责任认定,史某某很疑惑,感觉自己有些冤,“撞车的时候,明明我都已经停下来了,是他撞上了我,怎么是我的全责呢?”民警告诉史某某:“转弯车辆应该让直行车辆先行,所谓让行,就是在转弯前就应该观察仔细,如有直行车辆,就应当提前让行,而不是停在路口上让行。”听了民警的讲解,史某某认可了事故的责任认定,并表示以后驾车一定会谨慎小心,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通讯员 张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