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抄近路蹚河溺亡,家属要求施工方赔偿被驳

时间: 2024-02-21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10779

男子刘某下班后为抄近路回家,擅自蹚河,不幸溺亡,刘某家属起诉要求河道施工方承担赔偿责任,能否获得支持?近日,潼南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最终,法院认定河道施工方不存在过错,驳回了溺亡男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

涉水过河溺亡 自行承担后果

刘某工作的地点与其住处相隔一条河流,某工程公司承建了该河流的堤坝工程。2023年6月13日18时许,刘某下班后未按要求返回工作驻地,自行从某工程公司宿舍区栅栏损坏处进入并穿越厂区,翻越河堤旁高约1.5米的围墙后,试图渡河回家,渡河过程中不幸溺水死亡。刘某亲属遂以某工程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为由诉至潼南区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23872元。

潼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中,刘某溺水身亡原因系其下班后为抄近路回家,自行穿越某工程公司厂区并进入天然河道,在渡河途中溺亡,某工程公司施工区域为天然河道,并非公共场所,该施工区域并未与公共活动场所相邻,且某工程公司在该河道外设置了高约1.5米的围墙,已经尽到了相应管理义务。此外,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根据一般常识,即可知晓下水渡河的危险性,但其仍执意下水渡河,将自身安全置于危险境地,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遂依法判决驳回了刘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守法者不应为他人过错买单

潼南区法院法官孙健认为,《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一般侵权责任纠纷中,当事人自身存在过错,应作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在本案中,某工程公司在施工中设置了围墙,已经尽到了相应的管理和告知义务,所以,刘某自行穿越某工程公司厂区,并进入天然河道溺水死亡,系其自身原因所致,某工程公司对此并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明辨是非,守法者不应为他人过错买单。刘某溺亡固然令人同情,但同情心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不能因为同情而损害法律的尊严。赔偿责任的承担应符合法定条件,不应基于同情弱者的朴素情感或以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这也是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要求。

记者 唐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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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抄近路蹚河溺亡,家属要求施工方赔偿被驳

男子刘某下班后为抄近路回家,擅自蹚河,不幸溺亡,刘某家属起诉要求河道施工方承担赔偿责任,能否获得支持?近日,潼南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最终,法院认定河道施工方不存在过错,驳回了溺亡男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

涉水过河溺亡 自行承担后果

刘某工作的地点与其住处相隔一条河流,某工程公司承建了该河流的堤坝工程。2023年6月13日18时许,刘某下班后未按要求返回工作驻地,自行从某工程公司宿舍区栅栏损坏处进入并穿越厂区,翻越河堤旁高约1.5米的围墙后,试图渡河回家,渡河过程中不幸溺水死亡。刘某亲属遂以某工程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为由诉至潼南区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23872元。

潼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中,刘某溺水身亡原因系其下班后为抄近路回家,自行穿越某工程公司厂区并进入天然河道,在渡河途中溺亡,某工程公司施工区域为天然河道,并非公共场所,该施工区域并未与公共活动场所相邻,且某工程公司在该河道外设置了高约1.5米的围墙,已经尽到了相应管理义务。此外,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根据一般常识,即可知晓下水渡河的危险性,但其仍执意下水渡河,将自身安全置于危险境地,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遂依法判决驳回了刘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守法者不应为他人过错买单

潼南区法院法官孙健认为,《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一般侵权责任纠纷中,当事人自身存在过错,应作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在本案中,某工程公司在施工中设置了围墙,已经尽到了相应的管理和告知义务,所以,刘某自行穿越某工程公司厂区,并进入天然河道溺水死亡,系其自身原因所致,某工程公司对此并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明辨是非,守法者不应为他人过错买单。刘某溺亡固然令人同情,但同情心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不能因为同情而损害法律的尊严。赔偿责任的承担应符合法定条件,不应基于同情弱者的朴素情感或以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这也是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要求。

记者 唐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