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烟花爆竹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思考

时间: 2023-12-01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651

□ 秦向东

烟花爆竹是在婚丧喜庆等活动时使用的一种易燃易爆物品,我国绝大多数地区都存在使用烟花爆竹的传统习俗。2017年,河北省赵县一非遗传承人因制作表演烟花被判刑,引发热议。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做好涉烟花爆竹的案件,努力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需要公安机关认真思考的问题。每逢春节临近,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案件就会大幅上升,也是司法实践中出现最多的一类涉烟花爆竹案件。本文旨在梳理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予以公安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工作建议。本文讨论的对象是公民个人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情形,对于企业违反相关规定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不在此文讨论之列。

对于公民个人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处理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根据该条规定,对非法储存涉烟花爆竹的案件予以治安处罚的前提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此规定有点类似于《刑法》中的行政犯。“国家规定”,按有关理解,应当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不包括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涉及烟花爆竹的“国家规定”,一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二是《消防法》,下面分别进行分析。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关于烟花爆竹储存的规定,且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属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指引性规定,意味着只有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才能给予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

《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经查询当前的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该条只规定了可以罚款处罚,是否适用于公民个人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情形也存在很大争议,且根据《消防法》第四条之规定,处罚权属于应急管理部门。总之,公安机关针对此种情形是不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予以治安处罚的。《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第二款规定:“除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重量超过十公斤的烟花爆竹。”此外,无其他关于烟花爆竹的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简言之,对个人储存烟花爆竹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予以治安处罚的情形有两种: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储存烟花爆竹;在非禁放区域和场所内储存超过十公斤的烟花爆竹。

对于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储存烟花爆竹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予以治安处罚没什么争议,实践中存在争议的是公民个人在非禁放区和场所储存烟花爆竹的情形,即广大农村地区,公民个人在家中储存烟花爆竹的情形。从查获的案件来看,个人储存的烟花爆竹一般都远远超过10公斤。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国人民几千年来的传统习俗,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的提高,对烟花爆竹的需求也在增加。如果按以上规定“一刀切”,即只要个人储存超过10公斤,均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予以治安处罚的话,且最低要行政拘留五日,这样社会效果就非常不好,老百姓会认为,一个传承多年的习俗竟然让自己变成了违法行为人。为此,有人建议修改《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提高个人储存烟花爆竹的标准,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烟花爆竹的需求。但这样做又带来了新的问题,即公共安全问题,个人储存烟花爆竹越多,出安全事故的几率就越大,事故造成的损失就越大。经对查获的这些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案件进行分析,笔者发现有一个共同的规律就是这些烟花爆竹均是从异地购买,要么是买家自己开车到异地购买,要么是买家先找卖家联系好货源,再由卖家用车将烟花爆竹运送至买家处。再进一步分析,造成群众异地购买的原因是本地烟花爆竹价格畸高,外地烟花爆竹只有本地烟花爆竹价格的约三分之一。而造成本地烟花爆竹价格畸高的原因又跟相关的行政管理体制有绝对的关系。个别地方政府出于安全监管、保护本地市场等方面的考虑,人为设置市场壁垒,导致外地烟花爆竹无法正常流入本地市场。且当前的法律法规又为人为设置市场壁垒提供了法律依据。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该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烟花爆竹这一类特殊商品因体制机制原因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无法在全国范围内完全自由地流通,导致价格在不同地区出现很大的差异。受经济利益的驱动,部分群众舍近求远,私自购买异地的烟花爆竹,甚至有少数人倒卖烟花爆竹以赚取高额利润,这又导致了非法储存和非法运输的安全风险。

笔者认为,从公共安全的角度,完全有必要对经营烟花爆竹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但应该一视同仁,通过市场手段来调节烟花爆竹的价格,这样群众就不会事先异地购买后存放于家中,需要的时候可随时到就近的烟花爆竹零售店购买,这样就消除了运输和储存的安全风险,也满足了老百姓的使用需求,真正体现以人民为中心。

综上所述,在现有体制机制下,公安机关在处理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案件时,绝不能生搬硬套法律,机械执法,否则就可能引发媒体炒作。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行为人主观故意、情节、数量、储存地点等因素,对虽然达到处罚标准,但数量不大且以自用为目的,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减轻或不予处罚,对数量较大,储存在居民集中、加油站附近等高风险地区,或者以经营为目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作者单位:丰都县公安局法制大队)

Copyright 2020 © 重庆长安网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重庆法治报社 承办

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0163号 渝ICP备15010797号 电话 023-88196826

