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高法院发布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时间: 2018-10-14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8688

  本报讯(记者 朱颂扬)10月12日,市高法院召开了关于追究拒执犯罪工作情况的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法院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工作推进情况,并发布了一批拒执罪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7个典型案例,是全市法院“以打促执”的追究拒执犯罪理念在司法实践中成功运用的有力例证,以此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例1


  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被判10个月


  周某系重庆市某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防火设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5月15日,周某向夏某某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并约定利息,担保人为防火设备公司。因未能按期还本付息,夏某某向合川法院起诉周某、防火设备公司。


  2015年7月29日,合川法院对该民事案件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结案,该调解书确认由周某分期支付夏某某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防火设备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调解书生效后,周某仍未按调解书明确的内容按时支付夏某某借款,夏某某遂于2015年11月25日向合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周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亦不报告财产,并于2015年12月15日将其本人以及案外人周伶(化名)、重庆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市某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作价5000万元全部转让至案外人杨某、鲜某名下,并于当日变更重庆市某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杨某。为逃避法院查扣财产,达到隐匿、转移财产的目的,周某先后于2015年11月、2016年1月利用庞某某名义办理银行卡,并对银行卡实际控制。


  经调查,庞某某的上述银行卡中收入近百万,但周某仍拒不执行裁定的内容,未偿还夏某某债务。鉴于周某在法院执行过程中,隐匿财产、转移股权,致使法院生效裁定书无法执行。合川法院将被执行人周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的线索移送至合川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016年11月9日周某到合川区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公司股权转让的事实,并履行了部分义务。


  合川法院认定被告周某对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鉴于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案件审理期间主动履行部分被执行义务,决定对周某从轻处罚,以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周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2


  隐匿公司财产逃避强制执行获刑1年


  重庆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某塑胶有限公司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合川法院一审,重庆某塑胶有限公司上诉后,市一中法院终审,判决重庆某塑胶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重庆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424801.2元及利息。2015年11月10日因重庆某塑胶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重庆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合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合川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并对公司账户采取了查封措施。但重庆某塑胶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刘某仍未履行义务。


  2015年12月10日,刘某与案外人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协商好后,指派公司员工冯某某与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协议,以364607元的价格将公司厂房租赁给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使用三年。后刘某在明知塑胶有限公司和自己私人账户均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下,指示物流有限公司将此笔租房款转至其子刘某某的账户,后取出挪作他用,未履行还款义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合川法院将被执行人重庆某塑胶有限公司及刘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至合川区公安局立案侦查。


  同月21日,刘某主动向合川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审理过程中,重庆某塑胶有限公司及刘某主动履行了部分义务。


  2017年4月17日,合川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塑胶有限公司及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刘某对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刘某有自首情节,且塑胶有限公司主动履行部分义务,决定对塑胶有限公司及刘某从轻处罚,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被告单位塑胶有限公司判处罚金10万元,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案例3


  不执行还款义务获刑半年


  2015年12月,陈某因驾驶电动四轮车撞伤曾某,后被曾某起诉至南川法院。2016年6月,法院判决由陈某支付曾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65000余元。判决生效后,因陈某未自动履行,曾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南川法院向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陈某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个人的财产情况。2017年6月,陈某、曾某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陈某2017年年底支付30000元、2018年年底支付20000元,剩余部分不再履行,但协议到期后,陈某再一次拒绝履行协议。


  经调查发现,交通事故发生后,陈某与其妻子赵某协议离婚,签订“房屋及屋内一切归赵某所有,银行贷款由陈某归还”的财产分割协议,意图逃避赔偿义务。同时,二人以离婚协议中所涉房产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共计200000元,用于农机经营等事务。自2016年6月至案发前,陈某赵某名下账户及借用的朱某银行卡账户中有包含现金存入、补贴款账户打款、转账等多笔进账,累计进账金额达570000元,且其贷款均按期还款并支付利息,还将92000元资金转账给其儿媳用于购买房屋等。故南川法院以陈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南川区公安局立案侦查。


