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规范“民告官” 切实保障公民诉讼权利

时间: 2017-09-15 来源: 新华社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8699

记者获悉,最高法日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明确,坚决清理限制当事人诉权的“土政策”。严禁在法律规定之外,以案件疑难复杂、部门利益权衡、影响年底结案等为由,不接收诉状或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

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和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行政诉讼“立案难”基本解决。但随着行政案件大幅增长和办案压力不断加大,少数法院限制当事人诉权的情况有所回潮。也存在个别当事人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和行政成本。

保护诉权

避免立案环节过度审查

基于“民告官”的制度架构,加之“官本位”观念的长期影响,行政审判容易受到各方面的干扰。

《意见》强调,严禁在法律规定之外,以案件疑难复杂、部门利益权衡、影响年底结案等为由,不接收诉状或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

“过去一些地方出台限制受理行政案件的‘土政策’、‘潜规则’,将老百姓的诉求拒之门外。”最高法行政庭负责人告诉记者。

此次《意见》明确,坚决清理限制当事人诉权的“土政策”,避免在立案环节进行过度审查,违法将当事人诉讼依据是否充分、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法律关系是否明确等作为立案条件。

对于不能当场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也未要求当事人补正起诉材料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上一级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或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过起诉期视情况可立案

《意见》明确,对于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案件,法院不得以当事人的起诉未经行政机关复议为由不予立案或者不接收起诉材料。

当事人的起诉可能超过起诉期限的,法院应当进行认真审查。确因不可抗力或者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法院不得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不予立案。

《意见》提到,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干扰依法立案、故意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阻碍和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干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机关和个人,法院应当如实记录,并按规定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同时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进行通报、提出处理建议。

规制滥诉

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在防止过度审查的同时,也要注意坚持必要审查。

《意见》要求,法院除按照上述规定的起诉条件进行审查外,对于起诉事项没有经法定复议前置程序处理、起诉确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起诉人与行政行为之间确实没有利害关系等明显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依法不予立案,但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对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针对同一事项重复、反复提起诉讼,或者反复提起行政复议继而提起诉讼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起诉,依法不予立案,但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此外,“对于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内部监督职责,或者不服行政机关内部指示行为提起诉讼的,法院依法不予立案。”上述负责人称,“但上述行为设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者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除外”。

恶意诉讼依法不予立案

《意见》明确,依法制止滥用诉权、恶意诉讼,对以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为目的的起诉,依法不予立案。

对极个别当事人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的,依法不予立案。

对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而提起行政诉讼,或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明显没有值得保护的与其自身合法权益相关的实际利益,依法不予立案。

此外,对申请公开、公布其已知晓的政府信息,请求行政机关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对已有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不服行政机关所作处理、答复或未作处理等行为提起诉讼的,依法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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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规范“民告官” 切实保障公民诉讼权利

记者获悉,最高法日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明确,坚决清理限制当事人诉权的“土政策”。严禁在法律规定之外,以案件疑难复杂、部门利益权衡、影响年底结案等为由,不接收诉状或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

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和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行政诉讼“立案难”基本解决。但随着行政案件大幅增长和办案压力不断加大,少数法院限制当事人诉权的情况有所回潮。也存在个别当事人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和行政成本。

保护诉权

避免立案环节过度审查

基于“民告官”的制度架构,加之“官本位”观念的长期影响,行政审判容易受到各方面的干扰。

《意见》强调,严禁在法律规定之外,以案件疑难复杂、部门利益权衡、影响年底结案等为由,不接收诉状或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

“过去一些地方出台限制受理行政案件的‘土政策’、‘潜规则’,将老百姓的诉求拒之门外。”最高法行政庭负责人告诉记者。

此次《意见》明确,坚决清理限制当事人诉权的“土政策”,避免在立案环节进行过度审查,违法将当事人诉讼依据是否充分、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法律关系是否明确等作为立案条件。

对于不能当场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也未要求当事人补正起诉材料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上一级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或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过起诉期视情况可立案

《意见》明确,对于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案件,法院不得以当事人的起诉未经行政机关复议为由不予立案或者不接收起诉材料。

当事人的起诉可能超过起诉期限的,法院应当进行认真审查。确因不可抗力或者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法院不得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不予立案。

《意见》提到,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干扰依法立案、故意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阻碍和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干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机关和个人,法院应当如实记录,并按规定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同时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进行通报、提出处理建议。

规制滥诉

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在防止过度审查的同时,也要注意坚持必要审查。

《意见》要求,法院除按照上述规定的起诉条件进行审查外,对于起诉事项没有经法定复议前置程序处理、起诉确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起诉人与行政行为之间确实没有利害关系等明显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依法不予立案,但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对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针对同一事项重复、反复提起诉讼,或者反复提起行政复议继而提起诉讼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起诉,依法不予立案,但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此外,“对于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内部监督职责,或者不服行政机关内部指示行为提起诉讼的,法院依法不予立案。”上述负责人称,“但上述行为设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者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除外”。

恶意诉讼依法不予立案

《意见》明确,依法制止滥用诉权、恶意诉讼,对以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为目的的起诉,依法不予立案。

对极个别当事人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的,依法不予立案。

对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而提起行政诉讼,或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明显没有值得保护的与其自身合法权益相关的实际利益,依法不予立案。

此外,对申请公开、公布其已知晓的政府信息,请求行政机关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对已有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不服行政机关所作处理、答复或未作处理等行为提起诉讼的,依法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