重庆法治报社打击"新闻敲诈"举报电话:023 - 88196822 本网及网群刊发稿件,版权归重庆长安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在线投稿 请使用系统指派指定账号密码登录进行投稿。
对涉烟花爆竹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思考

□ 秦向东

烟花爆竹是在婚丧喜庆等活动时使用的一种易燃易爆物品,我国绝大多数地区都存在使用烟花爆竹的传统习俗。2017年,河北省赵县一非遗传承人因制作表演烟花被判刑,引发热议。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做好涉烟花爆竹的案件,努力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需要公安机关认真思考的问题。每逢春节临近,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案件就会大幅上升,也是司法实践中出现最多的一类涉烟花爆竹案件。本文旨在梳理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予以公安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工作建议。本文讨论的对象是公民个人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情形,对于企业违反相关规定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不在此文讨论之列。

对于公民个人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处理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根据该条规定,对非法储存涉烟花爆竹的案件予以治安处罚的前提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此规定有点类似于《刑法》中的行政犯。“国家规定”,按有关理解,应当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不包括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涉及烟花爆竹的“国家规定”,一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二是《消防法》,下面分别进行分析。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关于烟花爆竹储存的规定,且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属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指引性规定,意味着只有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才能给予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

《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经查询当前的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该条只规定了可以罚款处罚,是否适用于公民个人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情形也存在很大争议,且根据《消防法》第四条之规定,处罚权属于应急管理部门。总之,公安机关针对此种情形是不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予以治安处罚的。《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第二款规定:“除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重量超过十公斤的烟花爆竹。”此外,无其他关于烟花爆竹的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简言之,对个人储存烟花爆竹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予以治安处罚的情形有两种: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储存烟花爆竹;在非禁放区域和场所内储存超过十公斤的烟花爆竹。

对于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储存烟花爆竹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予以治安处罚没什么争议,实践中存在争议的是公民个人在非禁放区和场所储存烟花爆竹的情形,即广大农村地区,公民个人在家中储存烟花爆竹的情形。从查获的案件来看,个人储存的烟花爆竹一般都远远超过10公斤。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国人民几千年来的传统习俗,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的提高,对烟花爆竹的需求也在增加。如果按以上规定“一刀切”,即只要个人储存超过10公斤,均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予以治安处罚的话,且最低要行政拘留五日,这样社会效果就非常不好,老百姓会认为,一个传承多年的习俗竟然让自己变成了违法行为人。为此,有人建议修改《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提高个人储存烟花爆竹的标准,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烟花爆竹的需求。但这样做又带来了新的问题,即公共安全问题,个人储存烟花爆竹越多,出安全事故的几率就越大,事故造成的损失就越大。经对查获的这些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案件进行分析,笔者发现有一个共同的规律就是这些烟花爆竹均是从异地购买,要么是买家自己开车到异地购买,要么是买家先找卖家联系好货源,再由卖家用车将烟花爆竹运送至买家处。再进一步分析,造成群众异地购买的原因是本地烟花爆竹价格畸高,外地烟花爆竹只有本地烟花爆竹价格的约三分之一。而造成本地烟花爆竹价格畸高的原因又跟相关的行政管理体制有绝对的关系。个别地方政府出于安全监管、保护本地市场等方面的考虑,人为设置市场壁垒,导致外地烟花爆竹无法正常流入本地市场。且当前的法律法规又为人为设置市场壁垒提供了法律依据。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该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烟花爆竹这一类特殊商品因体制机制原因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无法在全国范围内完全自由地流通,导致价格在不同地区出现很大的差异。受经济利益的驱动,部分群众舍近求远,私自购买异地的烟花爆竹,甚至有少数人倒卖烟花爆竹以赚取高额利润,这又导致了非法储存和非法运输的安全风险。

笔者认为,从公共安全的角度,完全有必要对经营烟花爆竹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但应该一视同仁,通过市场手段来调节烟花爆竹的价格,这样群众就不会事先异地购买后存放于家中,需要的时候可随时到就近的烟花爆竹零售店购买,这样就消除了运输和储存的安全风险,也满足了老百姓的使用需求,真正体现以人民为中心。

综上所述,在现有体制机制下,公安机关在处理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案件时,绝不能生搬硬套法律,机械执法,否则就可能引发媒体炒作。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行为人主观故意、情节、数量、储存地点等因素,对虽然达到处罚标准,但数量不大且以自用为目的,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减轻或不予处罚,对数量较大,储存在居民集中、加油站附近等高风险地区,或者以经营为目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作者单位:丰都县公安局法制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