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晏万琴)近日,彭水法院审结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女子钱某在此前离婚诉讼中努力争取并如愿取得长女王某甲抚养权后,仅仅过去了半年时间,法院就将抚养权判给了孩子父亲,这是为什么呢? 据了解,王某与钱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了长女王某甲和次女王某乙。后因感情不和,钱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各自抚养一个子女。法院经审查确认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离婚。两个女儿均年满十周岁,次女表示愿意跟随父亲生活,长女表示跟随父或母都可以,但更愿意跟随父亲生活。法院因考虑到钱某的年龄、身体状况及强烈的抚养子女意愿,遂判决长女王某甲由钱某抚养,次女王某乙由王某抚养。 钱某在养育王某甲的过程中,专门制定了“八要八不要 健康成长行为规范”,并经常到学校跟踪督促王某甲学习,而王某甲却对钱某的上述行为异常反感,母女关系渐行渐远。王某甲小学毕业后,向父亲表示不愿再跟随母亲生活,要求自己由父亲抚养。王某便向彭水法院起诉,要求变更长女王某甲的抚养关系。该院根据王某甲的意愿及理由,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依法变更王某甲由王某抚养,并对抚养费、探望权作出了判决。 法官释法:父母离婚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若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父或母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法院可以依该方申请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故离婚纠纷中对子女抚养关系的判决或调解,并不影响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重新作出选择。同时,父母在养育子女的过程中,应端正教育观念,运用科学合理的教育方法,循序渐进,切不可强制管束,急于求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