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将集中管辖涉交通运输民商事案件

时间: 2024-05-01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554

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 4月30日,市高法院召开“加强交通运输专业化审判 更好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涉交通运输民商事案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5月1日起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将集中管辖全市范围内一审涉交通运输民商事案件。

据了解,为加强交通运输专业化审判,更好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在现有涉外商事、国内商事、知识产权专业审判、涉铁管辖职能的基础上,将集中管辖全市范围内一审涉交通运输民商事案件。

《公告》指出,据以确定管辖的连结点位于重庆市范围内的运输合同纠纷、仓储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等第一审涉交通运输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向重庆市辖区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集中管辖。

《公告》明确,由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集中管辖的第一审涉交通运输民商事案件包括:

一、运输合同纠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管道运输合同纠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联合运输合同纠纷、多式联运合同纠纷、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应由海事法院管辖的除外);

二、仓储合同纠纷;

三、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邮政服务合同纠纷、仓单质权纠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航空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同时,原由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受理的江北区、渝北区、沙坪坝区内发生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第一审民事案件,调整为由法律规定的重庆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据悉,下一步,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将紧扣交通运输管辖职能调整契机,继续深化国内外交通运输审判规则衔接,探索构建涵盖铁、公、空、水等多种运输方式的多式联运司法保障体系,推动打造具有重庆辨识度、全国影响力的交通运输审判司法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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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将集中管辖涉交通运输民商事案件

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 4月30日,市高法院召开“加强交通运输专业化审判 更好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涉交通运输民商事案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5月1日起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将集中管辖全市范围内一审涉交通运输民商事案件。

据了解,为加强交通运输专业化审判,更好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在现有涉外商事、国内商事、知识产权专业审判、涉铁管辖职能的基础上,将集中管辖全市范围内一审涉交通运输民商事案件。

《公告》指出,据以确定管辖的连结点位于重庆市范围内的运输合同纠纷、仓储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等第一审涉交通运输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向重庆市辖区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集中管辖。

《公告》明确,由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集中管辖的第一审涉交通运输民商事案件包括:

一、运输合同纠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管道运输合同纠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联合运输合同纠纷、多式联运合同纠纷、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应由海事法院管辖的除外);

二、仓储合同纠纷;

三、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邮政服务合同纠纷、仓单质权纠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航空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同时,原由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受理的江北区、渝北区、沙坪坝区内发生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第一审民事案件,调整为由法律规定的重庆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据悉,下一步,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将紧扣交通运输管辖职能调整契机,继续深化国内外交通运输审判规则衔接,探索构建涵盖铁、公、空、水等多种运输方式的多式联运司法保障体系,推动打造具有重庆辨识度、全国影响力的交通运输审判司法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