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

时间: 2019-06-14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7907

本网讯(通讯员 欧阳颖)近日,潼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吴勇、何爱龙、周海龙等恶势力团伙犯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分别判处吴勇等9人3年至6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对开设赌场的吴勇等3人并处1.5万元到2万元不等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勇、周海龙、何爱龙、赖国洋、陈伟等人以“哥们”相称,长期在一起吃喝玩乐,遇事爱逞强好胜,在潼南城区多次实施打架斗殴、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已形成具有一定影响的恶势力团伙,给当地造成不良影响。

2017年10月10日23时许,陶晓翠(另案处理)与肖虎(另案处理)在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体育馆因琐事发生纠纷,陶晓翠电话联系吴勇解围,吴勇邀约陈伟、赖国洋等人前往现场。到达后,因陈伟言语挑衅至矛盾升级,双方发生械斗。吴勇、赖国洋与杨松、袁闪、周兵(均另案处理)持械参与斗殴,周川富(另案处理)驾车冲撞赖国洋。械斗致彭冲(另案处理)、陈伟受轻伤,吴勇受轻微伤。

2018年1月6日晚,在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小舟村某砂石厂内,刘勇辉、刘勇华等人与罗永东、罗永利(均另案处理)等人发生纠纷,刘勇辉电话联系吴勇过来帮忙,吴勇授意何爱龙在其住处取砍刀等械具,并立即组织陈波等人到达现场。双方碰面后立即开始斗殴,斗殴导致周海龙、邓亚龙(另案处理)受伤,吴勇车辆直接损失为12万余元。

2017年12月,被告人吴勇、何爱龙经人介绍租用位于潼南区梓潼街道一门市开设赌场,以每天400元的价格买断经营,以“翻牌牌”的方式组织赌博抽头渔利,吴勇安排陈波、赖国洋、周海龙等为赌场发牌、找补、望风,赌场经营20日。2018年3月,何爱龙、周海龙与黄宇(另案处理)也租用同一场地,以相同方式开设赌场经营20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勇、周海龙、陈波、刘勇辉、赖国洋、刘勇华、陈伟、何爱龙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向超积极参与聚众斗殴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吴勇在两次聚众斗殴中起到了领导、组织、策划的作用,应属于聚众斗殴犯罪的首要分子。吴勇、何海龙、周爱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何海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聚众斗殴和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均依法从轻处罚。周海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聚众斗殴和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均依法从轻处罚,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吴勇、何爱龙、周海龙犯有数罪,应予并罚。陈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陈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赖国洋、刘勇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均依法从轻处罚。刘勇华聚众斗殴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减轻处罚。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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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

本网讯(通讯员 欧阳颖)近日,潼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吴勇、何爱龙、周海龙等恶势力团伙犯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分别判处吴勇等9人3年至6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对开设赌场的吴勇等3人并处1.5万元到2万元不等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勇、周海龙、何爱龙、赖国洋、陈伟等人以“哥们”相称,长期在一起吃喝玩乐,遇事爱逞强好胜,在潼南城区多次实施打架斗殴、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已形成具有一定影响的恶势力团伙,给当地造成不良影响。

2017年10月10日23时许,陶晓翠(另案处理)与肖虎(另案处理)在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体育馆因琐事发生纠纷,陶晓翠电话联系吴勇解围,吴勇邀约陈伟、赖国洋等人前往现场。到达后,因陈伟言语挑衅至矛盾升级,双方发生械斗。吴勇、赖国洋与杨松、袁闪、周兵(均另案处理)持械参与斗殴,周川富(另案处理)驾车冲撞赖国洋。械斗致彭冲(另案处理)、陈伟受轻伤,吴勇受轻微伤。

2018年1月6日晚,在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小舟村某砂石厂内,刘勇辉、刘勇华等人与罗永东、罗永利(均另案处理)等人发生纠纷,刘勇辉电话联系吴勇过来帮忙,吴勇授意何爱龙在其住处取砍刀等械具,并立即组织陈波等人到达现场。双方碰面后立即开始斗殴,斗殴导致周海龙、邓亚龙(另案处理)受伤,吴勇车辆直接损失为12万余元。

2017年12月,被告人吴勇、何爱龙经人介绍租用位于潼南区梓潼街道一门市开设赌场,以每天400元的价格买断经营,以“翻牌牌”的方式组织赌博抽头渔利,吴勇安排陈波、赖国洋、周海龙等为赌场发牌、找补、望风,赌场经营20日。2018年3月,何爱龙、周海龙与黄宇(另案处理)也租用同一场地,以相同方式开设赌场经营20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勇、周海龙、陈波、刘勇辉、赖国洋、刘勇华、陈伟、何爱龙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向超积极参与聚众斗殴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吴勇在两次聚众斗殴中起到了领导、组织、策划的作用,应属于聚众斗殴犯罪的首要分子。吴勇、何海龙、周爱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何海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聚众斗殴和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均依法从轻处罚。周海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聚众斗殴和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均依法从轻处罚,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吴勇、何爱龙、周海龙犯有数罪,应予并罚。陈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陈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赖国洋、刘勇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均依法从轻处罚。刘勇华聚众斗殴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减轻处罚。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