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11月30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了《重庆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在二审稿中,新增了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在汇报时介绍,二审稿进一步细化了高层建筑消防治理,消防数字化应用,乡镇街道政府消防安全职责等。关于单位消防安全职责,考虑到实践中部分个体工商户的规模和从业人员数量已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标准,但难以按照单位的消防安全要求对其进行监管的情况,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二审稿规定,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为便于实践操作,二审稿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消防救援机构确定,同时,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明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和备案流程,向社会公布。 二审稿规定,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鼓励和支持既有建筑场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或者改造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此外,二审稿还明确,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其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关于数字消防,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细化修订草案中数字消防的内容。二审稿予以采纳,对数字消防作出了相应规定,如第三十八条,对高层建筑的数字化应用进行了细化,鼓励和支持高层建筑应用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物防技防措施,实现火灾风险智能感知预警,提升自主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