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债务存疑 检方提请抗诉

时间: 2017-12-27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8724

本网讯( 通讯员 蒲昌迅 记者 李 亚) 在和妻子杨丽离婚7年后,家住潼南的张亮,终于在近日把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问题划上了一道“楚河汉界”。几年来,因为144667元债务中有44000元存在问题,他几次去法院进行诉讼。最终,市检察一分院提请抗诉,张亮最终对证据不足的夫妻共同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张亮和杨丽于2010年离婚。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杨丽于2007年向郑强借款80000元,约定年利息8000元,并自称向哥哥杨明借款20000元。这十万元被用来购买两套门市房及装修等事宜,截至2010年5月离婚前,杨丽已偿还郑强利息24000元。

2011年,张亮向法院起诉分隔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判决两个门市一人一间。但由于此前的离婚诉讼中,双方未对债务问题提出诉求,这也导致当初的十万元债务成为导火索。

2012年3月,郑强向法院起诉,要求杨丽偿还借款和利息。经法院调解,要求杨丽在当年12月前偿还本金及利息100667元。此时,杨丽想到之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的24000元以及向哥哥杨明借的20000元,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和前夫张亮共同承担购房债务144667元。经过法院审理,判决杨丽胜诉,张亮需要和前妻承担全部债务。

面对结果,张亮表示不服。提出上诉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市检察一分院审查认为,张亮与杨丽由于未作婚内财产约定,他们当时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给郑强的24000元利息,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这笔债务已经清偿,便不该算进夫妻共同债务中。

与此同时,杨丽在向哥哥杨明借的20000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兄妹俩对借款时间的表述相差两年,而杨丽的儿子也表示家里是2006年4月就买了房,不可能在2007年去借款。此外,兄妹俩之间的借条是在杨丽于张亮离婚诉讼期间补写的,可信度不高。

经过检察院抗诉,法院进入再审程序。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判决张亮对杨丽已偿还给郑强的24000元利息、向杨明借的20000元均无清偿义务。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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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债务存疑 检方提请抗诉

本网讯( 通讯员 蒲昌迅 记者 李 亚) 在和妻子杨丽离婚7年后,家住潼南的张亮,终于在近日把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问题划上了一道“楚河汉界”。几年来,因为144667元债务中有44000元存在问题,他几次去法院进行诉讼。最终,市检察一分院提请抗诉,张亮最终对证据不足的夫妻共同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张亮和杨丽于2010年离婚。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杨丽于2007年向郑强借款80000元,约定年利息8000元,并自称向哥哥杨明借款20000元。这十万元被用来购买两套门市房及装修等事宜,截至2010年5月离婚前,杨丽已偿还郑强利息24000元。

2011年,张亮向法院起诉分隔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判决两个门市一人一间。但由于此前的离婚诉讼中,双方未对债务问题提出诉求,这也导致当初的十万元债务成为导火索。

2012年3月,郑强向法院起诉,要求杨丽偿还借款和利息。经法院调解,要求杨丽在当年12月前偿还本金及利息100667元。此时,杨丽想到之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的24000元以及向哥哥杨明借的20000元,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和前夫张亮共同承担购房债务144667元。经过法院审理,判决杨丽胜诉,张亮需要和前妻承担全部债务。

面对结果,张亮表示不服。提出上诉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市检察一分院审查认为,张亮与杨丽由于未作婚内财产约定,他们当时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给郑强的24000元利息,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这笔债务已经清偿,便不该算进夫妻共同债务中。

与此同时,杨丽在向哥哥杨明借的20000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兄妹俩对借款时间的表述相差两年,而杨丽的儿子也表示家里是2006年4月就买了房,不可能在2007年去借款。此外,兄妹俩之间的借条是在杨丽于张亮离婚诉讼期间补写的,可信度不高。

经过检察院抗诉,法院进入再审程序。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判决张亮对杨丽已偿还给郑强的24000元利息、向杨明借的20000元均无清偿义务。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