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就读私立学校,女方诉求高额学费被驳回

时间: 2024-03-06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9389

近日,因前夫邓某不愿支付长女就读私立学校的高昂费用,罗某告上法庭。最终,法院认定子女就读私立学校超出被告经济负担能力,判决驳回原告的诉求。

罗某与前夫邓某曾在婚内育有两个女儿,双方于2015年7月协议离婚,约定长女由罗某抚养,次女由邓某抚养,教育费均由被告承担。

离婚后,长女在大足区某私立小学读书。2022年,邓某分两次向该私立小学转账2万余元用于支付长女的教育费。而由被告抚养的次女现就读于大渡口区某公立小学,每学期学杂费700余元。

2023年6月,长女在大足区某私立小学完成小学学业,花费学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共计14万余元。邓某拒绝支付剩余的12万元。对此,罗某以对方未按约履行离婚协议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长女小学期间的学费12万余元及违约金5万元。

法官说法:

大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国家义务教育招生相关政策,教育部门依法保障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顺利入学。就读私立学校并非孩子的唯一选择,就读私立小学也并非孩子优秀的前提条件。本案中,虽然邓某曾支付过长女两学期学费,但在其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结合其收入情况以及选择让次女就读公立学校表明,罗某为长女选择私立学校就读超出邓某目前的经济负担能力,不能据此推定邓某同意长女在私立小学就读并愿意承担相应学费。参考重庆市公立学校收费标准,邓某支付的长女教育费已经超出其应当支付的费用,遂判决驳回原告罗某全部诉讼请求。罗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双方在离婚时就子女生活费、学费等事宜作出的安排,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但约定的教育费等支出应在义务人合理负担范围内,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通讯员 肖竹君 瞿 杭

记者 舒楚寒

Copyright 2020 © 重庆长安网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重庆法治报社 承办

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0163号 渝ICP备15010797号 电话 023-88196826

重庆法治报社打击"新闻敲诈"举报电话:023 - 88196822 本网及网群刊发稿件,版权归重庆长安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在线投稿 请使用系统指派指定账号密码登录进行投稿。
离婚后子女就读私立学校,女方诉求高额学费被驳回

近日,因前夫邓某不愿支付长女就读私立学校的高昂费用,罗某告上法庭。最终,法院认定子女就读私立学校超出被告经济负担能力,判决驳回原告的诉求。

罗某与前夫邓某曾在婚内育有两个女儿,双方于2015年7月协议离婚,约定长女由罗某抚养,次女由邓某抚养,教育费均由被告承担。

离婚后,长女在大足区某私立小学读书。2022年,邓某分两次向该私立小学转账2万余元用于支付长女的教育费。而由被告抚养的次女现就读于大渡口区某公立小学,每学期学杂费700余元。

2023年6月,长女在大足区某私立小学完成小学学业,花费学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共计14万余元。邓某拒绝支付剩余的12万元。对此,罗某以对方未按约履行离婚协议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长女小学期间的学费12万余元及违约金5万元。

法官说法:

大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国家义务教育招生相关政策,教育部门依法保障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顺利入学。就读私立学校并非孩子的唯一选择,就读私立小学也并非孩子优秀的前提条件。本案中,虽然邓某曾支付过长女两学期学费,但在其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结合其收入情况以及选择让次女就读公立学校表明,罗某为长女选择私立学校就读超出邓某目前的经济负担能力,不能据此推定邓某同意长女在私立小学就读并愿意承担相应学费。参考重庆市公立学校收费标准,邓某支付的长女教育费已经超出其应当支付的费用,遂判决驳回原告罗某全部诉讼请求。罗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双方在离婚时就子女生活费、学费等事宜作出的安排,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但约定的教育费等支出应在义务人合理负担范围内,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通讯员 肖竹君 瞿 杭

记者 舒楚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