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举行结婚仪式未登记 女方被判返还九成彩礼

时间: 2024-01-08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728

本网讯(记者 杨雪 通讯员 张碧娟)举行结婚仪式时,男方向女方及其父母给付了彩礼,后双方因生育子女等问题分手,未到民政局依法登记结婚,男方能否主张要求女方返还给付的彩礼及“三金”?近日,永川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

2022年4月,小彭(男方)与小张(女方)经人介绍后恋爱,并开始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5月,小彭为小张购买了价值5万余元的金银首饰。同年8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小彭给付小张及其父母彩礼16.8万元,给付小张的众多亲属红包1万余元,并为小张家办酒席提供价值1万多元的烟、酒、饮料等物品。婚礼结束后,小彭及小张外出旅行回家后,双方因生育子女等问题产生纠纷并分手,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小彭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张及其父母返还彩礼。

永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在男女双方订婚或结婚时,由男方给付女方或女方家人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实物,作为婚约或婚姻成立的程序和标志,具有明显的目的性,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根据风俗习惯,彩礼给付以男女双方为利益代表,但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故返还彩礼款的权利义务主体亦不限于缔结婚约的男女双方,双方家庭亦参与其中,考虑到小彭与小张二人确定恋爱关系和同居的事实,后双方又按照习俗举行了婚礼,再考量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和男女双方家庭付出的钱物,遂判决小张及其父母返还90%的彩礼及“三金”。该案现已生效并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本案中,小彭与小张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彭请求返还彩礼的诉求,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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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举行结婚仪式未登记 女方被判返还九成彩礼

本网讯(记者 杨雪 通讯员 张碧娟)举行结婚仪式时,男方向女方及其父母给付了彩礼,后双方因生育子女等问题分手,未到民政局依法登记结婚,男方能否主张要求女方返还给付的彩礼及“三金”?近日,永川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

2022年4月,小彭(男方)与小张(女方)经人介绍后恋爱,并开始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5月,小彭为小张购买了价值5万余元的金银首饰。同年8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小彭给付小张及其父母彩礼16.8万元,给付小张的众多亲属红包1万余元,并为小张家办酒席提供价值1万多元的烟、酒、饮料等物品。婚礼结束后,小彭及小张外出旅行回家后,双方因生育子女等问题产生纠纷并分手,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小彭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张及其父母返还彩礼。

永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在男女双方订婚或结婚时,由男方给付女方或女方家人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实物,作为婚约或婚姻成立的程序和标志,具有明显的目的性,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根据风俗习惯,彩礼给付以男女双方为利益代表,但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故返还彩礼款的权利义务主体亦不限于缔结婚约的男女双方,双方家庭亦参与其中,考虑到小彭与小张二人确定恋爱关系和同居的事实,后双方又按照习俗举行了婚礼,再考量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和男女双方家庭付出的钱物,遂判决小张及其父母返还90%的彩礼及“三金”。该案现已生效并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本案中,小彭与小张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彭请求返还彩礼的诉求,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