  南川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有判决义务必须履行,在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采取协议离婚、借他人银行卡予以使用以躲避资金动向的监控查询等手段,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考虑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侦查阶段主动付清所有赔偿费用,可以从轻处罚,遂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4


  非法处置查封财产获刑8个月


  某银行重庆分行与重庆某特殊钢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板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某银行重庆分行于2013年11月18日向市一中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钢板公司125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市一中法院当日裁定查封钢板公司的土地、厂房以及动产质押物约415吨、动产抵押物约20吨,并于次日进行查封,交由某银行重庆分行委托的某物流有限公司监管。


  查封后,钢板公司总经理丁某,在未经市一中法院和银行同意的情况下,决定运走部分被查封的钢板,其中36吨钢板被运至浙江省缙云县无法追回;其余31.067吨钢板(价值30余万元)被运至重庆市主城区(后被公安机关追回29.233吨)。市一中法院遂将执行人丁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由忠县检察院向忠县法院提起诉讼。


  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指使、安排他人非法处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丁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丁某如实供述罪行并配合追回部分涉案钢板,在量刑时均予评价。法院遂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5


  故意规避执行获刑8个月


  2016年2月,艾某为柏某搬运车床被砸伤,后因柏某某不支付医院治疗费诉至法院。2016年12月28日,江北法院判决柏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艾某各项损失253519.99元。该案经二审终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柏某未按照判决履行赔偿义务,艾某遂向江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10月19日,因柏某拒不执行判决,执行法官前往柏某住所拟对其进行拘留,柏某作出虚假承诺以骗取艾某谅解,逃避拘留。2017年10月20日,柏某与妻子窦某协议离婚,同时在协议中注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务,其意图以此逃避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


  此后,柏某在其橡塑配件厂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仍拒绝执行判决。江北法院遂将被执行人柏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由江北检察院向江北法院起诉。


  江北法院经审理认为,柏某对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以处罚。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协议,履行了大部分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综合其具体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江北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柏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6


  有能力拒不执行被拘役5个月


  被执行人程某的父亲程某甲于2017年8月1日不幸死亡,程某甲所在单位于2017年8月3日将全部抚恤金 1350000 元转入被执行人程某的账户。


  因对该赔偿款的分配不能达成一致,程某甲的母亲熊某于2017年8月24日将被执行人程某起诉至南川法院。南川法院依法判决程某支付熊某352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程某以金额过高为由拒绝支付。为防止法院对其财产的查控,程某频繁使用一张户名为陶某的银行卡,且流水金额较大。因被执行人程某拒不执行该生效判决,熊某于2018年1月2日向南川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南川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依法拘传程某,并组织程某与熊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程某在2018年2月7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熊某358896元。但此后程某拒绝履行并外出无法联系。南川法院遂将程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由南川检察院向南川法院起诉。案发后,被执行人程某于2018年6月5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南川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执行人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判处程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7


  将执行标的物毁坏获刑1年


  邓某与张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开州法院于2006年11月22日判决张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自己占有而尚未改建的正房一间返还给邓某,并赔偿损失3000元。判决生效后,因张某未履行判决义务,邓某于2007年4月9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多次通知被执行人张某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始终对执行人员的告知置若罔闻。2010年6月,张某隐瞒判决结果,办理了房屋改建手续,将原判决标的物正房一间损毁并进行改建。2010年9月9日法院决定对张某司法拘留15日,期间张某执行了判决第二项,赔偿了邓某3000元,并承诺主动申请人邓某某协商解决交付房屋事宜。事后,张某不但未兑现承诺,并于2013年4月8将房屋卖与他人。鉴于被执行人张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017年2月10日,开州检察院向开州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将执行标的物进行毁坏、改建,造成执行标的物灭失,判决无法执行,故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责编:唐奕 组版:段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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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高法院发布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本报讯(记者 朱颂扬)10月12日,市高法院召开了关于追究拒执犯罪工作情况的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法院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工作推进情况,并发布了一批拒执罪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7个典型案例,是全市法院“以打促执”的追究拒执犯罪理念在司法实践中成功运用的有力例证,以此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例1


