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重庆市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12月施行

时间: 2021-09-29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504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今(29)日,《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自12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共36条,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按照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的制度逻辑,结合我市实际进行细化规定。

  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实施办法》分情形界定农村土地的发包方,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发包;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发包。

  《实施办法》明确新增人员农村土地承包资格,规定下列新增农村居民有资格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生子女;因婚姻关系、依法收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因国家建设等需要,依法安置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移民;其他依法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办法》细化了调整承包地的情形,增加了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承包方自愿放弃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这一可以调整承包地的情形。

  保障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

  《实施办法》逐项列举依法收回承包地的情形,比如耕地、草地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以及林地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死亡且无继承人的等。

  维护进城务工、落户农民以及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方面,规定承包农户进城落户后,可以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对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后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作了具体规定,对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形设定了法律责任。

  建立占用承包地的补偿机制方面,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建设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需要占用已发包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发包方也可以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为原承包方调整土地。

  承包方耕地抛荒两年 发包方经书面告知和公告可组织代耕

  审慎推进确股确权不确地。为了改善土地耕作条件,《实施办法》规定因高标准农田建设、宜机化改造等原因致使原承包地边界无法确定的,经相关承包地的全体承包方同意,发包方可以按照各承包户的原承包地份额确定承包地面积。

  组织代耕减少土地闲置。《实施办法》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承包方将承包土地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发包方书面告知承包方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告后,可以组织代耕,承包方继续耕作的,不再组织代耕。

  探索土地经营权成片流转。因适度规模经营,需要成片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在保障承包方合法权益并征得其同意的前提下,发包方可依法为承包方调整承包地或者为其互换承包地提供便利。

  《实施办法》明确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情形,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发包方可以催告承包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发包方干涉承包方生产经营自主权将承担民事责任

  《实施办法》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有关人员利用职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施办法》规定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干涉土地承包经营,擅自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或者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强迫或者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截留、扣缴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的;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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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重庆市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12月施行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今(29)日,《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自12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共36条,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按照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的制度逻辑,结合我市实际进行细化规定。

  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实施办法》分情形界定农村土地的发包方,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发包;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发包。

  《实施办法》明确新增人员农村土地承包资格,规定下列新增农村居民有资格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生子女;因婚姻关系、依法收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因国家建设等需要,依法安置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移民;其他依法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办法》细化了调整承包地的情形,增加了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承包方自愿放弃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这一可以调整承包地的情形。

  保障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

  《实施办法》逐项列举依法收回承包地的情形,比如耕地、草地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以及林地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死亡且无继承人的等。

  维护进城务工、落户农民以及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方面,规定承包农户进城落户后,可以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对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后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作了具体规定,对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形设定了法律责任。

  建立占用承包地的补偿机制方面,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建设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需要占用已发包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发包方也可以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为原承包方调整土地。

  承包方耕地抛荒两年 发包方经书面告知和公告可组织代耕

  审慎推进确股确权不确地。为了改善土地耕作条件,《实施办法》规定因高标准农田建设、宜机化改造等原因致使原承包地边界无法确定的,经相关承包地的全体承包方同意,发包方可以按照各承包户的原承包地份额确定承包地面积。

  组织代耕减少土地闲置。《实施办法》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承包方将承包土地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发包方书面告知承包方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告后,可以组织代耕,承包方继续耕作的,不再组织代耕。

  探索土地经营权成片流转。因适度规模经营,需要成片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在保障承包方合法权益并征得其同意的前提下,发包方可依法为承包方调整承包地或者为其互换承包地提供便利。

  《实施办法》明确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情形,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发包方可以催告承包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发包方干涉承包方生产经营自主权将承担民事责任

  《实施办法》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有关人员利用职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施办法》规定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干涉土地承包经营,擅自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或者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强迫或者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截留、扣缴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的;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