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修缮红军洞 捍卫英烈尊严

时间: 2018-06-19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8848

本网讯(记者 舒楚寒 姚华顺 通讯员 马 弘 王 建) 近日,秀山县检察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县文化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该县县级保护文物“红军洞”修缮维护,保护好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据悉,这是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件。

县级保护文物红军洞

杂草丛生碑文模糊不清

“红军洞”是秀山县一处县级保护文物,乃开国将军段苏权曾经战斗和蒙难的故地,是英雄事迹和精神的纪念设施。1987年,秀山县政府将其确定为县级国有保护文物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然而,因监管部门疏于管理,该文物周边杂草丛生,碑文模糊不清,道路被灌木遮挡,已不能满足纪念、教育、参观用途,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持续损害。

秀山县检察院民行科检察官徐海表示,根据刚颁布实施的《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保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5月23日至28日,该院对境内部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烈士陵园开展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全面了解辖区内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现状,深入摸排英烈保护案件线索。

5月28日,在前期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该院依法对县文化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进行立案审查。

发出诉前检察建议

保护英烈纪念设施庄严肃穆

5月29日,秀山县检察院向该县文化委员会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红军洞”修缮、维护,确保恢复纪念和教育基地功能。

同时,该院还建议其对辖区内其他类似具有纪念和教育意义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制定保护措施,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

收到检察建议后,秀山县文化委高度重视,专题研究整改方案,并于6月8日作出书面回复。

据介绍,在秀山县文物管理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积极参与下,秀山县文化委对被列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且具有纪念英雄烈士和教育意义的近现代重要史迹,以及代表性建筑进行了一次全面复查。同时,还对其他损毁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进行现场拍照,确定维修方案,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县政府,进行抢救性修缮维护。

经过复查,共梳理辖区内包括红三军司令部遗址、倒马坎战斗遗址、周家坳红军烈士墓、平马芦生华烈士墓、抗日阵亡将士纪念碑等19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制定了相关维修保护方案。

据悉,秀山县检察院将对后续工作持续跟进监督。

相关链接·法律条文

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颁布实施。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建立并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纪念、缅怀英雄烈士。”

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加强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对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保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

5月4日,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发出《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捍卫英雄烈士荣誉与尊严的通知》。

该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民行部门认真贯彻实施英烈保护法,深入摸排侵害英烈名誉荣誉案件线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英烈保护方面职能作用。通知强调注意督促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属国有文物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相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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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修缮红军洞 捍卫英烈尊严

本网讯(记者 舒楚寒 姚华顺 通讯员 马 弘 王 建) 近日,秀山县检察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县文化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该县县级保护文物“红军洞”修缮维护,保护好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据悉,这是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件。

县级保护文物红军洞

杂草丛生碑文模糊不清

“红军洞”是秀山县一处县级保护文物,乃开国将军段苏权曾经战斗和蒙难的故地,是英雄事迹和精神的纪念设施。1987年,秀山县政府将其确定为县级国有保护文物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然而,因监管部门疏于管理,该文物周边杂草丛生,碑文模糊不清,道路被灌木遮挡,已不能满足纪念、教育、参观用途,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持续损害。

秀山县检察院民行科检察官徐海表示,根据刚颁布实施的《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保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5月23日至28日,该院对境内部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烈士陵园开展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全面了解辖区内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现状,深入摸排英烈保护案件线索。

5月28日,在前期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该院依法对县文化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进行立案审查。

发出诉前检察建议

保护英烈纪念设施庄严肃穆

5月29日,秀山县检察院向该县文化委员会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红军洞”修缮、维护,确保恢复纪念和教育基地功能。

同时,该院还建议其对辖区内其他类似具有纪念和教育意义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制定保护措施,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

收到检察建议后,秀山县文化委高度重视,专题研究整改方案,并于6月8日作出书面回复。

据介绍,在秀山县文物管理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积极参与下,秀山县文化委对被列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且具有纪念英雄烈士和教育意义的近现代重要史迹,以及代表性建筑进行了一次全面复查。同时,还对其他损毁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进行现场拍照,确定维修方案,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县政府,进行抢救性修缮维护。

经过复查,共梳理辖区内包括红三军司令部遗址、倒马坎战斗遗址、周家坳红军烈士墓、平马芦生华烈士墓、抗日阵亡将士纪念碑等19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制定了相关维修保护方案。

据悉,秀山县检察院将对后续工作持续跟进监督。

相关链接·法律条文

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颁布实施。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建立并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纪念、缅怀英雄烈士。”

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加强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对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保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

5月4日,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发出《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捍卫英雄烈士荣誉与尊严的通知》。

该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民行部门认真贯彻实施英烈保护法,深入摸排侵害英烈名誉荣誉案件线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英烈保护方面职能作用。通知强调注意督促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属国有文物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相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