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陈友坤:引入第三方评估提升地方立法质量

时间: 2024-03-06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572

(陈友坤)

3月5日,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律师协会常务副会长、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友坤在提交的《关于完善地方立法制度机制,持续提高立法质量效率的建议》中称,当下的地方立法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如不同地方立法之间高度“模仿”乃至“抄袭”,地方特色缺失,立法创新不足,建议建立第三方立法评估制度,进一步细化地方立法规则,不断提升地方立法质量。

陈友坤在建议中说,我国地方立法的数量、类型等持续激增,为国家治理源源不断地输入了诸多地方性、多元化和创新性元素,但存在不少问题。比如,部分地方立法在体例和结构上“贪大求全”,片面追求体例结构的完整性,“大而全”的地方立法比较多,“少而精”“小快灵”的地方立法比较少。“立法重复”情况突出,部分地方立法“下法抄上法”“子法抄母法”“小法抄大法”“一法抄多法”,习惯于充当立法的“搬运工”。不同地方立法之间高度“模仿”乃至“抄袭”,南方的与北方的差不多,西部的与东部的一个样,地方特色缺失,立法创新不足。有学者对《水污染防治法》与各地水污染防治条例进行文本对照和比较发现,有的水污染防治条例与上位法重合率高达70%。

陈友坤建议,建立系统化、常态化和专业化的第三方立法评估制度,且该制度应具有严密的体制机制设置,包括评估制度的主体、启动程序、运行流程以及评估后的处理等一系列制度安排,第三方评估应包括立法前论证和立法后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应根据分析结果编写评估报告,为立法者提供决策依据。选择具备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经验的高校、研究机构等评估,可避免地方立法机关既当选手又当裁判的问题。

建立科学的地方立法考核机制,避免“以数量论成绩”“以速度论英雄”,做到“以质论绩”,把考核的关注点放到立法效益和治理效能上,把“是否具有地方特色”“是否重复上位法”“是否具有实效性”“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具有良好社会评价”等要件列入评估指标体系,对地方立法进行科学评估。这样,可预防各地重数量轻质量的立法攀比心理,引发地方立法的诸多非理性冲动和形式主义之风。

造成我国地方立法困境,与地方立法过程中调查研究不到位、当地民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常态化途径缺失相关。因此,应深入调查研究,拓展立法公众参与途径,形成地方立法与地方“地情”“民情”的紧密联通与有序互动。

  记者 唐孝忠

Copyright 2020 © 重庆长安网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重庆法治报社 承办

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0163号 渝ICP备15010797号 电话 023-88196826

重庆法治报社打击"新闻敲诈"举报电话:023 - 88196822 本网及网群刊发稿件,版权归重庆长安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在线投稿 请使用系统指派指定账号密码登录进行投稿。
全国人大代表陈友坤:引入第三方评估提升地方立法质量

(陈友坤)

3月5日,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律师协会常务副会长、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友坤在提交的《关于完善地方立法制度机制,持续提高立法质量效率的建议》中称,当下的地方立法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如不同地方立法之间高度“模仿”乃至“抄袭”,地方特色缺失,立法创新不足,建议建立第三方立法评估制度,进一步细化地方立法规则,不断提升地方立法质量。

陈友坤在建议中说,我国地方立法的数量、类型等持续激增,为国家治理源源不断地输入了诸多地方性、多元化和创新性元素,但存在不少问题。比如,部分地方立法在体例和结构上“贪大求全”,片面追求体例结构的完整性,“大而全”的地方立法比较多,“少而精”“小快灵”的地方立法比较少。“立法重复”情况突出,部分地方立法“下法抄上法”“子法抄母法”“小法抄大法”“一法抄多法”,习惯于充当立法的“搬运工”。不同地方立法之间高度“模仿”乃至“抄袭”,南方的与北方的差不多,西部的与东部的一个样,地方特色缺失,立法创新不足。有学者对《水污染防治法》与各地水污染防治条例进行文本对照和比较发现,有的水污染防治条例与上位法重合率高达70%。

陈友坤建议,建立系统化、常态化和专业化的第三方立法评估制度,且该制度应具有严密的体制机制设置,包括评估制度的主体、启动程序、运行流程以及评估后的处理等一系列制度安排,第三方评估应包括立法前论证和立法后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应根据分析结果编写评估报告,为立法者提供决策依据。选择具备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经验的高校、研究机构等评估,可避免地方立法机关既当选手又当裁判的问题。

建立科学的地方立法考核机制,避免“以数量论成绩”“以速度论英雄”,做到“以质论绩”,把考核的关注点放到立法效益和治理效能上,把“是否具有地方特色”“是否重复上位法”“是否具有实效性”“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具有良好社会评价”等要件列入评估指标体系,对地方立法进行科学评估。这样,可预防各地重数量轻质量的立法攀比心理,引发地方立法的诸多非理性冲动和形式主义之风。

造成我国地方立法困境,与地方立法过程中调查研究不到位、当地民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常态化途径缺失相关。因此,应深入调查研究,拓展立法公众参与途径,形成地方立法与地方“地情”“民情”的紧密联通与有序互动。

  记者 唐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