  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被判10个月


  周某系重庆市某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防火设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5月15日,周某向夏某某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并约定利息,担保人为防火设备公司。因未能按期还本付息,夏某某向合川法院起诉周某、防火设备公司。


  2015年7月29日,合川法院对该民事案件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结案,该调解书确认由周某分期支付夏某某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防火设备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调解书生效后,周某仍未按调解书明确的内容按时支付夏某某借款,夏某某遂于2015年11月25日向合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周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亦不报告财产,并于2015年12月15日将其本人以及案外人周伶(化名)、重庆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市某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作价5000万元全部转让至案外人杨某、鲜某名下,并于当日变更重庆市某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杨某。为逃避法院查扣财产,达到隐匿、转移财产的目的,周某先后于2015年11月、2016年1月利用庞某某名义办理银行卡,并对银行卡实际控制。


  经调查,庞某某的上述银行卡中收入近百万,但周某仍拒不执行裁定的内容,未偿还夏某某债务。鉴于周某在法院执行过程中,隐匿财产、转移股权,致使法院生效裁定书无法执行。合川法院将被执行人周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的线索移送至合川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016年11月9日周某到合川区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公司股权转让的事实,并履行了部分义务。


  合川法院认定被告周某对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鉴于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案件审理期间主动履行部分被执行义务,决定对周某从轻处罚,以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周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2


  隐匿公司财产逃避强制执行获刑1年


  重庆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某塑胶有限公司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合川法院一审,重庆某塑胶有限公司上诉后,市一中法院终审,判决重庆某塑胶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重庆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424801.2元及利息。2015年11月10日因重庆某塑胶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重庆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合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合川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并对公司账户采取了查封措施。但重庆某塑胶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刘某仍未履行义务。


  2015年12月10日,刘某与案外人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协商好后,指派公司员工冯某某与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协议,以364607元的价格将公司厂房租赁给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使用三年。后刘某在明知塑胶有限公司和自己私人账户均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下,指示物流有限公司将此笔租房款转至其子刘某某的账户,后取出挪作他用,未履行还款义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合川法院将被执行人重庆某塑胶有限公司及刘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至合川区公安局立案侦查。


  同月21日,刘某主动向合川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审理过程中,重庆某塑胶有限公司及刘某主动履行了部分义务。


  2017年4月17日,合川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塑胶有限公司及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刘某对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刘某有自首情节,且塑胶有限公司主动履行部分义务,决定对塑胶有限公司及刘某从轻处罚,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被告单位塑胶有限公司判处罚金10万元,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案例3


  不执行还款义务获刑半年


  2015年12月,陈某因驾驶电动四轮车撞伤曾某,后被曾某起诉至南川法院。2016年6月,法院判决由陈某支付曾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65000余元。判决生效后,因陈某未自动履行,曾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南川法院向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陈某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个人的财产情况。2017年6月,陈某、曾某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陈某2017年年底支付30000元、2018年年底支付20000元,剩余部分不再履行,但协议到期后,陈某再一次拒绝履行协议。


  经调查发现,交通事故发生后,陈某与其妻子赵某协议离婚,签订“房屋及屋内一切归赵某所有,银行贷款由陈某归还”的财产分割协议,意图逃避赔偿义务。同时,二人以离婚协议中所涉房产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共计200000元,用于农机经营等事务。自2016年6月至案发前,陈某赵某名下账户及借用的朱某银行卡账户中有包含现金存入、补贴款账户打款、转账等多笔进账,累计进账金额达570000元,且其贷款均按期还款并支付利息,还将92000元资金转账给其儿媳用于购买房屋等。故南川法院以陈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南川区公安局立案侦查。


