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拟出台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时间: 2018-05-31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8845


本网讯(记者 王海成) 月29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次会议(如图)。在为期3天的会期里,常委会组成人员将完成十项议程,包括首次审议公共汽车客运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两项法规案。《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草案)》主要从规划计划、用地供给、财政补贴、路权分配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规定,《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则重点对历史文化的保护利用作出了规定。

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

缓解城市拥堵难题

公共汽车客运在城市交通体系中占有主体地位,对推进绿色出行具有重要作用。记者从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了解到,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道路拥堵日益严重。据统计,主城区主干道高峰时段平均车速由2010年28.4km/h下降到2016年23.61km/h。因道路拥堵等原因造成公交车出行吸引力下降,常规公交客运量与分担率双双下滑,数据显示,2017年常规公交日均客运量由2014年的537万人次下降至491万人次,分担率同比下降2.3个百分点。自驾车、网约车出行比例增多,进一步加剧道路拥堵,陷入了“恶性循环”。同时,我市已经先后出台了《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7号),为贯彻落实国家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适应公共汽车客运发展新形势、新要求,有必要将《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为我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草案共8章68条,明确了公共汽车客运的公益属性、发展原则和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的职责分工,突出了规划调控、公交优先、方便出行等特点,着重对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和监督管理等进行了具体规范。按照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要求,草案从规划计划、用地供给、财政补贴、路权分配等方面加以贯彻落实,同时按照方便社会公众出行的原则,从规划衔接、运力配置、站点设置、站点命名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如草案中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道路技术条件、通行情况、交通流量、出行结构等因素,划设公共汽车专用车道,设置专用车道标志、公共汽车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在公共汽车客运运营管理方面,草案采取了“经营许可+线路特许经营”的管理方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经营企业,并与经营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管理实际需要,可缩短特许经营期限,或收回线路经营权、终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的管理权限,督促经营企业提高服务质量。

此外,草案还从驾驶员和乘务员履职尽责、尊老爱幼,从乘客文明乘车、优惠乘车等角度,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精神体现到法规中。

保护山城历史文化遗产

提升城市品质

历史文化是城市的灵魂,见证了城市生命历程。我市具有3000年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广泛分布着从古代巴渝文化到明清移民、近代开埠、抗战陪都等历史时期的文化遗产,但我市历史文化保护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据统计,我市原有抗战遗址767处,现存仅395处,占51.5%,许多抗战遗产被用于与其历史内涵不匹配的用途,面临着文化意义丧失的困境。目前,我市正全面提升城市品质、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为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历史文化保护责任不清、保护规划刚性不足、保护措施不力等问题,适应新形势下历史文化保护的新要求,有必要制定地方法规,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据了解,草案中将保护对象明确为“国家级和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7种类别,其他不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等因另有法律法规规定,草案中未作出规定。

此外,草案中设专章对保护利用作出了规定,分别对原住居民参与、业态策划、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交易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如提出鼓励和支持原住居民依据保护规划要求在原址居住,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鼓励通过政策引导、费用减免、资金补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保护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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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拟出台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本网讯(记者 王海成) 月29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次会议(如图)。在为期3天的会期里,常委会组成人员将完成十项议程,包括首次审议公共汽车客运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两项法规案。《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草案)》主要从规划计划、用地供给、财政补贴、路权分配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规定,《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则重点对历史文化的保护利用作出了规定。

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

缓解城市拥堵难题

公共汽车客运在城市交通体系中占有主体地位,对推进绿色出行具有重要作用。记者从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了解到,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道路拥堵日益严重。据统计,主城区主干道高峰时段平均车速由2010年28.4km/h下降到2016年23.61km/h。因道路拥堵等原因造成公交车出行吸引力下降,常规公交客运量与分担率双双下滑,数据显示,2017年常规公交日均客运量由2014年的537万人次下降至491万人次,分担率同比下降2.3个百分点。自驾车、网约车出行比例增多,进一步加剧道路拥堵,陷入了“恶性循环”。同时,我市已经先后出台了《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7号),为贯彻落实国家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适应公共汽车客运发展新形势、新要求,有必要将《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为我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草案共8章68条,明确了公共汽车客运的公益属性、发展原则和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的职责分工,突出了规划调控、公交优先、方便出行等特点,着重对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和监督管理等进行了具体规范。按照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要求,草案从规划计划、用地供给、财政补贴、路权分配等方面加以贯彻落实,同时按照方便社会公众出行的原则,从规划衔接、运力配置、站点设置、站点命名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如草案中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道路技术条件、通行情况、交通流量、出行结构等因素,划设公共汽车专用车道,设置专用车道标志、公共汽车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在公共汽车客运运营管理方面,草案采取了“经营许可+线路特许经营”的管理方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经营企业,并与经营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管理实际需要,可缩短特许经营期限,或收回线路经营权、终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的管理权限,督促经营企业提高服务质量。

此外,草案还从驾驶员和乘务员履职尽责、尊老爱幼,从乘客文明乘车、优惠乘车等角度,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精神体现到法规中。

保护山城历史文化遗产

提升城市品质

历史文化是城市的灵魂,见证了城市生命历程。我市具有3000年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广泛分布着从古代巴渝文化到明清移民、近代开埠、抗战陪都等历史时期的文化遗产,但我市历史文化保护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据统计,我市原有抗战遗址767处,现存仅395处,占51.5%,许多抗战遗产被用于与其历史内涵不匹配的用途,面临着文化意义丧失的困境。目前,我市正全面提升城市品质、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为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历史文化保护责任不清、保护规划刚性不足、保护措施不力等问题,适应新形势下历史文化保护的新要求,有必要制定地方法规,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据了解,草案中将保护对象明确为“国家级和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7种类别,其他不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等因另有法律法规规定,草案中未作出规定。

此外,草案中设专章对保护利用作出了规定,分别对原住居民参与、业态策划、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交易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如提出鼓励和支持原住居民依据保护规划要求在原址居住,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鼓励通过政策引导、费用减免、资金补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保护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