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星星等人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时间: 2019-09-06 来源: 重庆长安网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9310

2019年9月3日、5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分别对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三件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双胞胎兄弟纠集团伙频繁作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古星星、古某亮、王某民经常纠集被告人吴基勇、白德林、李某吉、甘某润、李某文等人购买刀具、钢管等作案工具,在重庆市江津城区、江津双福街道、九龙坡西彭镇等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

其中,被告人古星星参与寻衅滋事违法犯罪7起,敲诈勒索犯罪4起;被告人古某亮参与寻衅滋事犯罪6起,敲诈勒索犯罪2起,持械聚众斗殴1次,非法制造枪支1支,介绍他人卖淫犯罪1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犯罪1次;被告人王某民参与寻衅滋事犯罪8起,敲诈勒索犯罪2起,持械聚众斗殴1次,非法制造枪支1支;被告人白德林参与寻衅滋事犯罪1起,参与敲诈勒索犯罪3起;被告人吴基勇参与寻衅滋事违法犯罪7起,参与持械聚众斗殴1起;被告人甘某润参与寻衅滋事违法犯罪6起,聚众斗殴2次(其中1次为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李某文参与寻衅滋事犯罪6起;被告人李某吉参与寻衅滋事违法犯罪3起。

依法严惩恶势力犯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古星星、古某亮、王某民经常纠集被告人吴基勇、白德林、甘某润、李某文、李某吉等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在在重庆市江津城区、江津双福街道、九龙坡西彭镇等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团伙,依法从严惩处。

鉴于被告人古某亮、王某民在实施部分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甘某润、李某文、李某吉在实施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8名被告人在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8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综合部分被告人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江津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以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古星星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以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非法制造枪支罪、介绍卖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古某亮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六千元;

以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民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其余5名恶势力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六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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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星星等人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2019年9月3日、5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分别对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三件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双胞胎兄弟纠集团伙频繁作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古星星、古某亮、王某民经常纠集被告人吴基勇、白德林、李某吉、甘某润、李某文等人购买刀具、钢管等作案工具,在重庆市江津城区、江津双福街道、九龙坡西彭镇等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

其中,被告人古星星参与寻衅滋事违法犯罪7起,敲诈勒索犯罪4起;被告人古某亮参与寻衅滋事犯罪6起,敲诈勒索犯罪2起,持械聚众斗殴1次,非法制造枪支1支,介绍他人卖淫犯罪1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犯罪1次;被告人王某民参与寻衅滋事犯罪8起,敲诈勒索犯罪2起,持械聚众斗殴1次,非法制造枪支1支;被告人白德林参与寻衅滋事犯罪1起,参与敲诈勒索犯罪3起;被告人吴基勇参与寻衅滋事违法犯罪7起,参与持械聚众斗殴1起;被告人甘某润参与寻衅滋事违法犯罪6起,聚众斗殴2次(其中1次为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李某文参与寻衅滋事犯罪6起;被告人李某吉参与寻衅滋事违法犯罪3起。

依法严惩恶势力犯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古星星、古某亮、王某民经常纠集被告人吴基勇、白德林、甘某润、李某文、李某吉等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在在重庆市江津城区、江津双福街道、九龙坡西彭镇等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团伙,依法从严惩处。

鉴于被告人古某亮、王某民在实施部分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甘某润、李某文、李某吉在实施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8名被告人在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8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综合部分被告人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江津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以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古星星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以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非法制造枪支罪、介绍卖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古某亮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六千元;

以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民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其余5名恶势力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六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并处罚金。