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离婚时陷困境,检察机关监督破解20年难题

时间: 2024-02-26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521

本网讯(通讯员 韦杰 记者 饶果)2月18日,城口县检察院就一起涉及以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的行政检察监督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最终让这个困扰当事人近20年的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2004年,城口县的冉某某与四川省万源市的张某某在外务工期间相恋,张某某怀孕后二人决定结婚,因张某某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张某某便伪造了身份信息并办理了结婚登记。后二人感情不和遂决定离婚,但因张某某身份证与结婚登记记载不一致,故未予办理离婚登记。二人在两地分居生活近二十年,冉某某多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或向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均未被受理。

今年2月,冉某某向城口县检察院申请监督撤销其与张某某的婚姻登记。城口县检察院在查明本案事实后决定举行公开听证会。检察机关向听证员、民政部门负责人出示了调查核实的证据,包括二人《婚姻登记档案》、张某某身份信息及原婚姻登记的身份信息、当事人及所在社区干部的询问笔录、张某某婚姻登记使用的身份信息在公安机关查无此人的情况等。参会各方对张某某使用伪造的身份信息与冉某某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达成一致。城口县检察院于听证会结束后的当日向城口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撤销冉某某与张某某的婚姻登记。城口县民政局接到检察建议书后,于2月20日撤销了冉某某与张某某的婚姻登记。

近年来,随着技术条件不断提升,早年间一些冒名顶替和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陆续被发现。对于此类案件,不属于《民法典》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法定情形,法院通常不能在民事诉讼案件里直接作出判决,为了纠正错误的结婚登记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请检察院监督撤销。检察官提醒,婚姻是人生大事,广大群众一定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婚姻的相关规定,切勿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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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离婚时陷困境,检察机关监督破解20年难题

本网讯(通讯员 韦杰 记者 饶果)2月18日,城口县检察院就一起涉及以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的行政检察监督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最终让这个困扰当事人近20年的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2004年,城口县的冉某某与四川省万源市的张某某在外务工期间相恋,张某某怀孕后二人决定结婚,因张某某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张某某便伪造了身份信息并办理了结婚登记。后二人感情不和遂决定离婚,但因张某某身份证与结婚登记记载不一致,故未予办理离婚登记。二人在两地分居生活近二十年,冉某某多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或向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均未被受理。

今年2月,冉某某向城口县检察院申请监督撤销其与张某某的婚姻登记。城口县检察院在查明本案事实后决定举行公开听证会。检察机关向听证员、民政部门负责人出示了调查核实的证据,包括二人《婚姻登记档案》、张某某身份信息及原婚姻登记的身份信息、当事人及所在社区干部的询问笔录、张某某婚姻登记使用的身份信息在公安机关查无此人的情况等。参会各方对张某某使用伪造的身份信息与冉某某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达成一致。城口县检察院于听证会结束后的当日向城口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撤销冉某某与张某某的婚姻登记。城口县民政局接到检察建议书后,于2月20日撤销了冉某某与张某某的婚姻登记。

近年来,随着技术条件不断提升,早年间一些冒名顶替和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陆续被发现。对于此类案件,不属于《民法典》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法定情形,法院通常不能在民事诉讼案件里直接作出判决,为了纠正错误的结婚登记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请检察院监督撤销。检察官提醒,婚姻是人生大事,广大群众一定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婚姻的相关规定,切勿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