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委员杨竞:行政机关要以信息公开为常态

时间: 2024-01-22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790

(杨竞)

“政府信息公开是依法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行政权力透明运行、助推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有力举措。”1月20日,市政协委员、巴南区人民法院行政(综合)审判庭庭长杨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一些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中不规范、不合法,所涉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频遭败诉,信息公开答复被判决撤销或确认违法,需引起高度重视。对此,今年两会上,杨竞提交了“关于规范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建议”的提案。

杨竞介绍,目前部分行政机关存在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规范的问题。例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但一些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或答复不准确、不全面的情况。

同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有权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主体为该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以及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但一些行政机关在不具备政府信息公开职能职权的情况下依然对申请人进行答复,导致超越法定职权而被认定为违法。此外,还存在行政机关处理申请人申请公开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时不规范的问题。

对此,杨竞建议,行政机关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准确、完整、及时地给出答复,积极作为,不拖延、不推诿。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要进行必要的查找和检索,尽到合理的检索义务,特别是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时,要强化证据意识,收集和保存查找和检索的相关证据,做到以事实为依凭,有理有据。同时,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士的审核把关作用,加强对行政行为的法律审查,确保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记者 朱颂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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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委员杨竞:行政机关要以信息公开为常态

(杨竞)

“政府信息公开是依法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行政权力透明运行、助推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有力举措。”1月20日,市政协委员、巴南区人民法院行政(综合)审判庭庭长杨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一些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中不规范、不合法,所涉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频遭败诉,信息公开答复被判决撤销或确认违法,需引起高度重视。对此,今年两会上,杨竞提交了“关于规范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建议”的提案。

杨竞介绍,目前部分行政机关存在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规范的问题。例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但一些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或答复不准确、不全面的情况。

同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有权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主体为该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以及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但一些行政机关在不具备政府信息公开职能职权的情况下依然对申请人进行答复,导致超越法定职权而被认定为违法。此外,还存在行政机关处理申请人申请公开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时不规范的问题。

对此,杨竞建议,行政机关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准确、完整、及时地给出答复,积极作为,不拖延、不推诿。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要进行必要的查找和检索,尽到合理的检索义务,特别是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时,要强化证据意识,收集和保存查找和检索的相关证据,做到以事实为依凭,有理有据。同时,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士的审核把关作用,加强对行政行为的法律审查,确保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记者 朱颂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