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首例!客运车驾驶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案

时间: 2018-07-26 来源: 重庆长安网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8856

由綦江区检察院向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客运车辆驾驶员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公开宣判,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该案系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严重超速这一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以来,重庆市范围内办理的首例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速的危险驾驶案。

案情回顾

2017年10月12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受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指派,驾驶渝AL**大型客车(核载49人)搭乘42人的旅行团(含导游1名)由渝中区解放碑出发,前往万盛经开发区奥陶纪景区,由万盛平山高速路口下道,从万盛石林往奥陶纪方向沿414省道行驶,当日9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车辆沿414省道行驶至限速20km/h的414省道奥陶纪路段时,在转弯的过程中,未注意减速,以超过40km/h的速度转弯,从而撞上路边护栏,车辆左前轮悬于悬崖上空,造成护栏、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检察官办案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没有先例可循,且辩护律师提出无罪辩护,故承办检察官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判断,对证据的关联系、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

针对该路段设置20km/h的限速标志是否合法的问题,到交通局查阅了该道路完整的设计图,明确该道路系按照四级公路标准施工,且在施工时统一设置20km/h限速标志,该证据的提取有效反驳了辩护律师关于设置20km/h限速标志不合理、不合规的意见。

针对通过车载GPS系统固定车辆速度的数据是否真实有效的问题,承办检察官从重庆运输集团调取了包括卫星定位平台服务商登记备案报告、车辆动态监控协议、检测报告等书证,证实重庆交运城卡技术有限公司向重庆运输集团提供GPS的安装、维护服务,且其提供的GPS平台各项性能指标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承办检察官另询问了交运城卡公司的相关技术人员并调取了事发车辆上GPS系统的维护记录,证实事发时该车辆上的GPS系统运转正常,有效反驳了辩护律师关于GPS记录的速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意见。

上述补充的证据全部被法院采纳,从而实现了该案的有效指控。

该案的成功起诉,为今后涉及客运车辆严重超速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有效借鉴,给各位客运车辆的驾驶员敲响了警钟。

检察官说法

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了危险驾驶罪,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对危险驾驶罪的具体犯罪行为进行了增加。

今天,我们就具体来看看刑法修正案九当中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了哪些方面的修改,进一步了解相关知识。

于2015年11月1日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规定: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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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首例!客运车驾驶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案

由綦江区检察院向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客运车辆驾驶员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公开宣判,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该案系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严重超速这一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以来,重庆市范围内办理的首例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速的危险驾驶案。

案情回顾

2017年10月12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受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指派,驾驶渝AL**大型客车(核载49人)搭乘42人的旅行团(含导游1名)由渝中区解放碑出发,前往万盛经开发区奥陶纪景区,由万盛平山高速路口下道,从万盛石林往奥陶纪方向沿414省道行驶,当日9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车辆沿414省道行驶至限速20km/h的414省道奥陶纪路段时,在转弯的过程中,未注意减速,以超过40km/h的速度转弯,从而撞上路边护栏,车辆左前轮悬于悬崖上空,造成护栏、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检察官办案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没有先例可循,且辩护律师提出无罪辩护,故承办检察官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判断,对证据的关联系、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

针对该路段设置20km/h的限速标志是否合法的问题,到交通局查阅了该道路完整的设计图,明确该道路系按照四级公路标准施工,且在施工时统一设置20km/h限速标志,该证据的提取有效反驳了辩护律师关于设置20km/h限速标志不合理、不合规的意见。

针对通过车载GPS系统固定车辆速度的数据是否真实有效的问题,承办检察官从重庆运输集团调取了包括卫星定位平台服务商登记备案报告、车辆动态监控协议、检测报告等书证,证实重庆交运城卡技术有限公司向重庆运输集团提供GPS的安装、维护服务,且其提供的GPS平台各项性能指标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承办检察官另询问了交运城卡公司的相关技术人员并调取了事发车辆上GPS系统的维护记录,证实事发时该车辆上的GPS系统运转正常,有效反驳了辩护律师关于GPS记录的速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意见。

上述补充的证据全部被法院采纳,从而实现了该案的有效指控。

该案的成功起诉,为今后涉及客运车辆严重超速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有效借鉴,给各位客运车辆的驾驶员敲响了警钟。

检察官说法

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了危险驾驶罪,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对危险驾驶罪的具体犯罪行为进行了增加。

今天,我们就具体来看看刑法修正案九当中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了哪些方面的修改,进一步了解相关知识。

于2015年11月1日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规定: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