  南川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有判决义务必须履行,在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采取协议离婚、借他人银行卡予以使用以躲避资金动向的监控查询等手段,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考虑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侦查阶段主动付清所有赔偿费用,可以从轻处罚,遂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4


  非法处置查封财产获刑8个月


  某银行重庆分行与重庆某特殊钢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板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某银行重庆分行于2013年11月18日向市一中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钢板公司125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市一中法院当日裁定查封钢板公司的土地、厂房以及动产质押物约415吨、动产抵押物约20吨,并于次日进行查封,交由某银行重庆分行委托的某物流有限公司监管。


  查封后,钢板公司总经理丁某,在未经市一中法院和银行同意的情况下,决定运走部分被查封的钢板,其中36吨钢板被运至浙江省缙云县无法追回;其余31.067吨钢板(价值30余万元)被运至重庆市主城区(后被公安机关追回29.233吨)。市一中法院遂将执行人丁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由忠县检察院向忠县法院提起诉讼。


  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指使、安排他人非法处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丁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丁某如实供述罪行并配合追回部分涉案钢板,在量刑时均予评价。法院遂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5


  故意规避执行获刑8个月


  2016年2月,艾某为柏某搬运车床被砸伤,后因柏某某不支付医院治疗费诉至法院。2016年12月28日,江北法院判决柏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艾某各项损失253519.99元。该案经二审终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柏某未按照判决履行赔偿义务,艾某遂向江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10月19日,因柏某拒不执行判决,执行法官前往柏某住所拟对其进行拘留,柏某作出虚假承诺以骗取艾某谅解,逃避拘留。2017年10月20日,柏某与妻子窦某协议离婚,同时在协议中注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务,其意图以此逃避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


  此后,柏某在其橡塑配件厂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仍拒绝执行判决。江北法院遂将被执行人柏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由江北检察院向江北法院起诉。


  江北法院经审理认为,柏某对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以处罚。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协议,履行了大部分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综合其具体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江北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柏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6


  有能力拒不执行被拘役5个月


  被执行人程某的父亲程某甲于2017年8月1日不幸死亡,程某甲所在单位于2017年8月3日将全部抚恤金 1350000 元转入被执行人程某的账户。


  因对该赔偿款的分配不能达成一致,程某甲的母亲熊某于2017年8月24日将被执行人程某起诉至南川法院。南川法院依法判决程某支付熊某352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程某以金额过高为由拒绝支付。为防止法院对其财产的查控,程某频繁使用一张户名为陶某的银行卡,且流水金额较大。因被执行人程某拒不执行该生效判决,熊某于2018年1月2日向南川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南川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依法拘传程某,并组织程某与熊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程某在2018年2月7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熊某358896元。但此后程某拒绝履行并外出无法联系。南川法院遂将程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由南川检察院向南川法院起诉。案发后,被执行人程某于2018年6月5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南川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执行人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判处程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7


  将执行标的物毁坏获刑1年


  邓某与张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开州法院于2006年11月22日判决张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自己占有而尚未改建的正房一间返还给邓某,并赔偿损失3000元。判决生效后,因张某未履行判决义务,邓某于2007年4月9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多次通知被执行人张某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始终对执行人员的告知置若罔闻。2010年6月,张某隐瞒判决结果,办理了房屋改建手续,将原判决标的物正房一间损毁并进行改建。2010年9月9日法院决定对张某司法拘留15日,期间张某执行了判决第二项,赔偿了邓某3000元,并承诺主动申请人邓某某协商解决交付房屋事宜。事后,张某不但未兑现承诺,并于2013年4月8将房屋卖与他人。鉴于被执行人张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017年2月10日,开州检察院向开州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将执行标的物进行毁坏、改建,造成执行标的物灭失,判决无法执行,故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责编:唐奕 组版:段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