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法院向彭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出司法建议

时间: 2017-12-11 来源: 彭水县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8686

重庆长安网讯(通讯员 陈栋良)近年来,彭水法院受理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类案件及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呈上升趋势,在审理过程中,彭水法院发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认定工伤时存在审查程序不严谨、认定标准不统一、送达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为此,彭水法院向彭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其从三个方面规范行政行为。

在受理阶段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审查申报材料,对于材料不完整的,书面告知一次性补齐所需的材料;在调查上,向对方送达举证通知,听取对方意见,对于用人单位认为不属工伤的,向其明确举证责任;主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避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串通将非工伤认定为工伤。

在工伤认定标准上,对工伤的表现形式进行分类,严格把握同一类案件适用同一个认定标准,避免适用不统一;对于双方对是否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不宜直接作出工伤认定;对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根据重庆市现行适用标准不予认定为工伤。

完善送达程序,在向用人单位送达材料及认定工伤决定书时,可将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地址作为送达地址,向其邮寄送达;对于用人单位派人代收的,审查其与用人单位的身份关系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避免用人单位收取文书后却不予认可;对于自然人挂靠用人单位的,因对外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属用人单位,故不宜撇开用人单位,而简单的由挂靠的自然人来参与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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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法院向彭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出司法建议

重庆长安网讯(通讯员 陈栋良)近年来,彭水法院受理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类案件及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呈上升趋势,在审理过程中,彭水法院发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认定工伤时存在审查程序不严谨、认定标准不统一、送达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为此,彭水法院向彭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其从三个方面规范行政行为。

在受理阶段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审查申报材料,对于材料不完整的,书面告知一次性补齐所需的材料;在调查上,向对方送达举证通知,听取对方意见,对于用人单位认为不属工伤的,向其明确举证责任;主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避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串通将非工伤认定为工伤。

在工伤认定标准上,对工伤的表现形式进行分类,严格把握同一类案件适用同一个认定标准,避免适用不统一;对于双方对是否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不宜直接作出工伤认定;对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根据重庆市现行适用标准不予认定为工伤。

完善送达程序,在向用人单位送达材料及认定工伤决定书时,可将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地址作为送达地址,向其邮寄送达;对于用人单位派人代收的,审查其与用人单位的身份关系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避免用人单位收取文书后却不予认可;对于自然人挂靠用人单位的,因对外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属用人单位,故不宜撇开用人单位,而简单的由挂靠的自然人来参与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