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6月1日起施行

时间: 2024-04-01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988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修订草案)》(下称《条例》)经两次审议,已于3月28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自6月1日起施行。

对政府相关工作部门等制定并依法报送相关政府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我市探索双重备案审查制,《条例》规定,上述规范性文件逐步纳入双重备案审查范围。对双重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在审查、处理环节与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所区分,兼顾了政府系统的备案审查机制,有利于凝聚备案审查合力。目前,双重备案审查制度创新已纳入市委深改委2024年加快实施的重大改革项目,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条例》规定,乡镇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乡镇人大备案,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街道人大工委报送备案,打通备案审查“最后一公里”,形成贯通市、区县、乡镇三级备案审查工作体系,实现备案审查全覆盖。

强化“有件必备”相关制度。《条例》细化了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备的司法规范性文件,除市高法院及各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及各检察分院外,单独列举成渝金融法院、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重庆市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依照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对专门事项作出的配套规定,应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此外,健全完善审查机制,《条例》要求人大常委会综合运用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专项审查、联合审查等方式开展审查。增强备案审查纠错刚性,比如:制定机关同意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提出书面处理计划,一般应当在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完成处置工作;规范性文件被纠正或者撤销后,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相同问题的,有关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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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6月1日起施行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修订草案)》(下称《条例》)经两次审议,已于3月28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自6月1日起施行。

对政府相关工作部门等制定并依法报送相关政府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我市探索双重备案审查制,《条例》规定,上述规范性文件逐步纳入双重备案审查范围。对双重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在审查、处理环节与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所区分,兼顾了政府系统的备案审查机制,有利于凝聚备案审查合力。目前,双重备案审查制度创新已纳入市委深改委2024年加快实施的重大改革项目,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条例》规定,乡镇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乡镇人大备案,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街道人大工委报送备案,打通备案审查“最后一公里”,形成贯通市、区县、乡镇三级备案审查工作体系,实现备案审查全覆盖。

强化“有件必备”相关制度。《条例》细化了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备的司法规范性文件,除市高法院及各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及各检察分院外,单独列举成渝金融法院、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重庆市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依照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对专门事项作出的配套规定,应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此外,健全完善审查机制,《条例》要求人大常委会综合运用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专项审查、联合审查等方式开展审查。增强备案审查纠错刚性,比如:制定机关同意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提出书面处理计划,一般应当在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完成处置工作;规范性文件被纠正或者撤销后,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相同问题的,有关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